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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的法律知識介紹

彩禮的有關法律知識介紹

導讀:在浙江義烏,一小夥子求婚成功,次日帶著挑著12擔彩禮共68萬現金去女方家提親訂婚了。在祝福的同時,對於彩禮的有關法律知識你又瞭解多少呢,下文就為您介紹一下。

浙江義烏1小夥求婚成功

2017年5月14日報道,5月10日,浙江義烏,一小夥子求婚成功,次日帶著鑽戒和68萬現金,挑著12擔彩禮去女方家提親訂婚了。

據瞭解,男主角和女主角去年相識,今年相戀。求婚成功了,小夥子迫不及待就跟對方父母商量提親的事情。義烏地區彩禮的最高規格是"十八擔",裡面裝著現金、金銀首飾、酒水、日用品等。以往酒水和日用品佔的比例大得多,這些年隨著經濟的發展,擔子裡的現金越來越多。小夥子這次挑了十二擔,其中裝了肥皂、花露水,還有酒水等等,剩下的幾擔裝滿了現金。

關於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

在該新聞中,小夥求婚成功了,這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在現實生活中,受婚姻文化傳統的影響,彩禮可以說是婚姻中的一個重要部分。那麼關於彩禮的法律知識你又瞭解多少呢?

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對於上述規定中的“未共同生活”應以是否存在同居關係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是否具有夫妻生活為判斷標準。生活困難又該如何理解呢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指出: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舉行了民間習俗婚禮但未辦理登記的,是否可以請求彩禮返還,司法實踐出現不同的態度。從目前法院的判決文書並結合風俗習慣以及民眾的基本認識,當事人雖未辦理婚姻登記,但以民俗認可的形式舉行了婚禮並形成了同居關係的,彩禮的金錢部分無需返還,首飾等貴重物品應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