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科實習報告優秀範本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遠端與繼續教育學院
專科實習報告
題 目: 淺析合同中的違約損害賠償
姓 名:
學號:
學習中心: 吳 江
專業: 法 學
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又是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有關,是人們生產、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老百姓的日常生計、法人的生產經營、一國的科技進步、社會財富的增加、國際經濟交往,都離不開法律。同時規範市場主體及其經濟行為,維繫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起著無可代替的作用。損害賠償是民法的核心。對於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先是對基本的限制手段進行了比較法的考察,考察範圍涉及法國、德國、英美等,並在此些基礎上對我國的限制手段進行了整理、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違約損害 基本限定 探討
目 錄
序言 1
一、合同法的概述 1
(一)合同法的含義 1
(二)合同的分類 1
(三)合同法的形成與發展 1
二、合同的違約責任 2
(一)概念 2
(二)歸責原則 2
(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2
三、違約損害賠償範圍基本限定手段的比較法考察 3
(一)法國法上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範圍 3
(二)德國法損害賠償範圍的構造 4
(三)英美普通法上違約損害賠償的限制方法 6
(四)中國法上的違約損害賠償範圍問題 9
結束語 12
參考文獻 13
序 言
我國正處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市場經濟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是法制經濟。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必須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同步進行。
一、合同法的概述
(一)、合同法的含義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將合同視為市場交易的法律形式,將法視為規範市場交易行為的規則,準確地界定了合同的概念。關於合同(contrat, Vertrag,contract)的概念有各種理論和立法例,大陸法上有“合意之債”和“私法合同”之學說。也就是現代各國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整財產流轉關係,規制交易行為的基本法,是國家在現代經濟發展時期依法管理經濟的重要法律。
(二)、合同的分類
合同的分類將合同的諸多種類按照特定的標準抽象性對其加經區別與劃分。一般來說,依據合同所反映的社會關係的性質劃分合同的種類,如買賣、租賃、借貸、承攬、運輸、保險、出版、委託、信託、居間、合夥等等。
(三)、合同法的形成與發展
合同是商品經濟的產物,隨著商品經濟的誕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合同制度的內容越是豐富,其形式則越完備。大致經歷了三個古代、近現代、當代的發展時期。
二、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概念
違約責任,依據民法通則又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承擔的法律後果。
(二)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準則,是貫穿於整個民事責任制度並對責任規範起著統帥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在我國,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呢?法學界歷來存在爭議。在新的合同法正式頌布了,明顯地體現出我國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這便是嚴格責任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07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21條還規定:“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約定解決。”由此可見,只要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即使這種違約行為是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也不能免除違約方應向對方承擔的違約責任。
(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如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
2、損害賠償;
3、繼續履行;
4、其他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