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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租標準房屋合同

個人出租標準房屋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為明確甲方與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房屋

甲方將坐落於合肥市的合計面積為平方米的建築物間租予乙方作為使用。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為年另個月,甲方從年 月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 月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積達個月的;

租賃期屆滿時,租賃關係自然終止,甲方無須另行通知乙方,若雙方均有意續租,可在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續租意向,並議定合理租金和續租合同。

第三條:租金

每月租金為人民幣元整,付款方式為付。

第四條:協議事項

1、房屋內外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自乙方入住之日起至租約期滿遷出之日至均由方負擔。

2、甲方應承擔所出租房屋的修繕義務,乙方應對修繕工作予以配合。

乙方應妥善使用,管理出租房屋的內外裝置,未徵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變更,損壞房屋結構和裝置。

3、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4、租賃期滿之日,在不續租情況下,乙方應無條件退租,並將房屋裝置清點後歸還甲方,不得向甲方請求退還租金,移轉費及一切權利金。乙方應將自用傢俱物品搬遷清楚,不得故意留存佔據,如逾期不搬視為乙方拋棄其所有權,由甲方自行處理。對逾期不遷出者,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

5、租賃期間雙方均不得無故解除合同,但乙方因特殊情況需退房時,必須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並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賠償。如甲方確需收回房屋自用,也須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乙方搬遷的補償,並退還乙方未滿租期的租金。

6、甲方需對上述房產提供全部法律檔案,如因房產產權等問題影響乙方在租期內對房屋的居住使用,造成的全部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甲方與乙方的變更

1、若甲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甲方出賣房屋,須在三個月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3、乙方需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出租房屋的,甲方應對此向乙方予以賠償。

2、甲方未按時按要求對房屋進行必要的修繕的,對乙方造成財務損失和人員傷害,應承但賠償義務。

3、乙方非正常管理使用房屋及設施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4、乙方故意逾期未交付租金的,除應及時如數補交外,還應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賠償。如遇特殊情況暫時未交租金的,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

5、乙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房屋轉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權收回所租的房屋,有權將乙方交付的期滿前租金扣留作為乙方的違約金賠償甲方。如因此對出租房屋造成損壞的,乙方還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損壞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調解不成時,雙方均可:

1)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 )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簽章:

日期:

身份證號碼:

乙方:

簽章:

日期:

身份證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