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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試生產工作方案

最新試生產工作方案

試生產工作方案

(二)安全設施設計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礦山裝置及生產工藝;

(三)露天礦山(不含型材礦)應當使用中深孔爆破技術;

(四)地下礦山設計採用斜坡道、斜井、豎井開拓系統時,原則上應當按主井、副井、風井形式佈置;

(五)嚴格控制地下礦山井下最大班作業人數(每個工作面不得超過3人);

(六)排土場(廢石場)下部安全距離內不得有居民區、學校、重要工業設施等,試生產工作方案。

第十三條[設計審查]礦山建設專案的初步設計及其變更設計應當由專案核准或備案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審查。

其中,《安全專篇》及其變更設計的審查由盛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建設單位申請《安全專篇》審查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二)建設專案核准(備案)檔案;

(三)經有關部門評審、備案的地質勘查報告證明資料;

(四)審查初步設計的批覆檔案;

(五)建設專案的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施工圖設計、審查]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批准的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編制施工圖設計,並組織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對施工圖設計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開工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的批覆檔案、施工圖設計、施工安全管理協議、工程監理安全管理協議等報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開工建設,規劃方案《試生產工作方案》。

第十六條[施工、監理]礦山建設單位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和監理單位進行施工建設和監理。施工和監理單位不得違法分包、轉包。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組織施工。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技術規範進行施工監理。

第十七條[隱蔽工程驗收]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隱蔽性工程進行分階段驗收,形成驗收報告。

第十八條[延期建設]礦山建設專案經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工後,未在設計審批工期內竣工的,應當向原批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延期建設申請,經原批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延期建設。

第十九條[試生產]地下礦山和大中型露天礦山建設專案竣工後,應當編制試生產工作方案。試生產工作方案經原批准設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組織試生產。

試生產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需要延長試生產期限的,應當向批准設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個月。

建設單位應當將試生產工作方案報送參與初步設計審查的`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驗收]建設單位申請竣工驗收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評價單位對建設專案安全設施進行內部驗收。並委託安全評價單位編制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第二十一條[竣工驗收]礦山建設專案竣工後,由專案核准或備案的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其中,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由盛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建設單位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二)安全專篇設計審查的有關檔案、資料;

(三)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材料,竣工圖和竣工報告;

(四)監理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和工程質量監理報告;

(五)施工期間生產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有關資料;

(六)主要安全設施、特種裝置檢測檢驗報告;

(七)主要負責人、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資格的證明材料;

(八)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書;

(九)試生產情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