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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招標合同的注意事項

訂招標合同的注意事項

招標合同是合作雙方就某項工程或任務的招標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特別訂立的合同。下面是訂招標合同的注意事項,請參考!

訂招標合同的注意事項

隨著《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深入落實,招投標程式更加規範、市場化水平大幅提升,有效降低了造價,節約了資金,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現象的滋生。但在實際工作中依然存在未招標先簽合同、未籤合同先施工、或所籤合同與招投標檔案的實質性條款相背離的“陰陽合同”等現象。

一、專案招投標是依法確定合同條件的商洽過程。

招標專案合同簽訂前,須經歷一個完整的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等環節,也是合同訂立的要約和承諾的過程。發出招標公告(邀請函)、招標檔案等系要約邀請;投標人遞交投標檔案是要約;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是承諾。其實,招投標過程也是合同條件商洽過程,是招標專案合同簽訂的必經程式。國家08計價規範明確要求: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專案,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也就是說專案招投標時,招標人應給出準確的工程清單,投標人以此為基礎進行精準報價。而有的招標人在未出具經相關部門稽核合格後的圖紙,也沒有核定出完整的工程量清單和編制出準確的預算價,就以種種理由要求倉促進入招投標程式,中標價變成了象徵性價款,招標人為體現中標價的公允,中標通知書上常常冠以“竣工結算價以最終審計決算價為準”字樣,殊不知審計決算是以合格的設計圖紙、完整的工程量清單、完善的招投標檔案、精準的變更籤證等為審計基礎的,基礎資料不完備、不準確給合同的簽訂、履行帶來諸多麻煩和風險,審計結果的準確性將大打折扣,國有資產的流失也就順理成章了。

二、招標人與投標人應依據招投標檔案簽訂專案合同。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簽訂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它協議。”該法賦予了招標人和中標人依法簽訂書面合同的義務。這一規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招標人和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標的、建設範圍、專案價款、質量目標、履行期限等實質內容,應當與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一致。二是招標人和中標人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簽訂合同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它協議。以上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招投標結果能夠得到有效鞏固和落實,防止招標人或投標人脅迫對方調整合同價款、增減工作體量、升降質量目標、變動既定工期等實質性條款,防止部分招標人與中標人透過“陰陽合同”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合同確定的相關建設情況不應突破批准概算範圍。

七部委30號令第64條規定:“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檔案範圍內;確需超出規定範圍的,應當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原專案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凡應報經審查而未報的,在初步設計及概算調整時,原專案審批部門一律不予承認。”,也就是招標檔案、投標檔案不得突破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檔案範圍,而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又是專案合同簽訂的依據,合同同樣不能超出規定範圍,如因特殊情況擬超出原批准範圍的,必須報經原初步設計及概算檔案審批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對擅自提高建設規模標準的,超支部分財政部門應不予財政支付,審計部門應不予審計結算。

四、合同主體雙方應相互提供履約擔保與支付保證。

為促進合同主體雙方依法誠信履約,確保專案的順利實施,七部委30號令第六十二條規定:“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專案。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這樣從內容上、形式上、擔保上均對完善建設合同條款提供法理依據,也為承發包雙方誠信履約提供有效制約。

五、建設專案實施合同應涵蓋以下主要內容。

建設專案須以招標檔案、投標檔案和中標通知書為簽訂合同的依據。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一)專案範圍;(二)建設工期;(三)專案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四)專案質量;(五)專案造價;(六)技術資料交付時間;(七)材料和裝置的供應責任;(八)撥款和結算;(九)竣工驗收;(十)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十一)相互協作條款;(十二)權利和義務;(十三)法律責任等。

六、違反建設專案合同簽訂程式的相關法律責任。

應招標專案合同的簽訂有其法定程式性,違反了相關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招標人違反規定程式的法律責任:

(1)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專案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專案,可以暫停專案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專案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二)中標人違反規定程式的法律責任:

(1)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專案金額10‰以下的罰款。

(2)中標人將中標專案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專案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將中標專案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專案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三)承發包雙方共同違反規定程式的法律責任: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檔案、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專案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