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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人員試用期沒有提成獎金合理嗎?

銷售人員試用期沒有提成獎金合理嗎?

【10:30案例】銷售人員試用期沒有提成獎金合理嗎?

某IT高新技術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第一次簽訂是3年,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張先生被公司錄用,工資由基本工資4000,崗位工資2500,提成(與銷售業績)三部分構成,其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為固定工資,按月發放;提成為浮動工資,按季度核算發放。張先生試用期期間提前完成下達任務。三個月後,人力資源部通知張先生按期轉正。讓張先生感到納悶的'是,每個月發放工資5200元,沒有發放銷售任務完成的提成。諮詢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告知張先生,銷售人員試用期沒有提成獎金。公司這樣做合適嗎?

【10:30案例答案】本案例中,公司的做法是不合適的。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由勞資雙方依法協商確定。專案提成屬於績效獎金性質,用人單位有權自主決定獎金髮放的方式及數額,但不應以張先生屬於在試用期間由拒絕發放其專案提成。因為張先生的工資組成已經約定了提成的部分,所以即使試用期,也應該有提成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