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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合同範文

自動消防系統維護保養合同書

自動消防系統維護保養合同書範文

甲方:

乙方:

為保障消防系統能正常發揮其作用,確保消防安全,根據公安部1996年第30號令頒佈的《建築工程消防監督稽核管理規定》,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 甲方委託乙方對本單位現有的自動消防系統進行維護保養,乙方按甲  方現有的自動消防裝置專案進行維護保養。

二. 甲方已設定下列的自動消防系統專案(打“√”)是乙方的維護保養

範圍,裝置清單詳見《消防設施一覽表》。  ( )①. 火災自動報警;  ( )②.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③. 臨時高壓消火栓系統或利用變頻恆壓調速水泵供水的消火栓系統;  ( )④. 氣體滅火系統;  ( )⑤. 有管網乾粉滅火系統;  ( )⑥. 泡沫滅火系統;  ( )⑦. 防排煙系統;  ( )⑧. 消防設施聯動控制系統;  ( )⑨. 防火捲簾、電氣控制關閉的防火門、防火窗;  ( )⑩. 高層建築、地下建築或重要建築內的消防電話系統、事故廣播系統、  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

三. 維護保養方式:  乙方對維修保養範圍內的消防系統每月進行一次檢查測試,檢測時按《自動消防系統維修保養專案檢測報告》落實並根據檢測情況填寫報告(格式見附件),檢測報告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另一份於每年 月和 月分別集中送中山市消防局備案存查。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現自動消防系統執行出現故障,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後12小時內進行維修處理;如系統發生重大故障且不能正常執行的,乙方在 個小時內查處維修。

四.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 甲方要做好日常值班、檢查工作,有專業人員專職負責管理自動消防系  統,每兩週進行一次自測,並做記錄供乙方參考;甲方在工程改(擴)建和裝置維修過程中影響消防設施的,應先通知乙方,由雙方根據情況做好確保自動消防系統正常執行的措施。  2. 乙方要確定專業人員負責維護保養工作,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對合同範  圍內的自動消防系統負維護保養責任。乙方在維護保養過程中提供技術服務,按《自動消防系統維修保養專案檢測報告》負責對消防裝置進行認真的測試、檢驗,所有消防裝置應按規定時間進行全面的檢測、維護,不得偷工減料、馬虎應付了事。探測器投入執行兩年後,應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並作響應閥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試驗,不合格者更換。

五.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即 年 月至  年 月止)。

合同期滿前一個月,雙方要商議續約事宜,甲方有權另選擇中山市有相應維修保養資格的消防工程隊伍承擔消防系統的維修保養責任。在未簽訂新的維護保養合同前,本合同將繼續有效,雙方仍受本合同約束。

六. 維護保養費用支付:  根據市物價局中價費(1997)第101號檔案規定收費標準,甲方每年支付乙方的維護保養費是 (注:對於是乙方施工且竣工驗收合格未滿一年、已投入使用的`消防系統,第一年內屬乙方免費維護保養,甲方不用支付維護保養費);因維護更換消防裝置所需的費用另按合理價格計算、支付。雙方簽訂維修保養合同後一星期內,甲方支付乙方首期維護保養費為 元,付款方式以季度結算。

七. 違約責任:  1. 甲方如不按合同定期付款,除須支付合同規定的維修保養費外,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乙方每年維修保養費的 %的滯納金;甲方如未能履行合同而影響自動消防系統的執行,對由此而發生火災事故所造成的後果負全部責任。  2. 乙方不按期對合同範圍內的自動消防系統進行維護保養工作的,應按每  年維護保養費的 %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乙方如未能履行合同導致自動消防系統缺乏維護保養而發生故障,對因此而發生火災事故所造成的後果負全部責任。  3. 甲方或乙方如中止合同,應償付對方當年維護保養的 %的毀約金;  正式中止合同前10天內,甲方另選維修保養單位並簽訂新的維修保養合同。

八. 不可抗力:  凡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合同範圍內的自動消防系統損壞,雙方不負違約責任,但雙方均有責任在最短的時間內恢復自動消防系統的正常執行。

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雙方主管部門或中山市消防局調解;調解不成,合同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相關部門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議解決。

十一. 本合同一式五份,雙方和雙方主管部門各執一份,中山市消防局一份。

甲 方:(簽章) 代 表:

乙 方:(簽章)   代 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