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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合同工離職工資計算

勞動法合同工離職工資計算

我是從事品牌服裝銷售的,自2010年1月8日進入該公司到現在,其間試用期三個月,三個月後雙方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由於本人報讀了函授大學,業餘也在上補習班,感覺時間很緊,所以想離職。在2010年7月10日向公司遞交了離職信,我知道在離職前一個月必須要招到新進員工。同是7月份比我早一步離職的還有一位試用期間的員工,所以在一個月內能招到兩個人即可。然而,這期間已經招到了兩位新員工,其中一個上班都已經12天了。試用期間的`員工已經離職了,這種情況下我向公司經理以及我們的店長提出我是否可以離職在家,然而被告知的是一定要等到離職滿一個月以後(7月10日--8月10日)才能走,我覺得是公司有意為難我,我並非沒有按照離職程式操作。所以8月3號我就在家沒去上班了,公司打來電話說,我這是曠工,如果不回去上到8月10號,包括壓在公司的7月份的工資一分也不會發給我。(我們公司是當月15號發前一個月的基本底薪,月底30號發前一個月的提成,所以我預計8月份離職,而7月份的工資還壓在公司。我們公司有個規定:離職員工的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會在離職後的隔月發。就是7月份的工資要到9月份才發。)

請問,像我這種情況,已經簽過合同,離職也已經辦過離職手續,新員工也招到了。我現在在家沒去上班,公司說要算我曠工,(就算是曠工,那我曠的也是8月份的工,7月份我是全勤的。)之前壓在公司的7月份的工資也不會發給我,我應該怎麼跟公司算?他們這樣做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