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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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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合同法》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環球網校提供買賣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出賣具有智慧財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智慧財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

1、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1)標的物為動產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標的物為不動產的,所有權自標的物登記時起轉移。

(2)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3)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的物解除。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4)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資訊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資訊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5)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6)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7)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 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8)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詞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巳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在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託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況下,如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6)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該義務。

(7)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9)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3. 標的物檢驗

(1)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已對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3)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後,買受人應對收到的標的物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何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在上述“檢驗期間”、“合理期間”、“2年期間”經過後,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反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