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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單位不能“扣”檔案

辭職後單位不能“扣”檔案

現在,一些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後,因為種種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於是勞動者單方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規定,只要本人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就應予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這當然也包括轉移勞動者的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

可是從目前來看,一些用人單位往往不能接受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現實。特別是對單位的業務骨幹,做不到“忍痛割愛”。勞動者情急之下,不辭而別,用人單位留不住人,只好“卡”住職工的檔案不放。有些人對此也不太在意。認為檔案可有可無。

據瞭解,目前本市勞動監察部門在監察中屢屢發現此類問題,並對用人單位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書,可是因為沒有有力的行政處罰措施,用人單位對此置之不理,勞動執法部門正在呼籲相關辦法儘快出臺。

用人單位應該理解“市場就業”這個概念。勞動者早已由“單位人”變成了“社會人”,人才流動是很正常的。“卡”住職工的'檔案,不僅有損職工的利益,違反《勞動法》,就是對單位自身也是無益的。如果單位連與職工解除合同的手續都沒辦,那麼還會由此引發其它方面的勞動爭議。

當然,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勞動合同文字的內容。如果由於違反約定,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