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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訂的股權共有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雙方簽訂的股權共有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針對上述法律規定,只要簽訂協議的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不違背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除當事人舉證證明在簽訂協議時受到欺詐、脅迫外,雙方簽訂的股權共有協議是有效的,一旦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時要受其約束,不以工商是否進行了變更登記為前提,也不以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為約束條件,這和取得公司股東資格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