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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人才市場開給人才公寓的介紹信

嘉興人才市場開給人才公寓的介紹信

嘉興人才公寓集體租住協議書編號_______

秀洲人才公寓集體租住協議書編號_______

出租方:嘉興市大成人才公寓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嘉興市秀洲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嘉興市秀洲人才公寓入住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就乙方租住人才公寓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甲方將人才公寓______幢公寓房,房號為 共___  間出租給乙方,以上房間僅限符合秀洲人才公寓租住條件的物件本人居住。乙方安排人員入住須經甲方稽核,按規定辦理入住登記手續。

第二條 租住期共_______個月,從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止。

第三條 乙方保證在租住期間不改變公寓房用途,不得轉租、轉借、轉讓和安排給不符合條件的他人居住,自覺遵守《嘉興市秀洲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實施細則》和履行本協議。

第二章  租金、水電費和履約保證金的交納與結算

第四條 乙方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繳納履約保證金元整(小寫:______元)。乙方在本合同簽字後拾天內向甲方一次性交清履約保證金後方可安排人員入住。

第五條  乙方在租住期內按時向甲方交納租金、水電費和其他收費。

租金:按公佈的當年最新租金標準元/月收取(如租期內調整租金標準,按新標準執行)。 水費、電費:按嘉興居民用水用電統一標準收取,網路寬頻、有線電視使用費按約定標

準收取。

物業管理費:按公佈的當年最新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公寓房______元/月期內調整物業管理收費標準,按新標準執行)。

每個季度繳納一次以上費用,每季第一個月的10日前交清,逾期在乙方履約保證金內扣除,乙方須在接到甲方通知的15天內補足履約保證金。

第六條 乙方租住期滿,應及時辦理退租手續,結清所有租金、水電費等費用。

第三章 公寓房的使用和維修

第七條 人才公寓及公寓房內配備的所有設施均屬甲方所有,乙方應保護公共設施和正常使用房內設施,防止不正常損壞。

第八條  人才公寓為週轉住房,乙方不得自行進行裝修;不得擅自將公寓房的設施移位或改裝;不得隨意變動公寓房內的電線、寬頻網路管道位置、傢俱設施的擺放位置或搬離公寓房。

第九條  乙方在租住期間,發現公寓房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自然損壞時,應及時告知甲方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甲方應於接到乙方通知後12小時內進行維修。本條維修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公寓房內的設施、傢俱損壞、丟失或發生故障,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由甲方採取措施,進行必要的維修和安裝或重新添置。乙方承擔維修、安裝或重新添置的費用,並賠償相應損失。

第四章 協議終止、解除和續簽

第十一條 協議自動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收回公寓房,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由乙方賠償:

1、乙方損壞公寓設施而不主動賠償,甲方從乙方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有關費用後,乙方不按時補足履約保證金的;

2、乙方逾期30天以上不交房租、水電費的;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變租住的公寓房用途,將公寓房轉租、轉借、轉讓和安排給不符合條件的他人居住的;

4、乙方在公寓內從事違法違規行為和嚴重違反《嘉興市秀洲人才公寓入住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權要求解除協議,有權要求甲方退還履約保證押金:

在公寓房內固定設施發生自然損壞或乙方願意承擔人為損壞的.費用時,由於甲方不能及時維修,致使乙方無法繼續正常使用公寓房,且未能及時為乙方安排其他適當公寓房。

第十三條 乙方因第十二條自動終止協議的,須在10天內自行或委託他人處理室中個人物品。逾期甲方視為乙方自動放棄對該室中所有個人物品處理的權利,由甲方進行清理收房(並不承擔物品的保管)。 第十四條 本協議到期或出現本協議自動終止的情況,甲方對乙方租住的公寓房進行核收,結清乙方所有應付房租、水電費等費用,並返還乙方的履約保證押金(不計利息)。乙方應按期搬出公寓,如需繼續租用的,乙方應於協議有效期滿前5天內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經甲方稽核(符合續租條件)和雙方協商一致後,重新簽訂新的協議。

第十五條 續簽租住協議時,甲方有權對公寓房租金標準作出調整,原履約保證押金不足的要繳足。

第五章 約定責任

第十六條 甲方有責任保證乙方在公寓租住的人身和財物安全,併為乙方提供貴重財物的保管服務,但甲方不負責承擔乙方除寄存保管的貴重財物以外的盜竊損失賠償和其它非甲方直接造成的損失賠償。第十七條 乙方拖欠租金及水電費等,甲方有權停止水電供應,同時還有權收取滯納金。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就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有關主管單位或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就本協議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但不得與本協議內容相悖離。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 本協議書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出租方(甲方) (蓋章)承租方(乙方)(蓋章)

經辦人:(簽字)經辦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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