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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中學學生獎懲條例

鄞州中學學生獎懲條例

鄞州中學學生獎懲條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教育和激勵廣大學生嚴於律已、遵紀守法,根據有關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獎勵和懲處是教育學生的重要手段,目的是激勵先進,鞭策後進,促進高尚、勤奮、求實、創新校風的形成。在對學生實施獎勵和懲處時,以獎勵為主,教育幫助後進生的說理教育為主,並輔之以必要的嚴肅處理。

  第三條 凡具有州鄞中學學籍的學生均適用本條例。

  第二章 獎 勵

  第四條 獎勵專案及條件:

  1、三好學生:品德等第達到“優秀”,期末各課總評成績75分以上,體育課成績70分以上,人數一般佔班級人數的10%,先進班級一般不超過15%。

  2、優秀學生幹部:擔任校學生會幹部或班委會幹部,能認真履行職責,有工作成績,品德等第達到“優秀”,學習認真努力,期末各課總評成績合格,體育成績合格,一般每班推選2名。

  3、優秀團員:期末團員綜合考評達到“優秀”,學習成績各課期末總評合格或有明顯進步。體育成績合格,每個團支部一般評選2名。

  4、優秀特長生:遵守校紀校規,綜合考評“合格”以上,某一方面確有所長,在一定範圍內曾獲獎或被師生認可,並能起到模範帶頭作用的個人。各班名額不限,實事求是,寧缺勿濫。主要專案有音樂、美術、體育、文學、科技、電腦、勞動、學習、競賽、愛好、文明、節儉等。

  5、其他:對見義勇為,助人為樂,拾金不昧等在校內外有較大影響的好人好事,由學校按具體情況予以表彰獎勵,並記入學籍檔案。參加學科、知識或技能等各級競賽獲獎者,由學校表彰獎勵,並記入學籍檔案。學校組織的其他各種評比活動獲獎者,也受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評比及獎勵辦法:

  1、評比要貫徹民主和集中結合的原則,具體工作在班主任指導下進行。

  2、優秀學生幹部中的學生會幹部由團委評定,班委幹部,優秀團員由班級或團支部民主評選。

  3、三好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員不能兼評,優秀特長生可與上述各項重複評選。

  4、各項榮譽均記入學籍檔案和學生成績報告單。

  第三章 懲 處

  第六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之一的處分:

  1、班內批評 2、校級公開批評 3、警告

  4、嚴重警告 5、記過 6、留校察看

  7、勒令退學 8、開除學籍

  第七條 懲處細則:

  一、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學校將視具體情況另行處理。

  二、有違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組織、策劃和煽動鬧事者、擾亂正常教學秩序和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有損害校園文明建設,擾亂正常的校園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並造成影響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破壞綠化、環境、衛生,違反學校有關公共場所管理規定,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

  2、違章使用電器或造成安全隱患的。

  3、無理取鬧、防礙值周老師或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者。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擲砸物品、不聽勸阻者。

  5、在校園內吸菸酗灑者。

  6、私自出校或翻越圍牆、違規上網咖者。

  四、有偷竊、詐騙、侵佔等行為但不構成犯罪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過失損壞公私財物,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影響和危害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打架鬥毆事件的肇事打人、持械鬥毆、結夥鬥毆未構成犯罪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以任何形式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八、違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規、條例,擅自動用、損壞消防器材、裝置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引起火警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火災者,除賠償損失外,視造成的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九、侮辱、誹謗、誣告、搔擾、恐嚇、威脅等侵犯、損害他人正當權益及人身安全,以及隱匿、譭棄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者,有損國家、集體利益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男女同學有交往過密現象,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早戀有越軌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勒令退學。

  十一、測驗、考試、考查作弊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竊取試卷、偷改分數、再次作弊,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二、違反教學管理規定,一學期曠課或擅自離校(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學時計)累計達下列學時者:

  1、10學時以上,不滿2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2、20學時以上,不滿3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30學時以上,不滿4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4、40學時以上,不滿5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50學時以上,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十三、本辦法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有必要給予處分的,可根據學校的解釋決定,參照本辦法中相類似的條款給予處分。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級處分:

  1、 認錯態度不好者。

  2、 故意造成調查困難者。

  3、在校期間已受過處分者。

  4、對檢舉揭發、證人或工作人員威脅恐嚇,打擊報復者。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減輕一級處分:

  1、有主動交待錯誤行為者。

  3、 主動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並經查證屬實者。

  十六、留校察看期為一年。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有明顯進步表現,察看期滿後,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現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表現差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結業後一年內確有悔改表現或進步顯著,經用人單位鑑定和學校審查批准,可換髮畢業證書。)

  第八條 懲處及撤銷辦法:

  1、班內批評由班主任老師公佈。

  2、校內批評由德育處在校《批評欄》內公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德育處審定公佈。

  3、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退學處分由校長室審定後公佈。

  4、開除學籍處分由校行政會議討論透過,並報縣教委批准。

  5、警告以上處分均記入學籍檔案,並通知學生家長。

  6、學生受警告以上處分後,在撤銷之前,不能擔任學生會、團委的任何職務,不能擔任班級團支委以上,副班長以上職務,不得成為各種獎勵物件,品德等第控制在“及格”級或“及格以下”。

  7、學生受校級公開批評以上的各類處分,將成為其所屬班級在期末參加文明班級、先進班級、先進團支部評比中的扣分因素。

  8、學生受警告以上處分,在校期間,須認真接受老師同學的教育幫助,當思想上能比較正確地認識自己的錯誤,行動上有明顯進步時,可申請撤銷處分。撤銷時間一般在一年以後。有突出進步表現的,可提前撤銷處分。

  9、處分撤銷辦法如下:受處分學生寫出書面申請,班委會和班主任討論通過後,學生填寫《州鄞中學學生處分撤銷申請表》,並報德育處或校長室審定批准。

  10、團員違紀犯規,還將由團委依照團章規定另行處分。

鄞州中學學生獎懲條例2

  為規範總務處員工日常管理,增強員工員工勞動紀律性和組織性,保障學校正常的 工作秩序,根據學校相關管理制度,結合總務處管理狀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各崗位管理獎懲條例及標準

  1、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病、事、婚、產、喪、假按華晶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2、工作時間擅自離崗30分鐘內,通報批評,30分鐘以上(含30分鐘)按曠工處理。

  3、工作不負責任,服務態度惡劣,有師生投訴三人(次)以上者,經調查屬實者, 內部通報批評並罰款30元/次。

  4、員工上班時間玩電腦遊戲、打牌給予通報批評,三次以上罰款50元。

  5、不能及時完成處工作任務,給予通報批評,三次以上,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6、發現問題不能及時處理和上報,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紀律處分,並取消當年評 優資格。

  二、宿舍管理員崗位管理獎懲條例及標準

  1、上班時間發現電話聊天等於工作無關的事情,一次罰款20元。

  2、交接班無記錄,或出現推諉扯皮現象,雙方責任人處罰10元。

  3、做好宿管值班室及責任區的打掃和保潔工作,否則,一次處罰10元。

  4、對宿舍內公寓物品有保管和監督的責任,若發生人為損壞、丟失,宿管人員找不 到責任人的,由其按現行價值賠償。

  5、未登記非正常時間或非正常人員出入登記的,一次處罰20元。

  6、對突發事件(如學生打架、失火、生急病、偷盜等),未及時上報、未採取措施 的,一次處罰50元,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7、宿舍內亂接電源插座的,未及時教育和採取措施的,一次處罰20元。

  四、保潔員崗位管理獎懲條例及標準

  1、上班時間應在自己的責任區範圍內,或總務處指定場所,否則按離崗、串崗處理 。

  2、上班時間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違者處罰10元--20元。

  3、工作上出工不出力、出力不出活的,給予提出批評。

  4、所管轄區域內垃圾不能按時清理,違者處罰5元--10元。

  五、水電工獎懲條例

  1、員工應服從上級工作安排,不服從工安排一次通報批評,三次以上者掉離工作崗 位。

  2、員工因個人原因維修不及時,給予通報批評,不及時維修,導致學校學院財產受 損失的,按價賠償。

  3、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使自己處於無法聯絡的狀態,第一次罰款50元第二次調 離崗位。

  4、違章操作,所管轄範圍有安全隱患,但未釀成事故,通報批評。

  5、因瀆職造成事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賠償因事故造成的損失。

  6、出現長流水與長明燈現象,屬維修問題(如有材料而沒按時維修)對相關責任人 通報批評,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7、不及時申報維修材料,影響維修工作的當事人每次罰款20元。

  六、鍋爐工獎懲條例及標準

  1、不按規定定時對鍋爐進行維護,造成鍋爐不能正常工作的,通報批評,三次以上 每次罰款50元。

  2、不能按時供暖,通報批評。

  3、供應的開水達不到規定的溫度,通報批評,每次罰款10元。

  4、不按時巡查管道,管道洩漏造成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並視情節給予 相應的處罰。

  5、因瀆職造成事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賠償因事故造成的損失。

  七、倉庫保管員崗位管理獎懲條例及標準

  1.應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若不相符,一次處罰10元。

  2.若保管不善造成物資失竊、損壞的,按價賠償。

  3.每月底未清查盤存的,未上報《物資盤存表》的,一次處罰10元。

  4.倉庫物品不得私自外借,發現一次處罰50元。

  5.對盤盈、盤虧、積壓物品,接近過期的物品、報廢的物資材料沒有及時反饋,又 無情況說明的,造成損失一次處罰20元,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6.若翫忽職守,對進出庫物資驗收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出,除追 回損失外,另處罰50元,並視情節處理直至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