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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10月7日到期,公司不續約

勞動合同10月7日到期,公司不續約

我的勞動合同10月7日到期,公司不續約.

我的合同上規定,應當提前一個月就是否續簽以書面通知的形式表明意向.

可是我的老闆在9月30日才我談話,並口頭表示不與我續簽合同. 他承認我工作表現達到或超過公司的`量化業績指標,但是我的工資相對於同級員工較高,因此不續約.

我到現在還沒拿到公司正式的書面通知,表明不再續約意向.

我想知道的是,

1.公司沒有提前書面通知,是否違法,我有什麼經濟補償?

2.我是否應當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