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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病假工資規定

浙江省病假工資規定2016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

如何計算病假工資,縱觀各地關於病假工資的立法,主要有3種模式:1.根據職工的工齡和工資,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2.根據職工的工資,按一定比例支付;3.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支付。3種模式各有千秋,但有一個方面是相同的,都規定了病假工資的“最低標準”。其依據來源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不過,實際上,還是有很多單位自行決定員工的病假工資低於法律規定的標準。

浙江省病假工資規定2016

浙江省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及病假工資規定

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本單位工作年限實際工作年限累計病假期間

3個月5年以下10年以下6個月

6個月5年以上12個月

6個月5年以下10年以上

9個月5-10年15個月

12個月10-15年18個月

18個月15-20年24個月

24個月20年以上30個月

注:

1、企業職工因患病或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醫療期內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工病假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合同,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的;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4、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同時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重病的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絕症的不低於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