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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銷售業務處理

特殊銷售業務處理

[經典例題]

正保公司系工業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銷售單價除標明外,均為不含增值稅價格。正保公司2008年12月1日起發生以下業務(均為主營業務):

(1)12月1日,向A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價款為1 000 000元,該商品成本為800 000元,當日收到貨款。同時與A公司簽訂協議,將該商品融資租回。

(2)12月6日,向B企業銷售一批商品,以託收承付結算方式進行結算。該批商品的成本為400 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售價600 000元。正保公司在銷售時已辦妥託收手續後,得知B企業資金週轉發生嚴重困難,很可能難以支付貨款。

(3)12月9日,銷售一批商品給C企業,增值稅發票上售價為800 000元,實際成本為500 000元,本公司已確認收入,貨款尚未收到。貨到後C企業發現商品質量不合格,要求在價格上給予10%的折讓,12月12日本公司同意並辦理了有關手續和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4)12月11日,與D企業簽訂代銷協議:D企業委託本公司銷售其商品1 000件,協議規定:本公司應按每件3 50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D企業按售價的10%支付本公司手續費。本公司當日收到商品。

(5)12月19日與A公司簽訂合同,將於2009年1月向A公司銷售R電子裝置200臺,銷售價格為每臺30 000元,成本為每臺20 000元。12月28日,甲公司收到A公司預付的貨款7 020 000元並存入銀行。

(6)12月20日,銷售來自於D企業的受託代銷商品800件,並向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時將代銷清單交與D企業,並向D企業支付商品代銷款(已扣手續費)(假定此項業務不考慮除增值稅以外的稅費)。

(7)2008年6月25日,正保公司與F企業簽訂協議,向F企業銷售商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售價為7 500 000元。協議規定,正保公司應在6個月後將商品購回,回購價為9 300 000元。2008年12月25日購回,價款已支付。已知該商品的實際成本為6 000 000元。

(8)08年初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給甲公司一批產品,該批產品成本為8000000元,計提存貨跌價準備1000000元,銷售合同約定的銷售價格為10000000元,價稅合計金額為11700000元,當期收到增值稅1700000元,合同約定剩餘款項在未來五年每年末收取,實際利率為10%(已知(P/A,10%,5)=3。7908)。12月31日收到甲公司支付的款項2000000元,資產負債表日發現甲公司發生財務困難,長期應收款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為6000000元。

假定不考慮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

要求:根據上述業務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例題答案]

(1)售後租回不確認收入,但按照稅法規定要計算繳納增值稅:

借:銀行存款 1 170 000

貸:庫存商品 8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遞延收益(或預收賬款)  200 000

(2)借:發出商品 400 000

貸:庫存商品 400 000

借:應收賬款——B企業 102 000(600 000×17%)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 000

(3)借:應收賬款——C企業 936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 000

貸:庫存商品 500 000

借:主營業務收入 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 600

貸:應收賬款——C企業 93 600

(4)借:受託代銷商品 3 500 000

貸:代銷商品款 3 500 000

(5)借:銀行存款 7 020 000

貸:預收賬款 7 020 000

(6)借:銀行存款 3 276 000

貸:應付賬款——D企業 2 800 000(800×3 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76 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76 000

貸:應付賬款——D企業 476 000

收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下,受託方銷售商品時給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在受託方的賬務處理中有銷項稅額,但是受託方只是收取手續費,並未銷售產品,不能由受託方負擔這部分銷項稅額。委託方開具相同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受託方,受託方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正好相抵。

借:受託代銷商品款 2 800 000

貸:受託代銷商品 2 800 000

借:應付賬款——D企業 3 276 000

貸:銀行存款 2 996 000

主營業務收入 280 000(2 800 000×10%)

代銷業務中收取的手續費屬於繳納營業稅的應稅專案,由於此業務已經給出不考慮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因此不用考慮應交營業稅。

(7)售後回購不確認收入,但按照稅法規定要計算繳納增值稅:

借:銀行存款 8 775 000

貸:其他應付款 7 5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 275 000 (7 500 000×17%)

借:發出商品 6 000 000

貸:庫存商品 6 000 000

7—11月每月計提利息費用:

借:財務費用 300 000〔(9 300 000-7 500 000)÷6 〕

貸:其他應付款 300 000

2008年12月25日購回時:

借:財務費用 300 000〔(9 300 000-7 500 000)÷6 〕

貸:其他應付款 300 000

借:庫存商品 6 000 000

貸:發出商品 6 000 000

借:其他應付款 9 3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581 000

貸:銀行存款 10 881 000

(8)長期應收款的現值=2000000×(P/A,10%,5)=2000000×3。7908=7581600(元)

借:長期應收款 10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5816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2418400

借:銀行存款 17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7000000

存貨跌價準備 100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0

年底應該攤銷的未實現融資收益=7581600×10%=758200(元)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758200

貸:財務費用 758200

年末收到款項2000000元:

借:銀行存款 2000000

貸:長期應收款 2000000

長期應收款的攤餘成本=7581600+758200-2000000=6339800(元),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為6000000元,應該確認減值損失=339800(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339800

貸:壞賬準備 339800

[例題總結與延伸]

本題涉及特殊商品銷售處理中的:售後租回、代銷商品、預收款銷售商品、售後回購等的處理,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處理採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其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處理是類似的。分期收款銷售中有兩種情況: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方式和不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方式雖然是包含了利息收入部分,但是一般情況下是無法區分的,因此稅法上仍然是按照合同規定的款項確認收入的,也就是說是把相當於利息收入的部分作為混合銷售一併徵收增值稅了。

[知識點理解與總結]

1、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按照長期應收款的現值一次性在銷售當期確認收入。稅法按照合同規定的收款額確認收入,期中相當於利息收入的`部分按照混合銷售一併作為商品銷售收入核算。因為相當於利息收入部分不能夠合理區分,所以不需要按照含稅收入進行價稅分離的處理。在會計上確認銷售的同時,由於會計上和稅法上處理的差異,需要在當期確認遞延所得稅。也就是說會計上當期一次性確認收入,但是稅法上需要分期確認收入,那麼形成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當期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在合同規定的收款日稅法上確認收入,轉回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需要注意的是稅法是按照實際收款額度確認收入的,會計上對於相當於利息收入的部分是以“未實現融資收益”的攤銷部分確認收入的,對於這部分收入也是屬於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2、不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確認收入,會計上按照長期應收款一次性在當期確認收入,稅法上按照合同規定的收款日分期確認收入。那麼會計上在確認收入當期形成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在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轉回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這種情況是比較容易理解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