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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

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不但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而且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訂立.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 自用工之目起一個月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如下法律後果: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 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4.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