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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證據分類

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證據分類

婚姻家庭案件包括了離婚案件、撫養權問題、夫妻間的撫養問題、贍養案件、收養案件、解除同居關係、非婚生子、棄嬰確認生父母案件以及監護權糾紛的案件。那麼在這些案件中,當事人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材料呢?

(1)離婚案件:①婚姻關係證明;②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③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④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⑤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⑥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⑧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2)撫育案件:①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②屬離婚後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③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

(3)扶養案件:①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係的證明材料;②原告所在單λ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③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4)贍養案件:①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係的證據材料;②原告單λ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③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④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⑤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5)收養案件:①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係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λ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②養子女系δ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③在解除收養關係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④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⑤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⑥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係的證明材料。

(6)解除同居關係:①雙方同居關係的事實證據;②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③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

(7)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①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鑑定報告;②單λ、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③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

(8)監護權糾紛:①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係須提供戶口簿或單λ、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②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③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