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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法律的重要性

關於創業法律的重要性

創業與法律有什麼關係?

眾所周知,我國目前的市場經濟法律正是根據改革開放過程中沿海地區的廣大企業經營者們的實踐經驗,和實踐理論所制定並不斷完善發展的,這對我國當前的整個經濟領域的發展立下了不可磨滅的功績,與此同時,可以說今後法律的進一步完善,仍有待於每一位創業者在創業中不斷積累的新鮮經驗。

創業對法律的完善和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法律對創業所產生的影響和作用當然更是不言而喻的。特別是如果企業經營者沒有法律意識或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不會運用法律武器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輕則是經濟上的巨大損失,重則身陷囚牢,使整個創業事業一敗塗地,誠為可惜。

像我國目前處於由計劃體經濟制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時期,在計劃經濟時期所制定的許多法律、法規,已經失去了它們原有的法律效力,但由於其影響力還在不斷地對新制定的法律法規產生干擾和影響,而很多企業經營者又缺乏法律知識,結果導致一些地方個體經濟、集體經濟的合法利益被非法侵佔,企業經營者輕則被調離,重則蒙受不白之冤;甚至有的非常優秀的企業家被無端誣陷迫害,抓了一個企業經營者,垮了一個企業的事情屢見不鮮,而且同一類性質的案件在彼地有罪,而在制約地又無罪的事件也時時發生,所有這些一方面反映我們許多企業經營者不能及時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另一方面也反映法律對於企業的重要性。如果在法律方面陷於困境,可以預料這個企業將會很難順利地發展下去。

上面我們粗略地談到了企業與法律的關係,並且一再強調了法律的重要性,最終的目的就是要求每一位企業經營者、每一個成功的老闆都能夠牢固樹立法律意識,認識到在一個法制化的國家,一個法制化的經濟體制之中法律之何等重要。

創業初期如何遠離法律糾紛--避免四種最常見的錯誤

作者:婁大狀

作為一名創業法律顧問,我經常要解答創業者的一些法律困惑,並幫助他們處理法律糾紛。其中有一些法律問題會反覆出現,而這往往是由於缺乏基本常識所導致的,後果則可能非常嚴重。以下是最重要的四點:

錯誤一:沒有讓每一位創始人簽署股權兌現協議、智慧財產權轉讓協議;

如果某位創始人過早地離開,且這位離開者卻擁有公司的一大部分股權,而留下的團隊卻要繼續嘔心瀝血地投入到公司發展上,這將是多麼悽慘的事件?給每一位創始人的股權設定股權兌現期,意味著如果某位創始人在設定的時間之前離開,則公司有權回購其部分或全部股權。這將賦予公司更多的主動性和靈活性,同時對創始人進行必要的限制。因此,記得在分配創始人股權的同時,包含一項股權兌現條款。

另一種創始人離職的情形是,他帶走了作為公司重要資產的智慧財產權。創始人向公司轉讓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意味著他們對公司的承諾。這樣做並不難,你可以讓每一位創始人簽署一份智慧財產權轉讓協議,並列明其擁有的任何對公司有價值的智慧財產權。

錯誤二:在簽署協議前沒有充分理解重要條款的含義及後果;

由於種種原因,一些創始人往往不去閱讀,或一廂情願地去對待及理解所簽署的檔案。然而,這可能埋下隱患,讓你不得不重新為重要條款進行協商,或最終讓你付出比預期更高昂的代價。例如:終止條款(包含提前終止合同關係的法律後果)。這類條款往往會被忽視,但當合同提前終止時可能導致較高的違約金。

當你坐下來代表公司簽署協議時,你必須確信完全理解了條款的含義。首先,明白你在協議下能得到的及要放棄的內容;其次,瞭解在什麼情形下,可能發生額外的支出,或會限制你的收入;最後,要清楚在合同存續期間的分配,哪一方具有擁有什麼權利,比如:智慧財產權。

錯誤三:對不合適及有破壞性的的員工沒有及時“炒魷魚”;

在創業公司中,沒有比不適合的員工,更糟糕的事情了。作為創業公司重要的一點是,快速招聘合適的員工來創造企業文化,並且更快速地解僱不合適的那批人。那些人會給公司帶來麻煩,或是技能達不到要求,執行緩慢;或是性情古怪,喜好辦公室政治;或是堅守大公司思維,與創業文化格格不入。

如果任由他們存在、發展,會製造更多的法律問題,增加公司成本,更可怕的是,他們會消磨人心,瓦解公司積極向上的創業文化,最終分裂及拖垮公司。

錯誤四:未能將重要的商業事務形成書面檔案;

成功商業關係的一項重要因素是使得參與各方有一個明確的預期。這也是為何合同是如此重要的原因,即:用書面方式為各方設定預期。對早期創業者而言,最常見是與承包人的.關係。雖然承包人能為你的公司完成重要的任務,但不幸的是,有太多創始人並未將這種關係用書面形式固定下來。

記得,任何時候,當任何人要為你公司做什麼的時候,或者,當你要為其他人做什麼的時候,務必要採取書面的方式。

多學習一點常識能讓你在創業路上走得更長遠。它能幫助你避免其他企業家所面臨的困境--尤其是法律問題。

當你在給公司加速前行的時候,記得始終帶上自己的律師,這樣可以使你在第一時間透過可行的方式來避免許多法律上的麻煩。

創業的小船,說翻就翻

作者:婁大狀

最近有一位創業者A向我講述了他的故事:

“一手經營了多年的公司,最近剛融資了2000多萬,卻陷入了始料不及的困境。創業夥伴B開始屢屢與A對著幹,對公司經營方向、人事任免指手畫腳,搞小團隊、拉幫結派,大有反客為主,執掌大權的架勢。

原先A是大股東,負責日常經營管理;B是小股東,基本不參與大事的決策。在B 的引薦下,外地土豪C欣然投資2000萬入股,佔股25%。A同時將員工股轉由B代持。調整後,公司股權結構變更為A持有40%,C持有25%,B持有35%(代持股為20%)。作為B的友人,C被授意代表投資人對公司進行必要的監督。”

有的公司,因為融不到資死了;有的公司,卻因為融到了資,而倒下。世間之事真是耐人尋味啊!創業的團隊,沒有了友誼,翻船就是早晚的事。

這其中究竟有何得失,聽我細細道來:

[大股東A]——控制權,控制權,控制權!

槍桿子裡出政權,股權才是硬道理。 大股東從(絕對)控股股東,變身為第一大股東,是走向毀滅的開始。融資股權稀釋,並不可怕。但將員工股交由小股東代持,這實在是令人費解的昏招。創業公司不需要平衡,也不需要民主;需要的是一股獨大,一言堂,專制的霸道總裁。別不愛聽,話糙理不糙!

現在的格局是,A雖然是第一大股東,但持股只有40%;而B和C的合併股權有60%,一般事項的表決,B和C一致同意就可以通過了。

當然,所幸的是A仍持股40%,意味著他持有超過了1/3的表決權,在重大事項表決時擁有一票否決權(重大事項表決需要2/3以上同意)。但是要注意,C作為投資人根據投資檔案也是具有一票否決權的,這樣兩個股東有一票否決權,實在是很尷尬啊。

[小股東B]——NO ZUO NO DIE!

小股東應當有小股東的正確姿態,就是低調!除非有特殊情況,特別是不要去輕易挑戰大股東的領導地位,即使有所謂投資人的默許也一樣。鬥爭一起,便無贏家。況且,大股東對公司團隊、渠道等把控能力要遠強於小股東;大股東通常有戰績、行業經驗等,判斷力、執行力也更勝一籌。

還有一點容易忽視的,就是擺正位置!既是從心態,也從法律角度。雖然公司法賦予了股東一定的權利,包括知情權、監督權、表決權。但如果小股東不屬於高階管理層(在大多數情況下,大股東同時也是執行董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並無最終決策權。換句話說,即使在公司任職,小股東也無權對大股東的決策指手畫腳,那不屬於監督權,而是越權。

[投資人C]——與價值創造者為伍!

投資人C雖然持股最少,但考慮到這關鍵一票,投給任何一方都是多數票,所以非常微妙。從情感上,投資人C是B的朋友,透過B的引薦獲得了這次投資機會;但理性上,A才是C需要倚靠的,A是公司的創始人和掌舵人,第一大股東,未來的發展主要依靠A的團隊,A對公司貢獻最大,投入時間和精力最多,C的投入的資金最多,從這個角度看A和C是利益共同體。理所當然的,當發生衝突的時候,理性的投資人應當積極地站在A的一邊,而不是搖擺不定,或是搞平衡(因為攘外必先安內)。

【尾聲】

不幸的是,投資人C沒有在內部衝突的關鍵時刻積極站出來,而是選擇了搞平衡。一旦喪失了安全感,如何全力以赴?公司的前途頓時黯淡下來,A已開始另作打算……這就是一出較為典型的創業公司甄嬛傳,斗的毫無價值,斗的滿盤皆輸,可惜!可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