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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辭職要交回部分公司給予的福利’的條款是否違法?

‘如果員工辭職要交回部分公司給予的福利’的條款是否違法?

在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如果員工辭職,則要返回公司之前給予員工的福利,如:你每個月的社保是500元,你上了10個月班,這時候你提出辭職,則你要交回10×500的的大洋,這樣的條款是否違法?  
另:有沒有好的合同條款留住公司員工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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