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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合同範文

保證合同寫法詳解

保證合同寫法詳解

第一條 合同屬性

(一)本合同為下述條款所稱的主合同的從合同,除非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債權債務關係自然終止之外,本合同具有其獨立性,因主合同借款人過錯導致主合同無效、或因保證人過錯導致本合同無效的,均不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二)本合同之主合同為債權人(主合同之貸款人,下稱債權人)與債務人(主合同之借款人,下稱債務人)於  年月 日簽訂的編號為

的《人民幣借款合同》:

借款人:

借款金額(大寫):

借款期限: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主債權範圍

主合同項下發生的債權構成本合同之主債權,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以及因債務人違約而給本合同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三條 保證方式

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下列第(一)項:

(一)連帶責任保證;

(二)一般責任保證;

第四條 保證期間

本合同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債權人向主債務人發放貸款之日,至債務人完全清償完畢借款合同項下的所有本息及其他應付款。

第五條 保證責任的發生

凡債務人出現以下情形,債權人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一)債務人未按照約定向債權人償本付息的;

(二)因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提前還款,或債務人擅自提前還款而根據主合同產生的利息追索權;

(三)主債務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擔保人提供的物保或其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債權人有任意選擇承擔擔保責任的物件,本合同保證人不得以先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為由進行抗辯。

(四)本合同不受保證人機構的變更、撤銷或財力變化的影響;不受借款人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或檔案的影響;不因借款人宣告破產、無力清償貸款、喪失法人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關、停、並、轉、包等各種變化而有任何改

變;不因借款人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或違約而有所改變。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除非主合同無效系債權人的過錯所致。

第六條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一)連帶責任保證情形下,若主債權未受清償,債權人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保證債務開始起算並適用訴訟時效;

(二)一般責任保證情形下,若主債權未受清償,債權人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從該訴訟或仲裁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保證債務開始起算並適用訴訟時效;

第七條 保證責任的範圍限制及加重

(一)主合同雙方解除主合同或同意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證人對於主合同項下已發生的債權總額承擔保證責任;

(二)主合同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幣種、利率、金額、期限或其他變更導致增加主債權金額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之外,無需徵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應對變更後的主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三)在前款需徵得保證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或保證人拒絕的,保證人對增加部分的主債權不承擔保證責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則保證期間視為原定期間。

第八條 保證人宣告及承諾

(一)保證人依法具備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及權利能力;

(二)保證人完全瞭解主合同的內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於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中:

①如果保證人是公司或其他組織單位的,則保證人已經按照其章程或其他內部管理檔案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權;

②如果保證人是公司法人的,則保證人已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規定徵得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透過;

③若簽署的章程或其他內部管理檔案對其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本合同項下擔保總額並未超過規定的限額;

④代表保證簽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的簽字是經過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權;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並不會違反對保證人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協議或其他法律檔案的義務;

(三)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所有檔案和資料都是準確、真實、完整及有效的;

(四)保證人接受債權人對保證人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五)保證人未向債權人隱瞞截止本合同簽訂日已經承擔的重大負債;

(六)若發生可能影響保證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進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併、與外商合資、合作、承包經營、重組、改制、計劃上市等經營方式的變更,減少註冊資本、進行重大資產或股權轉讓、承擔重大負債,解散、撤銷、(被)申請破產等,或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保證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

第九條 保證人的違約情形

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即構成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一)保證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宣告不真實或違反其他在本合同所做的承諾;

(三)保證人發生本合同第八條第6款所述事件,嚴重影響保證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但未能及時告知債權人;

(四)保證人終止經營或發生解散、撤銷、破產事件;

(五)保證人違反本合同中關於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約定;凡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債權人有權視具體情形分別或同時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保證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及時履行保證責任;

(二)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保證人與債權人直接的其他合同;

(三)因保證人不善意履行本合同,債權人要求保證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四)債權人依保護自身債權而認為有必須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條 權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權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擔或全部義務、責任,並不構成該方對該權利的放棄或對該義務、責任的豁免。

乙方對另一方的任何寬容、展期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其根據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任何權利,亦不視為其對該權利的放棄。

第十一條 費用

除保證人對債務人根據主合同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外,因本合同訂立、履行及爭議解決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執行費等)由保證人承擔。

第十二條 合同變更與解除

(一)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

(一)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雙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採取如下第 2 種方式加以解決:

① 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② 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四條 附件

下列附件及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它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一)未經債權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