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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股票交易制度有什麼差異

滬深股票交易制度有什麼差異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出臺後,市場各方對為T+0交易、融資融券等制度創新預留空間的條款十分關注。實際上,T+0交易、融資融券等制度創新,需要有新的辦法出臺。倒是被關注不多的有關差異化交易的規定,會實實在在地先發生影響。

就股票市場而言,所謂差異化交易機制,將體現在針對不同型別的個股,實施不同的交易制度上。以往,我們有較為簡單的差異化交易機制。如,目前依舊有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交易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5%。”而7月1日起施行的《交易規則》,將使差異化交易機制比現在複雜得多。

有效競價中小板股票有新規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股票,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上市股票,將按差異化機制的要求,進行交易。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3.4.3規定:“有漲跌幅限制證券集合競價期間有效競價範圍與漲跌幅限制範圍一致”,但“中小企業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3%。”因此,當前收盤為10元、當天集合競價未產生開盤價後,中小企業板上市股票和非中小企業板上市股票、ST和*ST股票的有效競價範圍,分別為9.7~10.3、9~11、9.5~10.5元。非中小企業板股票可以一筆封在漲停或跌停價上。中小企業板股票如要漲停或跌停,中間至少需要有達到規定條件的3次成交。以上漲為例,如果買盤踴躍,那麼,在經過10.3、10.61、10.93元三筆成交後,該股票才能按11元的漲停價成交。同樣,中小企業板中的ST和*ST股票,中間至少需要有達到規定條件的1次成交,才能漲停或跌停。

在這種情況下,對投資人而言,也可以相繼以10.3、10.61、10.93元進行競價,來買入中小企業板股票。但如果針對非中小企業板股票,也採用這一報價方式,那就不是對差異化機制的運用了。

滬深交易制度有差異

不同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同樣存在差異化交易的情形。原來的《交易規則》,是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共同釋出的。而新的《交易規則》,則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釋出。從有關股票交易的具體規定看,兩者的差異是較大的。這主要表現在———

第一,列舉的市價申報型別或方式不同。按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3.3.4條規定,該所接受下列型別的市價申報:(一)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二)本方最優價格申報;(三)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四)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五)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六)該所規定的其他型別。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3.4.4條規定,該所接受下列方式的市價申報:(一)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二)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方式。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型別”、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方式”,是否包含對方的型別或方式,目前並不清楚。投資者選擇不同的市價委託方式或型別,其成交結果是不一樣的。

第二,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有效競價範圍不一樣。茲以股票為例。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3.4.4條規定:“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發行價的900%以內,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3.4.5條規定:“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連續競價開始時,按下列方式調整有效競價範圍:(一)有效競價範圍內的最高買入申報價高於發行價或前收盤價的,以最高買入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範圍;(二)有效競價範圍內的最低賣出申報價低於發行價或前收盤價的,以最低賣出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範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3.4.15條則規定:“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2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兩者的差異是很大的。

有關交易差異化方面的規定,還體現在集合競價原則差異、大宗交易與一級交易商制度等方面。囿於篇幅,不能一一比較。對投資者而言,瞭解具體規則,是進行投資的重要前提之一。這就像足球運動員必須瞭解比賽規則一樣。不瞭解《交易規則》,雖不至於被紅牌罰下,但可能會貽誤“戰機”。這是需要引起投資者重視的。至於對更多的板塊作不同漲跌幅限制等規定,則是以後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