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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報告書內容要求

資產評估報告書內容要求

  資產評估報告是評估機構履行評估合同的成果,也是評估機構為資產評估專案承擔法律責任的證明檔案。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資產評估報告書內容要求。歡迎大家參考!

  一、概述

  (一)進行資產評估必須按本規定撰寫資產評估報告書,並作為資產評估機構提交委託方和提請財產評估主管機關確認批覆的基本內容與格式。

  (二)評估報告書包含的基本內容和格式:

  1.評估報告書封面及目錄;

  2.評估報告書摘要;

  3.評估報告書正文;

  4.備查檔案;

  5.評估報告書裝訂。

  二、評估報告書封面及目錄

  (一)評估報告封面須載明下列內容:

  1.評估專案名稱;

  2.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的編號(該編號需註明年度及報告書序號);

  3.資產評估機構全稱;

  4.評估報告提交日期;

  5.評估報告封面可載明評估機構的業務商標(即圖形標誌)。

  (二)評估報告的目錄在評估報告書的封面後排印,包括每一章節的標題及相應的頁碼。

  (三)評估報告須按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分冊裝訂(註明評估報告共包括幾冊),各分冊扉頁上分別列印該冊目錄。

  三、評估報告書摘要

  (一)評估機構應以較少的篇幅,將評估報告書中的關鍵內容摘要並刊印在評估報告書正文之前,以便使各有關方瞭解該評估報告書提供的主要資訊,方便企業在註冊等情況下的使用;

  (二)“摘要”與資產評估報告書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按評估報告的統一格式要求由註冊資產評估師、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及評估機構等簽字蓋章並署明提交日期;

  (三)“摘要”必須與評估報告書揭示的結果一致,不得有誤導性內容,並應當採用下述文字提醒使用者閱讀:“以上內容摘自資產評估報告書,欲瞭解本評估專案的全面情況,應認真閱讀資產評估報告書”。

  四、資產評估報告書正文

  (一)評估報告書正文應按照以下基本內容和格式撰寫:

  1.首部;

  2.緒言;

  3.委託方與資產佔有方簡介;

  4.評估目的;

  5.評估範圍與物件;

  6.評估基準日;

  7.評估原則;

  8.評估依據;

  9.評估方法;

  10.評估過程;

  11.評估結論;

  12.特別事項說明;

  13.評估基準日期後重大事項;

  14.評估報告法律效力;

  15.評估報告提出日期;

  16.尾部。

  (二)首部

  1.標題。標題應簡練清晰,含有“××××(評估專案名稱)資產評估報告書”字樣,位置居中偏上;

  2.報告書序號。報告書序號應符合公文的要求,包括評估機構特徵字、公文種類特徵字(例如:評報、評諮、評函,評估報告書正式報告應用“評報”,評估報告書預報告應用“評預報”)、年份、檔案序號,例如:××評報字(1998)第18號,位置本行居中。

  (三)緒言

  應寫明該評估報告委託方全稱、受委託評估事項及評估工作整體情況,一般應採用包含下列內容的表達格式:

  “××(評估機構)接受××××的委託,根據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本著客觀、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按照公認的資產評估方法,對為××××(評估目的)而涉及的全部資產和負債進行了評估工作。本所評估人員按照必要的評估程式對委託評估的資產和負債實施了實地查勘、市場調查與詢證,對委估資產和負債在××××年××月××日所表現的市場價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現將資產評估情況及評估結果報告如下:“

  (四)委託方與資產佔有方簡介

  1.應較為詳細地分別介紹委託方、資產佔有方(兩者合一的可作為資產佔有方介紹)的情況,主要包括:

  (1)名稱、註冊地址及主要經營場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歷史情況簡介;

  (2)企業資產、財務、經營狀況,行業、地域的特點與地位,以及相關的國家產業>策。

  2.須寫明委託方和資產佔有方之間的隸屬關係或經濟關係,如無隸屬或經濟關係,則寫明發生評估的原因;

  3.如資產佔有方為多家企業,須逐一介紹。

  (五)評估目的

  1.應寫明本次資產評估是為了滿足委託方的何種需要,及其所對應的經濟行為型別;

  2.須簡要、準確說明該經濟行為的發生是否經過批准,如已獲批准,則應寫明已獲得的相關經濟行為批准檔案,含批>名稱、批准單位名稱、確立日期及文號。

  (六)評估範圍和物件

  1.須簡要寫明納入評估範圍的資產在評估前的賬面金額及資產型別;

  2.如納入評估的資產為多家佔有,應說明各自的份額及對應的主要資產型別;

  3.須寫明納入評估範圍的資產是否與委託評估及立項時確定的資產範圍一致,如不一致則應說明原因。

  (七)評估基準日

  1.寫明評估基準日的具體日期,式樣為:本專案資產評估基準日是××××年××月××日;

  2.寫明確定評估基準日的理由或成立的條件;

  3.須對確定評估基準日對評估結果影響程度作出明確揭示;

  4.申明評估中所採用的價格是否是評估基準日的標準,如不是則說明原因;

  5.評估基準日的確定應由評估機構根據經濟行為的性質商委託方確立,並儘可能與評估目的實現日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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