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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合同範文

工業品買賣的合同

工業品買賣的合同範文

1.關於標的名稱

標的名稱是識別工業品的標誌。工業品的名稱繁多,尤其是同類產品,名稱區別不明顯。所以,標的名稱應用全稱,一般不要有地區性方言、俗名、習慣名稱。

在簽訂這一條款時,應注意合同法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32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由此可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須為法律允許買賣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2)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出賣人所有或有處分權的物。(3)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無須現已存在。將來產生或製作的物品亦可成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合同法第137條規定,出賣具有智慧財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智慧財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2.關於牌號商標

工業品的牌號或商標是不同生產者生產的同種類商品相互區別的標誌,代表了一個產品的質量和信譽,示範文字將之專列一項要求註明。在簽訂合同時凡有商標、牌號的產/hetong/品,應準確地寫在示範文字牌號、商標位置內。

3.關於規格型號

工業品的'規格、型號,是同一產品不同度量的標準,是區分同一型別、同一名稱的工業品的標誌。由於各種工業品的性質、結構、作用、成分等不同,規格和型號也不同。為便於履行,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工業品的規格和型號。在訂立工業品的規格型號時,應根據生產的實際可能,有一定的靈活性,而不能訂得過死,造成生產和交貨的困難。凡能採用質量機動幅度或質量公差的商品,應訂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允許值。

4.關於生產廠家

生產廠家代表著一定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水平,是確定產品質量的一個重要方面。同樣一種型號的產品,可能有數個生產廠家生產,生產廠家的技術、裝置、管理水平不同,生產出來的產品質量也有所差別,有些產品如不註明生產廠家,會引起很多爭議。

數量

《工業品買賣合同》(示範文字)中列明的數量條款包括計量單位和數量。關於數量條款的簽約,應把握以下幾點:

關於計量單位條款。計量單位,應根據產品選用,同時還應遵守《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的規定,使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沒有統一規定計量標準,可以雙方約定計量方法。計量單位的書寫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模稜兩可的量詞,如一堆、一捆等。在經濟交往中,常用以下幾種計量單位計算產品的數量:

重量單位。重量單位有:千克、克、公斤、噸等,多用於天然產品及其製品,如礦砂、鋼鐵、鹽、羊毛、油類等方面。

個數單位。個數單位有:件或只、雙、臺或套、打、箱、桶、包、捆、盒、聽、卷等,主要用於一般工業製品、雜貨、機器、儀表及零件等商品。

長度單位。長度單位有:米、釐米、毫米,多用於繩索及紡織品等方面。

面積單位。面積單位有:平方米、平方釐米、平方公里,多用於紡織品、玻璃、塑膠及其他一些板材方面。

體積單位。體積單位有:立方厘米、立方分米、立方米,主要用於木材及化學氣體之類的商品。

容積單位。容積單位有:毫升、升。多用穀類及某些液體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