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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村專項計劃招生

山東省農村專項計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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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村專項計劃招生

各市教育局,有關高等學校:

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6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6號)要求,2016年我省繼續實施地方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農村專項計劃),為抓好2016年農村專項計劃的組織實施,現就做好招生錄取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區域

根據教育部關於農村專項計劃實施區域的原則要求,結合我省實際,2016年我省農村專項計劃的實施區域繼續確定為52個省財政困難縣(詳見附件1)。

二、招生學校和專業

農村專項計劃的招生學校為列入我省本科一批招生的省屬高校,包括山東科技大學、青島科技大學、濟南大學、青島理工大學、山東建築大學、山東理工大學、山東農業大學、山東中醫藥大學、山東師範大學、曲阜師範大學、山東財經大學、青島大學等12所高校。

招生專業以農林、水利、地礦、機械、師範、醫學以及其他適農涉農等貧困地區急需專業為主。

三、招生計劃

按照教育部關於農村專項計劃招生人數不少於在本科一批招生的省屬高校招生計劃3%的要求,我省農村專項計劃招生人數為1200人。我廳依據實施農村專項計劃的學校本科一批招生規模、辦學條件和辦學特色編制了分專業招生計劃(詳見附件2)。

四、報考條件及資格稽核

(一)報考條件。符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考條件、參加我省2016年夏季高考,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可以填報農村專項計劃志願:

1.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地及居住地在52個財政困難縣的農村,且本人具有當地連續3年以上的`戶籍。

2.具有戶籍所在縣(市、區)高中連續3年學籍並實際就讀。

3.高考成績達到省招生考試委員會劃定的農村專項計劃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一批本科控制分數線)。

(二)考生申報。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須填寫《2016年農村專項計劃考生資格稽核表》(見附件3),並經考生在規定的地方簽字確認後於6月25日-27日到考試所在縣招生考試機構申報地方專項計劃,同時提交《稽核表》、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戶口簿、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如申請人需要提供其他法定監護人戶口簿的,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資格證明)。

(三)資格稽核及公示。農村專項計劃考生的報名資格,包括戶籍地、居住地、學籍等稽核工作(其中居住地以公安戶籍資訊中住址欄為準)由實施區域縣(市、區)教育局負責,有關市教育局負責考生資格複核工作。具體稽核職責和稽核辦法參照《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16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魯教學字〔2016〕6 號)執行。

各縣教育局完成稽核,彙總考生名單,經公示後報市教育局複核,各市教育局複核無誤後,將透過資格複核的考生名單(含考生姓名、考生號、性別、身份證號、戶籍所在市縣、畢業中學)於7月10日前報送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紙質版須加蓋市教育局公章,電子版傳送至[email protected]。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彙總並對達到一批本科控制分數線的考生進行公示後,組織填報志願及錄取工作。只有經公示無異議的考生方可填報農村專項計劃志願。

五、錄取程式

農村專項計劃招生錄取單獨設農村專項計劃平行志願,專項招生計劃單設高校程式碼。符合條件的考生在本科一批第一次填報志願時,填報高校常規計劃志願後,同時填報農村專項計劃志願。在投檔錄取時,先投高校常規計劃志願,再投農村專項計劃志願。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於本科一批錄取控制線,批次內生源不足時,透過徵集志願完成,在徵集志願時與第一次填報志願相同,符合條件的考生在填報高校常規計劃徵集志願後,同時填報農村專項計劃徵集志願,徵集志願設是否服從調劑志願。徵集志願投檔錄取時,先投高校常規計劃志願,再投農村專項計劃志願;調劑錄取時符合條件的考生先調劑錄取農村專項計劃,再調劑錄取常規計劃。具體錄取辦法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制定實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管理措施。各相關市、縣(市、區)教育局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協作機制,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農村專項計劃的工作流程,加強考生資格稽核、複查工作,嚴格執行有關招生政策規定。招生高校要堅持“集體議事、集體決策”的原則,進一步細化招生實施方案,合理安排招生計劃,規範工作程式和流程,嚴格考核錄取管理,確保完成農村專項計劃任務。

(二)完善相關政策,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各高校要進一步最佳化招生專業結構,滿足考生專業發展需要,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特別對建檔立卡家庭學生的經濟資助。新生入學和在校管理享受與普通入學學生同樣待遇,在校學習期間可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申請調整專業。

(三)加大資訊公開,確保公平公正。各市(縣、區)教育局、各招生高校要加大農村專項計劃的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招生簡章、報考條件、考生資格、錄取程式、錄取結果等資訊的公開、公示力度,健全省、市、縣、中學和高校多級公示制度,嚴格落實招生資訊十公開要求,確保農村專項計劃組織實施的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四)完善監督措施,加大違規查處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農村專項計劃招生的監督機制,完善監督措施,對專項招生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違規違紀行為加大查處力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