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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1

  1、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群眾組織。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國家法律、法規的範圍內行使其職權。

  2、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4、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凡我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應當是思想進步、工作積極、聯絡群眾,有參加民主管理能力的教職工。

  5、代表名額可為學校教職工總數四分之一的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分配名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不低於代表總數的'60%。代表產生後,編成代表組參加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學校董事會、有關領導幹部、教職工和其它人員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參加會議,不佔正式代表名額。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不享受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6、按期換屆選舉(屆期三年),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教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大會主席團成員經籌備小組徵求各方面意見後提名,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由7人組成,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大會。

  8、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①聽取和討論校長定期向教代會所作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政策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②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並提出意見。

  ③討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並提出意見。

  ④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幹部。

  ⑤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學校董事會研究辦理。

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2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透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根據《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學校在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同時,建立和健全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對本單位事務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參加決策、監督評議幹部、 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條 學校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教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代會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定期聽取和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和審議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在本單位及教代會職權範圍內,審議和透過重要規章制度、教職工獎懲辦法、結構工資調整方案等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並提交校長頒佈實施。

  (三)在本單位職權範圍內,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用使用原則及辦法,審議決定其他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事項,並責成有關部門付諸實施。

  (四)民主評議和監督領導幹部的德、能、勤、績,並根據需要提出獎懲建議,並報告幹部主管部門。

  (五)徵集和處理教職工代表提案,組織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進行稽核、立案、落實和反饋。

  (六)代行工會代表大會的職權,審議和批准工會工作報告,審議和批准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選舉學校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六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學校行政系統的權威,要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七條 校長和學校行政系統要尊重教代會的職權,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如校長對教代會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教代會複議,複議仍有不同意見,應按決議執行,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學校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負責地處理教代會的提案,努力及時落實提案內容,不能落實的要說明原因,並虛心接受教職工代表的質詢和檢查。

  第八條 教代會的代表, 以組或部門為單位,根據人數按比例分配名額,在本組或部門內按民主程式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在編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實行任期制,一屆一任,換屆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更換或遞補代表。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按規定的程式,提出教代會議案和提案。

  (三)有權對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要求和意願,對學校有關部門的工作進行質詢和批評。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六)因參加教代會活動而佔用工作時間,其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二)遵守和維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提高自身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認真貫徹教代會的決議,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做好教代會安排的工作。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密切聯絡教職工群眾,廣泛聽取並如實反映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 每次教代會召開時,可根據需要邀請校內外各方面同志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其人數應加以適當控制。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言權,無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 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學期召開一次,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根據三分之一代表要求或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提出,經學校黨支部批准,可召開臨時代表會議。每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第十三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師應占多數。大會主席團負責處理大會召開期間事務,大會閉幕期間不能代行教代會的職權。

  第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教代會的基本任務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在教代會職權範圍內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稽核後,提請大會透過。每次大會應突出主題或重點,切實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五條 教代會以組或部門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教代會根據需要可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稽核有關提案,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

  第十六條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應充分尊重教職工代表的個人意願,可視情況採用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選舉、表決均須獲得全體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條 教代會決議,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表達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態度。決議的內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符合群眾意願和學校及教代會的許可權。教代會決議,經大會通過後即生效。學校各級領導和教職工都必須執行教代會的決議。

  第十八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教代會閉會期間,工會委員會應在黨支部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援下,緊緊依靠群眾,做好下列工作:

  (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會議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議案和主席團建議名單,經黨支部批准,召開大會。

  (二)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遇有重大問題,可召集教職工小組組長或代表小組組長會議,提出建議,報請黨支部審批。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並對代表進行培訓。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有關資料建檔工作及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