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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信託合同樣本

有關股權信託合同樣本

合同編號:

當事人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益人:鑑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就信託設立及信託管理有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條信託目的

1、甲方為理順投資關係,確保財產權益,基於對乙方信任,特將其在 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資額)信託給乙方,並透過本合同設定雙方的信託關係。

2、本合同設定的信託系甲方指定管理方式的指定型信託,經雙方同意,在本合同執行期間,乙方以自己的名義按照甲方的意願對信託股權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第二條信託的種類

經雙方同意,本合同設定的信託系甲方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交由乙方管理的股權信託。

第三條信託股權數量、信託起始時間、信託期限

1、信託股權數量:股。

2、信託起始時間: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本合同所涉全部股權辦理到乙方名下。

3、信託期限:自本條第2款手續辦理完成之日起年。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

1、甲方承諾: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託股權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財產。

2、甲方可以隨時向乙方或被授權人瞭解信託股權的管理、處分、收益、收支情況,並要求乙方做出說明。

3、甲方有權查閱、抄錄或複製與其信託股權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其複製費用由甲方承擔。

4、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股權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情況下,甲方在沒有指定乙方授權他人行使該信託股權的管理權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調整該信託股權的管理方法。

5、乙方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股權或者不因甲方的特殊要求而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股權受到損失的,甲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乙方恢復信託股權的原狀或予以賠償。

6、甲方作為本合同項下的惟一受益人,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從信託股權投資中獲得收益。乙方應當按(月/年)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收益。信託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受託人辭任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