“用離職率來考核HR是否合理?”的個人觀點
個人不支援列入考核,員工離職因素很多,比如可能家裡有事(常見原因)、身體不適(常見原因)、工作地點離家遠、薪資待遇不好、工作環境不好、壓力大、工作時間及休息安排不合理、自己想創業等等原因,正方觀點中說“對員工的“選、用、育、留”,HR是主導者,員工的離職,不論原因如何,都跟HR的日常工作緊密相關,脫不了干係,因為不論是企業文化、薪資待遇、員工關係,還是團隊氛圍、主管風格、員工關懷……這些都是HR應該做好的本職工作,”,但是企業文化、員工關係、團隊氛圍等等,HR都只是各項規章制度的建設者、執行者,他們去做這些工作的前提是符合公司的現狀、符合公司整體發展規劃、還要參考公司最高決策者的意見,HR也想把公司各方面做的特別好,但是實際情況往往不允許,比如一些生產加工型企業,有些員工不想加班,但是因為考慮到企業生產,肯定會安排加班,這就導致員工工作壓力大,員工工作一段時間以後身體健康受到影響自然會離職,平時咱們常見的快遞員,他們一天工作十幾個小時是常見的事情;當然有些人會覺得說HR做公司規章制度的時候不能綜合考慮問題製作一個完善雙贏的制度,那麼請問,以目前咱們國家和地區(僅以海南地區為例,其他地區具體情況不清楚,再此不便發言)的情況來說,真正能為員工考慮的.企業能有幾家,企業存在的目的是創造價值(不然勞動法也不會如此偏重員工利益),這就導致了很多企業擁有者為了節約成本,就連最基本的社會保險都不願意買,員工不離職才怪,單純從“人”的角度理解,HR肯定也是想給員工買社保的,畢竟是國家強制性的,而且如果不買後續問題更多,屬於自己給自己找麻煩,如果是這樣的話,把離職率計入HR的考核,真是天理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