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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賠償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近幾年來,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醫療糾紛案件已經佔據了較大的比例,且有逐年上升的趨勢,而醫療糾紛大多數又是建立在醫療事故的基礎之上,與之相關的醫療事故的賠償問題也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熱點。的小編為讀者朋友們整理了有關於醫療事故賠償的計算標準,讓讀者朋友們能夠系統的瞭解到醫療事故賠償的計算。

說道醫療事故賠償,那麼首先要弄清楚的概念就是什麼是醫療事故,什麼是醫療事故賠償。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賠償,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構成醫療事故由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的賠償。

只有當發生了醫療事故的時候,才會出現醫療事故賠償問題。具體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小編為大家奉上。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事故賠償的八大原則:

1、與具體案件的醫療事故等級相適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於醫療事故等級規定為四級,其目的就是確定醫療事故賠償數額不僅要考慮屬於那一級別,同時還要考慮某一級別的哪一個等級。不同級別的醫療事故的賠償數額不能一樣,同一級別中不同等級的醫療事故,其賠償的具體數額也不能一樣,否則就失去了賠償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不同級別的醫療事故的賠償數額不一樣,同一級別中不同等級的醫療事故,其賠償的具體數額也不一樣。

2、與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中的責任程度相適應。確定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首先必須確定醫療行為本身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才可能承擔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有過錯也不意味著承擔全部責任,還要看過錯行為對損害方損害結果所佔的責任程度大小,有多大的責任就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 即醫方所承擔的賠償份額,應當與其過錯行為對損害後果的作用一致,體現了醫療事故賠償適用的“過錯原則”。過錯大則事故等級高、賠償數就高,比例就大,否則事故等級低,賠償比例小,賠償數額小。從另一角度講,這也更加有利於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就這要求在司法實踐中,避免在確定為醫療事故後就判定醫療機構承擔全部責任,使醫療機構承受起超過其實際致害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義務,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也避免對醫療過失責任程度較少的損害後果,在鑑定中不能確定為醫療事故,使患者應當得到的補償不能得到。比如:某女因患重感冒住院,護士按照醫生的處方,在配用青黴素時並未做皮試,且輸液中途私自離開。此時其丈夫為了殺害該女,乘該女熟睡之機將藥水注入毒液,結果,該女死亡。後經法醫鑑定,該女不是青黴素過敏死亡,而是中毒死亡。顯然,在本案的民事責任中,醫療機構承擔的是護士在護理中,因私擅離職守,沒按規定在病床邊觀察,有一定過失,致悲劇發生。但該女死亡是其夫借刀殺人,醫療機構對此結果只能承擔一小部分責任。而不能認定其違約了承擔全部責任。

3、客觀考慮患者原有疾病狀況與損害後果的關係。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的形式,具有相當的複雜因素,有醫療過失作為的作用,有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作用,有醫療行為自身風險的作用,還有醫學侷限性作用。但患者原有疾病狀況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之間的關係,可以說是諸多醫療責任因素中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因素,因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其作為確定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一個原則,即不保護在形成醫療事故之前的患者的醫療費。 包括患者原有疾病狀況在發展過程中的必然趨勢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的關係;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發展對現存損害後果的直接作用程度及與過失行為之間的關係;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基礎條件在靜止狀態與其現有損害的關係,如果是一個相當於x級的殘疾者,而醫療事故導致其殘疾程度進一步嚴重,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應當減除原有殘疾損失的份額;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危險性及其與醫療主體實施醫療行為的必然聯絡和客觀要求,患者因醫療行為的獲益結果與損害結果的關係等;

4、不屬於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惟一“歸責標準”。醫療機構對非醫療事故責任導致的患者在接受治療過程中,與醫療措施有關的其他損害後果不承擔責任,醫療主體只對其因自己過錯直接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以無過錯行為的公平分擔原則,確定醫療機構對患者的某一特定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無論選擇哪一種途徑解決醫療爭議,都不可以由醫療機構對不存在醫療過錯行為的患者人身損害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主體只對因自己過錯直接造成的患者 人 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對非醫療事故責任導致患者在接受治療過程中,與醫療措施有關的其他損害後果不承擔賠償責任。

5、注重醫療過錯的原則。只有在醫療單位行使醫療行為的過程中有過錯存在時,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在實際工作中, 有的地方對一些醫療後果採取公平責任原則進行賠償,有的作者在進行學術探討時也持此觀點,這是非常不妥的'。因為公平責任原則的含義是指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根據實際情況, 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這樣,勢必引申出一個二難推理: 如果醫院在醫療行為中有過錯,那麼在醫療行為過程中所造成的損害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過錯責任);如果醫院在醫療行為中沒有過錯,那麼,在醫療行為過程造成的損害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公平責任);醫院或者有過錯,或者沒有過錯;所以,醫院對於其醫療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這樣,將把醫院推向一個二難的境地,無論如何都得賠償有損害的患者,最後的結局只能是醫院倒閉。

6、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是限額賠償的一條重要準則,因為賠償限額定多少,完全取決於保護哪一方的利益及保護的程度如何。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們既要生活, 又要有基本醫療衛生保障。 醫療機構也是國家設立的,直接面向大眾,為人民服務。既要照顧到個別同志的實際困難,又要考慮到人們的整體利益。因此,確定限額賠償的幅度,必需要考慮到醫患雙方的利益,同時還必需注意到保護廣大群眾的利益。保護醫院的合法權益,使醫院在吸取教訓之後繼續生存,有利於提高醫術水平,從而使周圍就醫的群眾受益。反之,如果醫院因此破產,周圍群眾在生病時得不到及時醫治,必然會損害到廣大群眾的利益

7、保證受害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則。在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尤其要注意保障因醫療問題造成生活困難的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這是確定醫療損害限額賠償的基礎。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作出《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6條明確規定: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的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這是我國目前民事賠償審判工作的基本出發點,醫療損害賠償也應該遵循

8、適時調整的原則。法律是為社會服務的,社會的發展變化要求法律的有關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必需發生變化,任何僵固的規定都會成為阻礙社會發展的絆腳石。尤其在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較快,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收入變化較快,用一種不變的規定限額長期作為醫療損害賠償的標準,必然會被擯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