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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資計算

北京市工資計算

日工資計算:

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解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昨天釋出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后,職工全年約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這次調整首次應用“月計薪天數”(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來計算加班費基數,因此勞動者節假日的加班費與此前相比略有減少。【勞動部調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辦法】法定節假日應付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昨日下發《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制度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為250天,則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調整為20.83天。 該《通知》還首次提出一個“月計薪天數”的概念,用以計算日工資、小時工資,而俗稱的節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雙薪正是以日工資、小時工資為計算基數。《通知》明確指出,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11個節假日都應計薪,除去不計薪的104個雙休日,月計薪天數應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資水平。以目前北京市月平均工資3008元為例,則勞動者節假日加班應以138.3元為基數,發放三薪或雙薪。 以前計薪天數排除節假日 針對節假日多一天對加班費到底有無影響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該律所律師證實,“《通知》釐清了一個概念,就是‘月計薪天數’。加班工資應以此計算,而月計薪天數只與雙休日有關,與法定節假日無關,因此對加班費並無影響。”因此在這個新增的“月計薪天數”的意義上,加班費確實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減少了,但今後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對加班費沒有影響。此前有媒體稱,每年的法定節假日從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勞動者加班費會得到小幅增加。根據新計算方法,這種說法有誤。 “以前的演算法是錯誤的。”該律師指出,根據《勞動法》“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規定,以前一直都是將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均視為不用支付工資,365天刨除這兩塊所剩天數除以12個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計算日工資和加班工資。而此演算法一直與《勞動法》相悖,包括剛剛廢止的2000年釋出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嶽成律所的律師認為,增加一天的法定節假日對於勞動者的影響僅在於,將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本市近期調整相關規定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北京市目前依據《北京市工資支付標準》處理加班費問題,並將依據《通知》於近期做出相應調整。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現計算方式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工作小時數的計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原計算方式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節假日)=251天 月工作日: (365-104-10)/12=20.92天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日工資: 月工資收入÷21.75天(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 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 (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資: 月工資收入÷20.92天(月工作日) 小時工資: 月工資收入÷167.4小時(月工作天數,即20.92天乘以每日的8小時) 相關報道:

勞動保障部:每月應按21.75天計薪

職工月工作時間調整後減少約45分鐘

按照勞動保障部日前公佈的最新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辦法,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制度計薪日也從原來的20.92天改為21.75天。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會長姜俊祿表示,國家調整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辦法,釐清了“制度工作日”(365-52×2-11)和“制度計薪日”(365-52×2)兩個概念,原來每月都是20.92天,現在則分別為20.83天和21.75天。

姜俊祿分析說,“制度工作日”主要用於工時管理,是判斷超時加班的標準;“制度計薪日”則直接用於日工資、加班工資計算等方面。調整後,加班工資基數等於月薪除以21.75天,比原來除以20.92略有降低,因此,今年起春節等法定節假日和週六日休息日加班,加班費將有所減少。“但按照這個方法,今後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加班費都不會有什麼變化。因為法定節假日已納入計薪體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姜俊祿強調,計算加班費時,勞動者的“月薪”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以上兩種均未約定的,則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也就是前12個月,以薪金形式實際發到手的勞動所得總額的月平均數。”

“原來的20.92天現在應更新為21.75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昨天向記者確認,北京市現有的工資支付辦法已隨著勞動部的新規自動“新法代替舊法”,因此暫不會進行新的修改。(來源: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