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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安全管理合同

場地使用安全管理合同

甲方:北京合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生產經營的安全管理中發生的安全事故及經濟損失由經營生產單位和個人承擔。

根據百環大廈實際情況,廣大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個人配合我物業公司,積極參與,共同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具體安全管理協議內容如下: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個人應對其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保證員工在發生緊急突發事故時有處置能力和自救能力,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個人應服從物業統一管理,根據物業公司提出的'安全整改建議,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整改。

三、經營生產者在經營超市、酒樓、飲食、咖啡廳、酒吧及其他專案時,須辦理相關工商、消防安全、衛生等經營許可證,同時必須按許可規定進行營業。

四、 在經營罐裝燃氣時,必須按有關部門核准的儲存量進行營業。

五、 未經有關部門及物業公司同意,不能在房屋(場地)內經營或存放易燃易爆(含煙花炮竹)和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及動用明火。

六、用於經營50平方米以下必須配備有效的4KG滅火器1-2具,50平方米以上的按消防部門的規定配備滅火器材。

七、 房屋內的各種電氣裝置、排風扇等電源線路必須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

八、 根據要求經營、生活不能超過8KW用電負荷使用電器。

九、需安裝、改裝或增加使用電器及裝修電源線時,需向物業公司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佈線線路圖、使用電器的負荷量,同時電源線必須採取安全有效的絕緣措施。

十、要進行電源線安裝、裝修或所使用的電源線、電源開關、插座等用電線路發生故障時須向物業公司報告備案,並由持有電工上崗證的電工處理。

十一、房屋(場地)在停止營業、休息、人員離開時,應將爐火熄滅,並檢查燃氣、油爐開關是否關閉,用電電源電器是否正常。

十二、在租賃的範圍內,距電源開關、照明燈具等周圍30米以內不準懸掛或堆放物品並留有通道。

十三、所有使用的房屋(場地),不能居住人員,以防安全事故發生。

十四、 物業公司不定期地對經營生產進行安全知識宣傳與指導,可對經營使用的房屋(場地)進行安全檢查,並對存在的安全陷患和問題提出安全整改建議。

十五、使用房屋(場地)個人不得在大廈區域內沖洗任何車輛。

十六、使用房屋(場地)個人及其朋友車輛按停車收費系統繳納停車費,摩托車統一由西門通道進出,進出時不得大轟油門影響樓內客戶,並按要求停放車場最東側位置。

十七、使用房屋(場地)個人及其朋友車輛應按大廈車場管理要求不得逆向行駛,尤其是進入地下車庫時需按進出口進出。

十八、使用房屋(場地)產生的垃圾及時清理並按大廈要求統一存放B2垃圾站。不得亂扔垃圾,保持周邊清潔。

十九、大廈區域內嚴禁隨地大小便,按要求進入大廈衛生間。

二十、使用房屋(場地)個人及其朋友在大廈區域內放生任何安全問題,物業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