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駐華使、使館能不能直接向其在華的本國國民送達法律文書?
外國駐華使、使館可否直接向其在華的本國國民送達法律文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透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
外國駐華使、領館可以直接向其在華的本國國民送達法律文書,但不得損害我國主權和安全,不得采取強制措施.
如對方透過外交途徑委託我方向其在華的該國國民送達法律文書,亦可按第一條的`規定予以送達.
對拒絕轉遞我國法院透過外交途徑委託送達法律文書的國家或有特殊限制的國家,我可據據情況採取相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