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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代理銷售二手車是否繳納增值稅問題

解讀代理銷售二手車是否繳納增值稅問題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對部分社會熱點問題作出答覆,包括受託代理銷售二手車是否繳納增值稅等問題,全文如下:

問:只負責受託代理銷售二手車的企業,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自2012年7月1日起,經批准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應按照現行規定徵收增值稅。除上述行為以外,納稅人受託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1.受託方不向委託方預付貨款。2.委託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3.受託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徵的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因此,企業受託代理銷售二手車有關增值稅問題應根據上述規定執行。

問:外貿企業從工廠採購貨物出口,工廠提供了合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在辦理出口退稅時發現對方單位為二級特別關注企業,無法直接辦理退稅。請問,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辦理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1號)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五條規定,對檔案規定出口企業或供貨企業為關注企業要加強出口退稅稽核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要求出口企業填報《外貿企業出口業務自查表》或《生產企業出口業務自查表》,並分析有關內容。退稅機關對自查表分析核查後未發現明顯疑點的,可根據稽核、審批程式辦理出口退稅。核查後不能排除明顯疑點的,應透過函調系統向出口貨物供貨企業所在地縣以上稅務機關發函調查,並依據覆函情況按規定進行處理。

未收到覆函前,對於尚未辦理的出口退稅,暫不辦理。對於覆函確認供貨企業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問題,不得辦理出口退稅。對於覆函確認供貨企業存在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疑點,暫緩辦理出口退稅。待覆函稅務機關再次覆函排除相應疑點後,方可辦理出口退稅。對於正常業務覆函,退稅機關應根據出口退稅稽核審批相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第一批出口退稅稽核特別關注資訊的通知》(國稅函[2010]143號)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從第一批出口退稅稽核特別關注資訊所列供貨企業購貨出口申報退稅,尚未透過稽核或雖已透過稽核但尚未辦理退稅的,各地稅務機關要透過發函調查或實地核查等手段加大出口退稅稽核力度,核實無問題後方可辦理退稅。對已辦理退稅的,如核查發現問題,按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第二批出口退稅稽核特別關注資訊的通知》(國稅函[2010]171號)第二條規定,出口退稅稽核系統將在出口退稅稽核過程中,自動比對出口企業申報資訊與出口退稅稽核特別關注資訊並作出提示:1.經比對發現出口企業從出口退稅稽核特別關注資訊所列供貨企業購貨出口申報退稅的,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大出口退稅稽核力度,核實後按規定辦理。2.經比對發現出口企業使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退稅的,應立即轉稽查部門處理。3.經比對發現出口企業從特別關注資訊所列“辦理稅務登記兩年以內登出的增值稅企業”以外的企業購貨出口申報退稅的,要對出口企業貨物起運地、購進貨物的貨款支付、運費支付等情況進行核查,查清出口企業貨物流、資金流是否合理。需進一步核實的,要透過函調或實地核查核實其真實供貨、生產能力及納稅等情況。4.經比對發現出口企業從已登出企業購貨出口申報退稅的,如透過發函調查無法核實其真實供貨情況,要對出口企業貨物起運地、購進貨物的貨款支付、運費支付等情況進行核查,查清出口企業貨物流、資金流是否合理。

問:由於市場原因企業存貨價格降低,是否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答:不需要。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2]1103號)規定,對於企業由於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於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