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問題求解
1.如今社會大多數用人單位都是先試用1-3個月不等,然後再籤合同.但勞動法明文規定,自用工之日起就要籤合同的,可以在合同裡寫明試用期為幾個月.這不是有違勞動法嗎?難道他們不怕有不良居心的勞工人民詐他雙倍工資?這裡面有什麼玄機嗎?
2.如今的工廠,發工資之日都在15號以後發,也就是要一直扣住你半月工資.假設此人新入工廠,在試用期做了一個月(試用期不籤合同的),他根據勞動法書面辭職,3天后就可以離職.這個月的`工資,好像多半會打水飄,要不就是嚴重打折.
這是為什麼?
3.勞動法說自用工之日起就要籤合同,但是如果公司不給籤,要試用,你同意在做了,如果有了勞動糾份,你要求二倍數給你?你如何勝訴?
謝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