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規劃合同模板
甲方: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乙方: (採礦權人) 經依法審批,乙方取得了 (開採專案)的採礦權(採礦許可證號 )。根據《雲南省探礦權採礦權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採管理,維護礦產資源開採秩序,促進礦業健康發展,達成如下協議:
一、開採專案概述
乙方取得的開採專案為 ,開採面積為平方公里,開採礦種,開採期限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實際批准事項以採礦許可證登記為準。
二、甲方的職責
(一)對乙方的採礦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監督乙方按規定繳納采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和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三)監督乙方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採設計)進行開發;
(四)監督乙方按規定做好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
(五)監督乙方按規定做好的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工作;
(六)向乙方提供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諮詢,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公開礦政政務;
(七)協助乙方辦理乙方提出的申請事項;
(八)不得批准他人進入乙方礦區內進行採礦活動,維護礦山秩序,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九)甲方按規定返還乙方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及利息;
(十)對乙方的相關資料依照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十一)組織乙方按批准的礦區範圍埋設礦區界樁;
(十二)對乙方的違法採礦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三)其他法定職責。
三、乙方的權利
(一)按採礦許可證的礦區範圍、期限、開採礦種進行開採;
(二)按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採設計)建設生產,根據礦山建設生產需要,依法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在礦區範圍內建設採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
(三)自行銷售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四)依法申請相應的採礦權延續、轉讓和變更等登記;
(五)對甲方實施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乙方在行使上述權利時,有關法律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
四、乙方的義務
(一)在批准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採礦,向甲方報告建設和採礦進展情況;
(二)按規定繳納采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和繳存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三)按規定填報礦產儲量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表,不得漏報、瞞報、弄虛作假;
(四)按規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檢查報告及有關資料;
(五)採礦回採率、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達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採設計)的標準;
(六)有效保護、合理開採、綜合利用礦產資源,按規定履行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工作;
(七)妥善處理與礦區群眾關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並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實現;
(三)乙方在開採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甲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四)合同約定變更、解除的其他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六、合同的終止
(一)採礦許可證到期,且乙方不再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獲批准的;
(二)乙方依法申請轉讓採礦權並獲得批准、辦理採礦許可變更登記的;
(三)合同解除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後,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均不免除乙方為開採專案所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
七、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按法律規定辦理乙方的申請事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改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按法律規定作出賠償;
(二)甲方對乙方的相關資料未依照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造成乙方重大損失的,應當按法律規定作出賠償;
(三)因甲方的處罰違法,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按法律規定作出賠償;
(四)乙方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進行開採的,根據《雲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五)乙方未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根據《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六)乙方採用破壞性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的,根據《雲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七)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採礦權的,根據《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八)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採礦權轉給他人進行採礦的,根據《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九)自採礦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乙方不得申請採礦權,也不得透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采礦權。
八、附款
(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備一份,州(市)國土資源局、省國土資源廳各一份。
甲 方: 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