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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建築子公司流程

成立建築子公司流程

子公司是在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範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接下來小編蒐集了成立建築子公司流程,僅供大家參考,希望幫助到大家。

成立建築子公司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影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影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影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影印件;無償使用的,提交產權人允許使用的證明原件及產權人的產權證影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影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影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覆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專案,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影印件或許可證明;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影印件。

成立建築子公司的條件

設立分公司應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1)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並且分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2)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3)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另外,營業場所使用證明。最後,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資產不能承擔責任時最終應總公司來承擔。

成立建築子公司需求材料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成立建築子公司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根據實踐經驗,總分公司模式下,分公司的任何不規範經營或超越許可權的行為都有可能給總公司造成風險和損失。

(一)合同管理風險

1、合同簽署的風險。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代理人,應當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實際操作中,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而並非每個合同都報送總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印章,與分公司開展業務的公司或個人,也一般不會強行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必須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如果總公司的授權範圍模糊,分公司與第三方簽署合同(保證合同除外),即便違反總公司的真實意思,合同導致的民事後果也要由總公司承擔。

2、合同履約控制的風險。由於許多大型企業的分公司分佈於全國各地甚至世界各地,分公司簽署合同後,通常還繼續負責合同的履行,由於總公司對於異地分公司的控制相對鬆散,如果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卻未能及時處理,極有可能導致合同爭議和糾紛的出現。

實際工作者能夠,也存在總公司簽署合同後,交由分公司履行時,沒有做好合同交底和合同履約的監督工作,引發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違約風險。

(二)分公司管理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司利益的風險

分公司的運作一般相對獨立,較總公司內部職能部門的管理人員而言,分公司管理人員擁有更高的許可權,掌握更多的資源,許多公司主要關注分公司的經營業績,忽視對於分公司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往往容易產生分公司管理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司利益的風險,常見風險有:

1、分公司管理人員洩露、出售所持有的公司客戶資訊或公司經營秘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

2、分公司管理人員自營或幫助他人經營與分公司或總公司相同或類似業務,給總公司造成損失;

3、侵吞分公司財產和資金。

(三)抵押擔保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

1、分公司未經總公司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分公司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分公司經總公司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總公司的書面授權範圍不明,分公司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雖然根據法律,分公司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總公司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由於分公司並沒有獨立的資產,從實際效果上說,無論總公司還是分公司的責任,最終均由總公司承擔損失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