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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總結

房地產企業總結

1、採取預售方式銷售開發產品,未按核定利潤率計算利潤額併入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開發的產品已經銷售,不開具房屋銷售結算髮票,收入掛記預收賬款,不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

3、銀行按揭房款、產權置換、房地置換、土地出讓、安置用房、商品房自用、抵債等銷售行為,不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納稅。以上銷售行為,個別企業長期掛在往來賬上或根本不在賬上反映,尤其是銀行按揭和實行分期付款的銷售行為,納稅人不按照合同規定及時結轉收入,造成當期少繳稅款。

4、成本核算不規範,亂列成本費用。房地產專案開發週期長,成本費用配比、歸集和結轉核算複雜,容易造成成本核算混亂。企業透過虛列多列成本,扣除成本費用時未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相關性原則和配比原則,期間費用與成本,建造成本與銷售成本,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劃分不清,任意攤銷,虛列多列各類成本,造成不真實的盈虧,以達到不繳或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利用“預提費用”科目虛增成本。一些房地產公司的“預提費用”賬戶年終存在大量餘額,透過“預提費用”科目將非當期支出記入當期開發成本,從而人為地調減利潤,達到不繳或少繳所得稅的目的。

(2)利用行業特點調減成本。房地產公司利用開發週期長、成本劃分難的行業特點,將幾個開發專案不易區分的成本混在一起,設定一個“前期共同費用”賬戶,結轉經營成本時不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進行,而是根據收入情況,利用“前期共同費用”賬戶隨意調整,達到調減利潤、偷逃稅款的目的'。

(3)股東個人負擔的借款利息支出,記入企業的財務費用支出,有的企業把應由股東個人的支出記入企業的管理費用,達到調減利潤、偷逃稅款的目的。

(4)業務招待費嚴重超支,多提折舊,多列財務費用等增加成本。

(5)企業捐贈、贊助、廣告、福利、獎勵等費用超標,不按規定記入成本。

(6)代收款項、價外費用不合並納稅。將煤氣開戶費、可視對講費、有線電視開戶費、更名費、拖交房款押金、罰息收入、違約保證金、定金等收入直接記入往來賬戶,未計收入申報納稅。

(7)外資開發商利用自身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與內資企業合作進行開發,對補償給內資企業的不動產不作收入,不如實申報納稅。

(8)以代建房名義不按規定納稅。部分房地產開發公司對不屬代建性質的專案,以簽訂虛假的合同等手段冠以代建之名按取得的代建費收入納稅而不按銷售不動產行為全額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