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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和分公司的銷售核算相關問題

總公司和分公司的銷售核算相關問題

問:

我公司是一家外資企業,是一般納稅人。在外省設立了分公司,分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未申請一般納稅人(正在辦理當中)。分公司有生產也有銷售,其中生產用的原材料由總公司調拔到分公司,銷售也是由總公司開的發票(因為銷售合同是與總公司訂的)。分公司在他們當地的稅務局發票把產品銷售給總公司,但當地稅務局說開的價格比賣價還要低,不給開票。其實總公司跟客戶籤合同時就知道是不盈利的,但基於是老客戶,這一合同就簽了。稅務局就是不相信,拿合同跟他解釋也沒有什麼作用。請問該怎麼做?

解答:

沒有辦法,這隻能是以當地稅務機關的意見為準。

(1)根據增值稅的規定,如果納稅人在外地成立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或銷售點或辦事處等性質的部門,在調撥商品、材料時候要視同銷售。

(2)根據稅收徵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認為納稅人銷售價格不合理的,有權利進行調整。

(3)因為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總分公司透過轉讓定價的方式去減少稅收的情況非常多。

基於這三個因素,稅務機關不相信你們的價格是很正常的事情,因為買賣雙方簽訂虛假合同欺騙稅務機關也不是沒有的事情,所以他們不會相信你們的合同,除非有其他更加有力的證據。

你們如果要想做,只能這麼處理了:

(1)按正常價格去開發票並納稅。

(2)透過其他方法,用更加有力的證據說服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