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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動法

勞動法的宣傳標語

勞動法的宣傳標語

1、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4、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5、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6、除法律規定外,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7、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8、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9、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10、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11、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2、一至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13、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14、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15、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16、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17、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

18、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9、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簽訂集體合同

20、工會代表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1、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

2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3、法定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24、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5、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26、依法監督檢查勞動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

27、法定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28、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29、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幫助

30、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

31、工會應當幫助、指導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32、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33、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34、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5、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係

3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7、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和繳納社會保險

38、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9、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

40、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