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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第四章總結

《經濟法基礎》第四章總結

《經濟法基礎》主要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法律制度等方面進行闡述,以下是《經濟法基礎》第四章總結內容,歡迎閱覽!

◆本章考情

本章是《經濟法基礎》的重點章節之一,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3個稅種,其中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為新增內容。在以往考試中分值為17分左右(每年均涉及不定項選擇題),預計在2014年考試中為20-30分。

◆本章重要考點回顧

一、增值稅法律制度

(一)納稅人的分類:50萬元、80萬元。

(二)增值稅的徵收範圍

1.一般規定:銷售或進口的貨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示】包括電力、熱力、氣體,不包括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2.視同銷售貨物(8種)

(1)代銷中的委託方、受託方;(2)自產、外購貨物的異同。

3.混合銷售與兼營非應稅行為

4.增值稅特殊應稅專案:13項(注意選擇題)如:貨物期貨;銀行銷售金銀;死當物品銷售;縫紉業務等。

(三)增值稅稅率與徵收率:1.稅率:一般納稅人適用(17%、13%)營改增繳納增值稅稅率:17%、11%、6%

2.徵收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2%);一般納稅人適用(4%、6%)3.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規則。

(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計算——稅款抵扣的方法

(1)銷售額的範圍:向購買方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手續費、違約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等)。①價款和價外費用均應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金額。價外費用應視同含稅,換算為不含稅的金額計入到銷售額中。②(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3%或17%)③ 特殊業務的銷售額:折扣、包裝物押金。

(2)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① 以票抵稅:“增值稅專用發票”、進口增值稅繳款書。②計算抵稅:A.外購免稅農產品:進項稅額=買價×13%,B.購進或者銷售貨物支付運輸費用: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建設基金)×7%,運輸費用: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3)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專案:已經抵扣的作進項轉出處理。

①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②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③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提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④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⑤扣稅憑證不合格;⑥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

(4)進項稅額轉出:成本×稅率。

(5)進項稅額抵扣期限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以下3種抵扣憑證,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透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1)增值稅專用發票;(2)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3)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3%

3.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五)增值稅減免稅規定:7項(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規定。(七)增值稅專用發票.關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八)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1.一般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

2.徵稅範圍和稅目(1)交通運輸業(11%):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2)現代服務業(6%):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科技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鑑證諮詢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17%)。

二、消費稅法律制度

(一)納稅人與納稅環節

1.生產應稅消費品:於銷售時納稅。關注: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1)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不納稅;(2)用於其他方面——移送使用時納稅(如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

2.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託方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特殊】委託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託方收回後繳納消費稅。

3.進口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4.零售應稅消費品:只有金銀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金基或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鉑金首飾。

5.批發環節納稅:只有捲菸在批發環節加徵一道從價稅。

(二)消費稅的徵收範圍——14種: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特別關注:電動汽車、沙灘車、雪地車、卡丁車、高爾夫車,不徵收消費稅。

(三)稅率形式: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關注:複合稅率:捲菸和白酒。2種從高適用稅率。

(四)計稅依據與稅額計算:


(1)一般: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提示】與增值稅的規定相同(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17%).1.銷售額:

(2)特殊——以舊換新;包裝物.

(3)最高銷售價格.

(4)3個組價:生產環節: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委託加工環節: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進口環節: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比例稅率)2.從量計徵的銷售數量:4項.

(五)外購和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1.扣除範圍包括:11項【提示】沒有在列舉範圍的有:酒、小汽車、遊艇、高檔手錶。

2.扣除方法:領用扣稅法 ,即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准予扣除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3.扣稅環節:(1)納稅人用外購的已稅珠寶、玉石原料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外購珠寶、玉石的已納稅款。(2)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應稅消費品只限於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和進口環節已繳納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對從境內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一律不得扣除。

(六)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同增值稅。

三、營業稅法律制度

(一)徵稅範圍

1.一般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銷售的不動產。

【要點1】“境內”範圍: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要點2】“應稅勞務”範圍,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要點3】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繳納營業稅,包括:(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2.特殊規定——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

(二)營業稅稅目: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特別關注】(1)金融保險業中不徵營業稅的專案;(2)服務業:8個子目: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和其他服務業。(3)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在投資後轉讓股權的,也不徵收營業稅。(4)其他易混稅目,如有線電視臺收取的“初裝費”,屬於“建築業”稅目的徵稅範圍;廣告的播映屬於“服務業——廣告業”稅目的徵稅範圍等。

(三)營業稅的稅率——按照行業類別3%、5%、5%-20%。

(四)營業稅計稅依據1.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營業額全額2.營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規定——重點把握餘額計稅的專案:(1)交通運輸業:聯運業務(2)建築業: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3)金融保險業:融資租賃業務;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4)服務業:旅遊業務;廣告代理業。(5)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轉售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五)營業稅減免稅:7條

(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1.採取預收款方式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發生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共4種情況要記住:(1)轉讓土地使用權;(2)銷售不動產;(3)提供建築業;(4)租賃業勞務。

2.納稅地點一般規定:(1)提供應稅勞務: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提示】建築業勞務嚮應稅勞務發生地申報納稅。(2)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銷售、出租不動產:土地、不動產所在地。

3.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