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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常用版

房屋租賃合同常用版

導語: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下面是房屋租賃合同常用版,歡迎閱讀!

(一)房屋租賃合同常用版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願意將使用、管理權屬於自己的房租出租給乙方,雙方根據相關規定達成一致協議。

第一條、房租基本情況

一、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位於 建築面積 平方米,無裝修。第 層,共 層。

二、房屋權屬情況:房屋所有權人(購買人)姓名 。甲方保證在本協議簽訂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相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發生。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二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租賃住房。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租金、租期、交付方式、交付期限

一、租賃期限:租期暫定 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 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籤訂前,本合同仍有效。並償付對方總租金 的違約金。

二、該房租期內租金為人民幣 ¥1000.00元(大寫:壹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整),按 季度 結算,每季季初 10 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季租金。租賃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採暖費應於20xx年10月15日前交清。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同意預交 ¥1000元作為保證金,租賃期內,此保證金不衝抵其他任何費用。合同終止,乙方如無損壞財務及設施,並結清各項費用時,甲方應如數退還。

第四條 關於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的約定

甲方同意在對房屋結構不產生影響的情況下,乙方可對房屋進行簡單裝修,投資由乙方自理。甲方承諾本合同到期後,乙方有優先承租權,續租租金的遞增方式應隨 房屋所在地 市場情況而調整。

第五條合同期限屆滿

一、租賃期滿後,若租金或合同條款需要邊更,需提前20日通知對方,未通知,視本協議有效;

二、本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時,乙方必須按時搬出全部物件,搬遷後 日內房屋裡如有餘物,則視乙方放棄所有權,有甲方處理

第六條 免責條件

出租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毀損或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其他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公章)________ 承租方:(公章)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

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房屋租賃合同介紹

房屋租賃合同(Housing leasing contracts)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應包含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資訊,所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傢俱電器、層次佈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承租人與出租人就房屋租賃的相關權利義務達成一致合意,從而簽訂的協議。

特徵

房屋租賃合同屬於財產租賃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與一般財產租賃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徵:

1、房屋租賃合同是不動產租賃合同。以租賃物的種類為標準,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動產租賃合同和不動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標的物的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

2、合同的相對性會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具體表現為: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對房屋受讓人的限制。為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法律確立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根據該原則,在租賃期限內,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房屋受讓人繼續有效。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3、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對房屋租賃合同作出不同的分類:

1、住宅用房租賃合同和生產經營用房租賃合同。

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的目的和用途不同,房屋租賃可分住宅用房屋租賃合同和生產經營用房租賃合同。

2、公房租賃合同和私房租賃合同。

根據租賃房屋所有權的性質不同,可將房屋租賃合同分為公房租賃合同和私房租賃合同。

3、定期租賃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

根據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租賃期限,可以分為定期房屋租賃合同與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