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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讓租賃合同樣本

房屋轉讓租賃合同樣本精選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將**市建設路100號***綜合樓南側東數第5、6間營業房租賃與乙方,協議如下:

一、 承租期:2000年5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共計6年。

二、 轉讓費10萬元,由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房內空調、電腦、攝像頭、燈具等電器歸乙方所有,租金2000年5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是16萬元/年,由乙方每年4月20日前,10月20日前分兩次交清。2006年5月1日始,房租每年17.6萬元。

三、 甲方在承租期內,必須保證乙方所租房屋正常經營使用,因甲方個人因素不能正常使用,應賠償乙方轉讓費,其他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四、 甲方保證乙方所租賃房屋水、電的正常使用,水電費由乙方交納。

五、 該合同租賃期滿後,乙方有權優先續簽合同。

六、 乙方在租賃期間內,經甲方同意可轉讓和轉租該房屋。

七、 乙方在租賃期間,如遇裝修事項,不得隨意改動房屋結構和主牆,如有改動,需經甲方同意。

八、 乙方於2011年5月1日起承租該房屋,之前甲方所有的債務和經營糾紛事項與乙方無關,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 合同解除條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約定交付租金達20天以上。

2、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准,乙方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房屋裝置嚴重毀壞的。

4、乙方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追回剩餘房租和轉讓費:

1、 甲方延遲交付出租房屋1個月以上。

2、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使乙方無法使用出租房屋。

十、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乙方返還房屋的'時間是:三個工作日內退還房屋,如承租人繼續使用,需提前一月續簽合同並交付租金。

十一、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出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如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

1、 提交房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按手印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