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錄用條件說明
篇一
一、試用期內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屬於不符合錄用條件:
1.向用人單位提交偽造、變造、騙取的學歷、學位、職稱證書、資格(技能)證書,以及有關單位或組織出具的各種文書或證明檔案等的;向用人單位提交的工作與社會經歷、《入職宣告》中所載內容存在不實的;就與用人單位存在利害關係的事項提供虛假證明或進行虛假描述的。
2.隱瞞現仍處於傳染期的疾病。
3.隱瞞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
4.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的10日內未向本單位提交社保
與檔案轉移手續,以及配合單位辦理社保關係的。本項如與《勞動合同書》的相關約定發生衝突,則以《勞動合同書》的約定為準。
5.試用期內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或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
6.在試用期內請假天數(如事假、病假、婚喪假、孕產假等)超過試用期天數(按自然月曆天數計算)的1/30的。
7.一次性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達到300元的。
8.工作中因失誤、技能缺陷使其他有工作流程關係的崗位在1個工作日內採取返工、停工達到4小時,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2個小時的。
二、試用期對錄用條件的考核:
1、本單位將不晚於勞動者的試用期滿前15日對其進行“試用期百分制考核”。
2、由職工代表大會成員、試用期內勞動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用人單位負責人組成的考評小組對勞動者進行“主觀試題書面考核”。該考核的權重佔百分制考核的50%。如試用期內勞動者從事的是管理崗位,該考核的權重佔百分制考核的80%。
3、由試用期內勞動者所在部門的勞動者對其團體合作精神、敬業程度、考勤制度進行“民主評價”。改評價視同考核,其權重佔百分制考核的20%。
4、試用期內勞動者所從事的崗位設立“試用期績效考核”機制,以下情形若出現的,視為該月的績效考核分數為零。
技術崗位:工作中因失誤、技能缺陷給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造成的損失達200元,或(並)使其他有工作流程關係的崗位在累計3個工作日內採取返工、停工達到8個小時,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4個小時的。
銷售崗位:月銷售額未達到元標準的。
勤務崗位:因工作原因遭到本單位或外單位相關人員書面投訴,經查屬實的。
以上績效考核按個月計算。該考核的`權重佔百分制考核的30%。不滿1個月的,以上標準以國家標準月工作日後再折算。
三、“試用期百分制考核”
達到80分(含)的勞動者屬於符合錄用條件範圍;否則不屬於符合錄用條件範圍。
四、《試用期百分制考核表》格式按以下要求填寫:
《試用期百分制考核表》
五、單位向試用期內勞動者送達《試用期百分制考核表》後,並不意味著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隨即轉正或隨即解除。
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單位會在試用期內向其送達《試用期勞動合同轉正通知書》;如一直未送達,則視為其試用期滿後勞動合同自行轉為正式勞動合同。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單位會向其送達《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最終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解除以向其送達《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為準。
六、本《試用期錄用條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七、本《試用期錄用條件》經職工代表大會、全體職工討論,相互聽取了意見與採納彼此的方案,經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後,並向全體勞動者進行公示後已生效。
單位蓋章
生效時間年 月 日
篇二
鑑於你和公司已經簽署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 年 月日至年 月 日。為便於你瞭解公司的錄用條件,現特向你出具本說明書,將相關錄用條件予以告知和說明。如果你在試用期存在以下情形的,視為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公司有權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 1、提供學歷、簡歷、工作經歷等存在欺騙、隱瞞或其它不誠實行為的;
2、與原用人單位未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3、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業限制約定且公司在限制範圍內的;
4、患有精神疾病或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禁止工作的傳染病;或者身體健康條件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
5、有吸毒、參加非法組織或其它不良嗜好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
6、無法按照公司規定辦理入職手續或提供相關檔案的;
7、非因公司原因不能在試用期滿前繳納社保的;
8、工作理念和態度與甲方的公司文化衝突的;
9、非工傷原因,累計不能正常出勤超過10天的;
10、違反公司有關親屬迴避政策未事先說明的;
11、三次(含)以上次未按時、按質完成工作;
12、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又拒絕接受重新安排工作的;
13、不具備本崗位所要求的任職資格或技能的;
14、不服從上級領導、公司管理或工作安排的;
15、未透過試用期考試等考核的;
16、有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情形需開除處理的;
1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本人確認,如本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本人願意接受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確認
確認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