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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實錄:離職員工工資不能隨便扣

案例實錄:離職員工工資不能隨便扣

案例實錄:

小趙是某公司年輕的銷售經理,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他通知公司:自己在合同期滿時要與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再三挽留未果,便立即安排有關人員,開始為小趙辦理工作交接。總經理要求小趙,在走之前的最後一個月,將他的銷售客戶中,一筆3.5萬元的欠款收回,但最終小趙未能將這筆欠款收回。原因是:欠這筆款的是河北省唐山市的一個企業,該

企業的營業場所已經搬遷,小趙在唐山反覆尋找,也沒找到這個企業的新地址。無奈,小趙只好回來,將該企業的欠款情況及相關證據交給了公司總經理,同時建議,以後可以派人再去尋找並催要欠款。總經理聽完小趙的彙報,決定扣發小趙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理由是:小趙向這家企業銷售了產品,但最終卻沒把貨款收回來。將來公司派別人找到這家企業並收回3.5萬元欠款的可能性很小了,甚至可以說是不可能了。收不回這筆欠款,就是公司的損失,而這個損失,就應該由小趙來賠償。所以公司決定扣發他最後這一個月的工資。

案例分析:

工資是勞動者透過勞動而依法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這種獲取工資的權利,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規定的:“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凡是需要停發或扣發勞動者工資時,都必須有可靠的法律依據才行。否則,就是對勞動者工資權益的`侵犯,就應承擔違法責任。

近些年來,市場上大部分產品都是供大於求,總體上說是買方市場。對於生產型企業來說,銷售自己的產品因此成了一大難題。為了促銷,許多企業採取了先發貨,後收款的辦法。本案中的公司,就是採取了這種辦法,因此,才出現了小趙在離開公司之前,尚有經他銷出的產品未收回貨款的現象。顯然,這主要是公司經營策略造成的後果,不應由小趙一人單獨來承擔責任。

另外,公司認定未收回的3.5萬元貨款,已是小趙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也是不正確的。因為雖然欠這筆款的企業搬遷後,暫時沒被小趙找到,但並不能說永遠就找不到它了。更不能斷言這筆款就再也收不回來了。既然公司還不清楚3.5萬元是否能收回,怎麼能談得上賠償問題呢?

綜上,可以看出,公司以小趙造成了3.5萬元的損失為理由,而扣發他的當月工資,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完全是一種侵犯小趙合法權益的行為。(左祥琦)

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