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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國家稅務局督辦檢查的工作制度

市區國家稅務局督辦檢查的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做好區局督辦檢查工作,逐步實現跟蹤檢查和督辦催辦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辦事效率,促進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根據上級有關督辦檢查工作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辦檢查的責任部門

區局辦公室是負責機關督辦檢查的具體工作部門,並承辦或協辦上級交辦的督辦檢查事項。

二、督辦檢查的工作內容

(一)上級及區局稅收工作的部署、安排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主要領導交辦、批辦、查辦的事項;

(三)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專業會議定的事項;

(四)人大、政協有關稅收工作的議提案;

(五)上級機關及有關部門籤轉的督辦事項;

(六)上級檔案、電報的擬復、擬辦事項;

(七)群眾來信來訪的調查處理需回覆事項;

(八)批評、建議類事項;

(九)其他需要督辦事項。

三、督辦檢查的基本要求

(一)領導負責。

督辦檢查是一種領導職能,各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承辦部門負責人要按照領導指示組織完成被督查工作,並在實際工作中堅持三條基本原則:一是一切督查事項立項都要報請督查事項的分管領導批示;二是及時請示、定期彙報,主動爭取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援;三是辦結報告須經承辦部門領導稽核簽字方能報出。

(二)部門協助。

由辦公室和機關黨委辦公室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協助領導分別抓政務和黨務的督促檢查工作的'落實。在服務督查工作中辦公室起參謀助手、協調資訊反饋的作用,主要負責有關交辦、催辦、綜合、協調和報告結果等具體工作,將督查事項按職能分工和業務範圍交由承辦部門辦理,承辦部門要按照領導批示和要求及時辦理。涉及多個部門承辦的事項各自負責辦理,並由主辦部門負責協調綜合。

(三)講求實效。

督辦檢查工作要狠抓落實,注重實效,切實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責等現象。

(四)注重時限。

所有督辦檢查事項都要及時辦理,按時完成,不得相互推諉和拖拉延誤。

1、對督辦檢查事項的辦理,凡明確規定報告時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及時報告。

2、對領導批示需要查辦落實的事項,未規定時限的一般應在20天內辦結。

3、對人大、政協議提案的承辦,沒有規定反饋時限的應從收到議提案之日起2個月內,將辦理結果回覆辦公室,書面答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案人;不能按期辦結的可適當延期,但延遲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個半月。

4、對有特殊要求的事項,要特事特辦,及時報告查辦結果。

5、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查辦時間的,要及時向主辦單位彙報原因和辦理進展情況。

(五)有查必果。

凡是立項督查的事項,都必須“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迴音,確保政令暢通。辦結的承辦事項,承辦部門應及時反饋,有要求的還應寫出書面查辦報告。查辦結果報告必須事實清楚、結論準確;對不符合要求的,將退回重新查報。

(六)定期通報。

為推動督查工作的開展和督查事項的落實,必須建立督查工作檢查通報考核制度,區局辦公室將按月向局長辦公會通報辦理情況,按季定期對各單位督查工作開展情況和督查事項處理情況進行通報並與綜合目標考核掛鉤。

(七)注意保密。

根據督查事項內容,對需要保密的事宜,在辦理過程中,控制在一定範圍內知曉;對有相應密級的檔案資料,要按有關公文保密規定,注意採取保密措施。

四、督辦檢查的辦理程式

(一)責任分解。

辦公室根據區局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專業會議定督辦事項,按職責範圍分解任務,承辦部門辦理落實。

(二)督查督辦。

根據辦理時限要求,辦公室將採取電話催辦、現場督辦、會議督辦、上門催辦等方式進行督查。

(三)協調落實。

對分解的承辦事項,辦理落實確有困難要協調的,一般事項由辦公室負責協調,重要事項報請承辦單位分管局長協調。

(四)反饋回覆。

承辦部門對督查事項辦理結果必須按時限要求,實事求是回覆。辦公室根據落實情況,彙總向局領導報告。

(五)立卷歸檔。

督辦檢查事項辦結後,應將查辦過程中領導批示,查辦原件,調查情況,處理結果和來往檔案等材料組成案卷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