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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我是98年11月到單位上班的,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直到去年4月份簽訂了合同。今年4月續簽了2年合同。但是今年11月通知,12月底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要向單位提出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
求具體的計算方法。
最好能解釋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1年多是否能按2倍工資計算。也就是說如果求偶工資是1500的話。就應該用1500*11倍+1500*2年*2倍。然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那幾年我是否還可以得到另外的補償。
急切!!!!!
求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