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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15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1

  立本協議當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機構的設定和職責分工

  第三章、費用的分擔

  第四章、會計財務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專案所需資金和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買: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營造:

  第十章、房屋銷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報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業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五章、違約責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約定事項

  第一章、總則

  1。1 根據XX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單位釋出的青國土資房(預)告字[200×]×號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預告的規定,XX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定於200×年×月×日公開拍賣×宗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本協議本協議當事人當事人(以下簡稱本協議當事人)充分協商,本協議當事人決定聯合參加XX市×區×路×號地塊(以下簡稱×號地塊)的竟買,拍買購得寧夏路×號地塊後,由本協議當事人按本協議的約定聯合投資開發。

  1。2 專案部是本協議項下合作專案(以下簡稱合作專案)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其全權負責合作專案的開發、決策和管理。專案部下設各部具體負責合作專案實施。

  1。3 土地竟買、工程前期的報批、對規劃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選擇和確定、工程的營造(本協議當事人按整樓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透過媒體推介合作專案、工程的驗收以及工程竣工後材料的備案、房屋的保修、物業管理單位的選擇等事項由專案部統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銷售由本協議當事人自行負責。

  1。4 本協議當事人透過聯合竟買的方式取得合作專案的土地。

  1。5 本協議當事人透過竟買方式競得開發土地,實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據經審批的施工圖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別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本協議當事人各自銷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專案設立獨立的財務帳戶,費用的支取按本協議的約定統一撥付。

  1。7 根據本協議當事人實際分得房屋的確權建築面積分攤合作專案所發生的相關工程費用和其他稅費。

  第二章、機構的設定和職責分工

  2。1 為便於合作專案的開發、建設、管理,由本協議當事人派員共同設立“ ”專案部(以下簡稱專案部),專案部全權負責合作專案的開發和管理,是合作專案的最高權力機構。專案部下設綜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銷售部、財務部、工程予決算部等部門。

  2。2 專案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專案部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 人。

  專案部的職責:

  全權負責和決定合作專案的一切事宜。

  專案部的議事規則:

  專案部實行工作例會制度,決定合作專案所涉一切事宜。專案部召開會議時,由專職人員負責記錄,參加會議人員對會議記錄無異議時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專職記錄人員負責保管。專職記錄人員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後確定。專案部例會由專案部經理主持,經理因故不能參加的,由副經理主持。合作專案所涉事項由專案部協商一致確定,達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繳納竟買保證金數額比例予以表決,其重要事項按佔竟買保證金數額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見辦理,一般事項按佔竟買保證金數額過半數方的意見辦理。重要事項和一般事項的劃分,屆時由工程部另行確定。

  經理的職責:組織和協調專案部的日常工作,主持專案部的例會。

  副經理的職責:副經理協助總經理的工作。

  2。3 綜合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綜合部設經理 人。

  綜合部的職責:

  綜合部經理的職責: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工程前期部設經理 人。

  綜合部的職責:

  綜合部經理的職責:

  2。5 工程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工程部設經理 人。

  工程部的職責:

  工程部經理的職責:

  2。6 銷售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銷售部設經理 人,銷售部經理的人選由專案部決定。

  銷售部的職責:

  銷售部經理的職責:

  2。7 財務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財務部設經理 人。

  財務部的職責

  :

  財務部經理的職責:

  2。8 工程予決算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工程予決算部設經理 人。

  工程予決算部的職責:

  工程予決算部經理的職責:

  第三章、費用的分擔

  3。1 合作專案的配套費用,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本項的配套費用是指建設和安裝房屋基礎外牆以外的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管線、綠化、建築小品、配電室等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如本合同當事人是按整樓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價款、稅費由各自負擔。

  本項的工程款是指建設和安裝房屋基礎外牆以內所發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關稅費。

  3。3 合作專案發生的竟買保證金、拍賣佣金、出土出讓金、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3。4 專案部及下設各部專職人員的工資、辦公費用、招待費用、辦公傢俱和配備車輛等所發生的費用,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3。5 售樓處的建造費用和售樓處經理的工資,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3。6 專案部下設各部實行費用包乾,超資不補,節餘作為獎勵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設各部的具體費用數額,屆時由專案部確定。

  3。7 本協議當事人派員到專案部及下設各部工作的專職人員的福利、保險、工傷費用等,均由派出方負擔。

  3。8 除銷售部經理外,其他銷售人員的工資、福利、保險以及在銷售工程中發生的全部費用均由派出方負擔。

  3。9 本協議項下合作專案的貸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攤。

  3。10 專案部及下設部門租用的辦公場所發生的租賃費用, 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第四章、會計財務制度

  4。1 合作專案所涉的會計、稅務各自進帳,分別處理。

  4。2 合作專案所需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支出的原則。為便於資金的管理,其資金設立獨立帳戶,該帳戶須預留不少於兩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鑑。資金的支出由專案部書面決定後,由財務部實施。

  4。3 主管會計和出納應由不同本協議當事人分別委派擔任,本協議當事人有權隨時派員審閱、瞭解費用支出情況。

  4。4 財務部應定期以書面的方式公佈費用支出情況。

  4。5 透過銀行貸款解決合作專案建設資金的,不論以本協議當事人任何一方的名義申請貸款,本協議其他當事人應為此提供有效擔保。

  4。6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圖透過審批後,由專案部確定分房方案。協商不成的,由專案部根據本協議當事人繳納竟買保證金的比例,將房屋劃分為若干份,透過抓閹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絕抓閹的,視為拒絕抓閹一方接收本協議其他當事人抓閹分配後剩餘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專案所需資金和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2

  (適用於包括聯合竟買土地的合作開發)

  立本協議當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機構的設定和職責分工

  第三章、費用的分擔

  第四章、會計財務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專案所需資金和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買: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營造:

  第十章、房屋銷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報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業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五章、違約責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約定事項

  第一章、總則

  1.1 根據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單位釋出的青國土資房(預)告字[200×]×號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預告的規定,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定於200×年×月×日公開拍賣×宗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本協議本協議當事人當事人(以下簡稱本協議當事人)充分協商,本協議當事人決定聯合參加青島市×區×路×號地塊(以下簡稱×號地塊)的竟買,拍買購得寧夏路×號地塊後,由本協議當事人按本協議的約定聯合投資開發。

  1.2 專案部是本協議項下合作專案(以下簡稱合作專案)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其全權負責合作專案的開發、決策和管理。專案部下設各部具體負責合作專案實施。

  1.3 土地竟買、工程前期的報批、對規劃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選擇和確定、工程的營造(本協議當事人按整樓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透過媒體推介合作專案、工程的驗收以及工程竣工後材料的備案、房屋的保修、物業管理單位的選擇等事項由專案部統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銷售由本協議當事人自行負責。

  1.4 本協議當事人透過聯合竟買的方式取得合作專案的土地。

  1.5 本協議當事人透過竟買方式競得開發土地,實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據經審批的施工圖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別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本協議當事人各自銷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專案設立獨立的財務帳戶,費用的支取按本協議的約定統一撥付。

  1.7 根據本協議當事人實際分得房屋的確權建築面積分攤合作專案所發生的相關工程費用和其他稅費。

  第二章、機構的設定和職責分工

  2.1 為便於合作專案的開發、建設、管理,由本協議當事人派員共同設立“ ”專案部(以下簡稱專案部),專案部全權負責合作專案的開發和管理,是合作專案的最高權力機構。專案部下設綜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銷售部、財務部、工程予決算部等部門。

  2.2 專案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專案部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 人。

  專案部的職責:

  全權負責和決定合作專案的一切事宜。

  專案部的議事規則:

  專案部實行工作例會制度,決定合作專案所涉一切事宜。專案部召開會議時,由專職人員負責記錄,參加會議人員對會議記錄無異議時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專職記錄人員負責保管。專職記錄人員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後確定。專案部例會由專案部經理主持,經理因故不能參加的,由副經理主持。合作專案所涉事項由專案部協商一致確定,達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繳納竟買保證金數額比例予以表決,其重要事項按佔竟買保證金數額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見辦理,一般事項按佔竟買保證金數額過半數方的意見辦理。重要事項和一般事項的劃分,屆時由工程部另行確定。

  經理的職責:組織和協調專案部的日常工作,主持專案部的例會。

  副經理的職責:副經理協助總經理的工作。

  2.3 綜合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綜合部設經理 人。

  綜合部的職責:

  綜合部經理的職責: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工程前期部設經理 人。

  綜合部的職責:

  綜合部經理的職責:

  2.5 工程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工程部設經理 人。

  工程部的職責:

  工程部經理的職責:

  2.6 銷售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銷售部設經理 人,銷售部經理的人選由專案部決定。

  銷售部的職責:

  銷售部經理的職責:

  2.7 財務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財務部設經理 人。

  財務部的職責:

  財務部經理的職責:

  2.8 工程予決算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工程予決算部設經理 人。

  工程予決算部的職責:

  工程予決算部經理的職責:

  第三章、費用的分擔

  3.1 合作專案的配套費用,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本項的配套費用是指建設和安裝房屋基礎外牆以外的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管線、綠化、建築小品、配電室等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如本合同當事人是按整樓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價款、稅費由各自負擔。

  本項的工程款是指建設和安裝房屋基礎外牆以內所發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關稅費。

  3.3 合作專案發生的竟買保證金、拍賣佣金、出土出讓金、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3.4 專案部及下設各部專職人員的工資、辦公費用、招待費用、辦公傢俱和配備車輛等所發生的費用,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3.5 售樓處的建造費用和售樓處經理的工資,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3.6 專案部下設各部實行費用包乾,超資不補,節餘作為獎勵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設各部的具體費用數額,屆時由專案部確定。

  3.7 本協議當事人派員到專案部及下設各部工作的專職人員的福利、保險、工傷費用等,均由派出方負擔。

  3.8 除銷售部經理外,其他銷售人員的工資、福利、保險以及在銷售工程中發生的全部費用均由派出方負擔。

  3.9 本協議項下合作專案的貸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攤。

  3.10 專案部及下設部門租用的辦公場所發生的租賃費用, 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第四章、會計財務制度

  4.1 合作專案所涉的會計、稅務各自進帳,分別處理。

  4.2 合作專案所需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支出的原則。為便於資金的管理,其資金設立獨立帳戶,該帳戶須預留不少於兩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鑑。資金的支出由專案部書面決定後,由財務部實施。

  4.3 主管會計和出納應由不同本協議當事人分別委派擔任,本協議當事人有權隨時派員審閱、瞭解費用支出情況。

  4.4 財務部應定期以書面的方式公佈費用支出情況。

  4.5 透過銀行貸款解決合作專案建設資金的,不論以本協議當事人任何一方的名義申請貸款,本協議其他當事人應為此提供有效擔保。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圖透過審批後,由專案部確定分房方案。協商不成的,由專案部根據本協議當事人繳納竟買保證金的比例,將房屋劃分為若干份,透過抓閹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絕抓閹的,視為拒絕抓閹一方接收本協議其他當事人抓閹分配後剩餘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專案所需資金和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

  6.1 竟買保證金的繳納日期按7.4項辦理。

  6.2 拍賣機構佣金的繳納日期按7.5項辦理。

  6.3 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日期按7.8項辦理。

  6.4 竟買土地不成的,其竟買保證金的退還按7.6項辦理。

  6.5 工程前期向有關部門所繳納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在專案報批前由本協議當事人支付。

  6.6 合作專案各項稅收的繳納按稅法和稅務機關的規定各自繳納。

  6.7 專案部及下設部租用的辦公場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前繳納。

  6.8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屆時由專案部確定具體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 根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約定,屆時由專案部確定具體的支付設計費日期。

  6.10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屆時由專案部確定具體的支付監理費日期。

  6.11 其他費用的支付,屆時由專案部根據合作專案的進度另行確定。

  第七章、土地竟買:

  7.1 本次拍賣會及本協議當事人共同擬竟買的地塊的簡介:

  根據《青島市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公告》青土資房告字[200×]×號,200×年×月×日,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單位將在青島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巫峽路9-11號)五樓拍賣廳舉行青島市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拍賣會。本協議當事人決定參加上述×號拍賣地塊的竟買。

  7.2 1號地塊的基本情況和規劃設計主要指標

  1. 地塊位置:

  2. 地塊總面積:

  3. 土地用途:

  4. 土地面積:

  5. 容積率:

  6. 建築密度:

  7、 綠地率:

  8. 規劃建築面積:

  7.3 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竟買×號地塊的樓面地價的竟買應價不超過人民幣 元/平方米。

  7.4 竟買保證金人民幣 元,甲方支付 元,乙方支付 元,丙方支付 元。前述保證金應於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支付給出資最多的一方,由其代本協議其他當事人轉交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7.5 拍賣機構的佣金,在拍賣機構規定日期的×日前向出資最多的一方支付,由其代本協議其他當事人繳納。本協議當事人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分攤拍賣佣金。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照每方分得房屋的確權面積具實結算。

  7.6 土地竟買的有關手續,由出資最多的一方負責辦理。竟買不成的,應在拍賣機構退還保證金到帳後×日內退還本協議當事人。

  7.7 每方派員一名參加拍賣會,由出資最多的一方派員負責舉牌。竟買成交的,由負責舉牌人簽署成交確認書和拍賣筆錄。

  7.8 拍賣成交後,本協議當事人最遲應於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備齊土地出讓金,並通過出資最多的一方轉交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7.9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出資最多的一方代本協議當事人簽訂。

  7.10 拍賣成交後至《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前,任何一方毀約導致其他方將競得土地再行拍賣的,違約方應支付前次委託方和本協議當事人的佣金,如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違約方負責補足差額。

  7.11 應價超過7.3項約定的,其他本協議當事人有權予以追認,也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選擇終止本協議的,負責舉牌的一方,應在拍賣結束後三日內退還其支付的保證金。

  7.12 除竟買不成的,任何一方已支付的竟買保證金和佣金不再退還。

  7.13 竟買不成的,除4.9項外,本協議的其他條款自動失效。

  第八章、工程前期:

  8.1 合作專案的工程前期工作由專案部統一管理和決策,工程前期部具體負責經辦,本協議當事人應予以積極協助。

  8.2 工程前期部的報批工作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報批建設專案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2、建設專案的市場調研,確定開發專案的整體方案;

  3、規劃設計單位招標(或確定規劃設計單位),簽訂《規劃設計合同》;

  4、規劃方案設計和規劃方案的報批;

  5、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6、建築設計單位招標(或確定建築設計單位),簽訂《建築設計合同》;

  7、方案設計和施工圖的審批;

  8、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9、施工單位招標(或確定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0、監理單位招標(或確定監理單位),簽訂《工程監理合同》;

  11、委託質檢工作;

  12、申辦開工計劃和《施工許可證》;

  13、辦理規劃驗線,開發專案開工。

  8.3 辦理上述事項向有關部門繳納的相關費用,本協議當事人應在繳納費用的×日前支付給財務部。

  第九章、工程營造

  9.1 合作專案工程施工單位的選擇,應透過招標或其他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未經其他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不得參加合作專案工程的招標和施工。

  9.2 合作專案工程的監理單位的選擇,透過招標或其他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

  9.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1、工程總價款採用“包死價”和工程設計變更據實結算的決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單位總包,未經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9.4 工程款的撥付日期由專案部決定,由財務部統一支付。屆時由工程部按工程進度提出工程款撥付計劃,待專案部批准後,由財務部執行。

  9.5 工程的簽證、隱蔽記錄等工程資料由工程部儲存。

  9.6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負責,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資料由專人負責。……

  第十章、 房屋銷售:

  10.1 根據本協議當事人分得的房屋,分別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10.2 分得的房屋由本協議當事人獨自派員銷售。以各自的名義分別與購房的業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各自出具收款收據。收取的購房款進合作專案設立的獨立帳戶。

  10.3 售樓處房屋建設費用、營銷費用、購置辦公傢俱和銷售部經理的工資按分得的房屋的面積分攤。待工程竣工測繪後,按確權的建築面積據實決算。

  本條約定的售樓處房屋建設費用是指建設售樓處發生的土建和安裝費用。

  本條約定的營銷費用是指為銷售房屋透過媒體進行廣告宣傳所發生的費用。

  10.4 房屋的銷售採用統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字。《商品房買賣合同》文字的起草由合作專案聘任的法律顧問負責。

  10.5 本協議當事人選派的銷售人員,應經過培訓後方能上崗。

  10.6 本協議當事人選派的銷售人員應服從銷售部經理的管理。

  第十一章、竣工驗收和竣工材料的報批:

  11.1 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由專案部負責統一組織,其他各部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12.1 房屋交付後,其保修單位的確定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的方式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出價最低的一方承擔,或由本協議當事人共同委託第三人承擔。

  12.2 房屋的保脩金按工程結算值的 %計算,每方按實際分得的房屋面積予以分攤。除工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時,保修單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費用。

  12.3 保修合同由本協議當事人共同與保修單位簽訂。

  12.4 工程保脩金在工程保修合同簽訂時一次付清。

  12.5 保修期限內,如因保修單位的原因造成業主損失的,由保修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如一方承擔了責任,其有權向保修單位予以追償。

  第十三章 物業管理

  13.1 房屋交付後,實行統一的物業管理。

  13.2 物業管理單位的確定,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協商不成的,本協議當事人共同委託其他的物業管理單位,並與之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第十四章 本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14.1 經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終止本協議。

  14.2未經本協議當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項下的專案向他人轉讓。

  14.3 竟買土地被有關部門收回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14.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第十五章、違約責任

  15.1 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第六章的約定支付費用的,每逾期1日,按應交金額的׉支付違約金。

  15.2 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第六章的約定支付費用的,逾期超過30日,視為違約方放棄本協議的一切權利和權益。其已支付的費用作為違約金。違約方已交的費用不足以賠償其他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足額賠償其他方的全部損失。

  15.3 財務人員未經專案部同意擅自支付費用的,由派出單位按實際支付費用的×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16.1 合作專案所涉的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和批准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為保證合作專案的依法、規範開發,由本協議當事人共同聘請法律顧問。

  16.2 合同的洽談根據合同所涉內容,由專案部牽頭,所涉各部派員參加。根據洽談的內容由參加人員起草合同要點或草擬合同。合同的審查均由本合作專案聘請的法律顧問負責。合同的批准權由專案部行使。

  16.3 本專案所涉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簽訂,嚴禁口頭合同和非正式的書面協議。杜絕合同履行在先,簽訂在後的現象發生。

  16.4 洽談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審查對方當事人的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許可權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印鑑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在實施前述行為時,必要時應請求法律顧問予以協助。

  16.5 洽談部門負責收集、記錄、整理、保管與合同有關的協議、 往來函件等。

  16.6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各部應及時上報專案部,所涉部門的負責人應及時組織本部門的人員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必要時應諮詢法律顧問,共同提出解決辦法,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根據合同的規定,在規定的時效內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7 各類合同統一由綜合部專人負責管理,綜合部應對收集、整理各類合同進行歸檔管理。

  16.8 土地出讓合同、設計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與前述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機要、信函、電報、電傳、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臺帳等資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資料,應定期按專案、合同分類建立詳細的臺帳,及時歸擋儲存。

  第十七章、其他約定事項

  17.1 合作專案完成後,專案部及下設各部的辦公傢俱、辦公車輛和其他用品由專案部協商一致處理。協商不成的,透過變賣的方式處理,變賣所得的資金按比例分配。

  17.2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

  17.3 本協議簽訂後,未經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17.4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的有關補充協議、會議記錄等材料均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5 本協議書自本協議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17.6 本協議書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正本本協議當事人各方各執 份,副本各方各執 份。每份協議書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3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方是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投資人,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全部股份是甲方持有。公司專案是甲方與其他合作伙伴共同投資運營的,甲方是實際經營管理人。現因甲方運營專案過程中出現資金問題,經與乙協商一致,雙方依據國家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商定以“公司股權轉讓、專案合作開發”的形式開展合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履行。

  一、合作內容和轉讓標的

  (一)、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於年月日,是一家依據中國法律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為萬元,註冊地址:,屬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甲方是該公司合法有效股東,持有該公司的全部股權。

  (二)、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擁有開發的專案及用地概況為:

  1. 專案名稱:

  2. 專案位置:

  3. 專案四至:東至 ;南 ;西 ;北 。

  4. 用地概況:專案規劃佔地面積平方米,其中建設用地面積約平方米,代徵用地面積約平方米;規劃用途為:商品住宅、商業及公建配套設施,規劃容積率為,總規劃建築面積約為萬平方米,分期開發。

  (1)一期(XX區):專案名稱為,規劃佔地面積約平方米,建設用地面積約平方米,容積率,規劃用途為:

  (2)二期(XX區):專案名稱為,規劃佔地面積約平方米,建設用地面積約平方米,代徵地面積約平方米,容積率約,規劃用途為:。

  二、合作方式

  1、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和方式,甲方同意以公司股權合法持有者之身份將其持有的80 %股權轉讓給乙方,轉讓價款為人民幣 萬元,乙方同意受讓該部分股權。

  2、甲方提供依法取得的專案的土地使用權,乙方提供專案後續建設所需的土地、開發、報建、建築、管理、營銷等全部資金。在乙方投資款項全部到位的情況下,乙方享有“”專案XX區80%的開發經營權,XX區75%的開發經營權,甲方享有該專案XX區20%的開發經營權,XX區25%的開發經營權。雙方按照該比例分享專案所獲的利潤。

  乙方確認甲方前期投入本金人民幣 萬元到專案上,乙方同意將甲方前期投入以買斷經營權的形式一次性補償給甲方,該款乙方於 年 月 日前支付給甲方。

  3、本合作專案所有的對外合同,報建、竣工驗收等手續的辦理均以xx公司的名義進行。

  三、專案合作管理機構及職責

  1、甲乙雙方共同派員組成“合作開發專案部”,負責建設專案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專案部設總經理一名,由乙方委派,副總經理一名,由甲方委派。其他工作人員由乙方委派,乙方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甲方已錄用的人員。

  2、專案部下設工程部、銷售部、財務部。工程部、銷售部負責人由 乙方委派。財務人員由雙方各委派一名,會計由乙方委派,出納由甲方委派。財務部印鑑與支票應分開管理,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3、工程部負責本建設專案的招投標及施工管理、建設專案驗收工作;銷售部負責本專案的日常銷售、廣告宣傳、按揭貸款手續以及房屋產權登記過戶等事項。

  4、專案部下設的部門對專案部負責,重大問題(重大問題的範圍由雙方另行補充約定)均應由專案部會議表決決定。會議內容應形成紀要,各方代表應在紀要上簽字確認。

  四、工程投資款及其他費用的籌集與撥付

  除非雙方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專案的後續資金均由乙方負責投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繼續投資或變更甲方的分配比例。

  甲、乙雙方有其他專案需要合作經營,須另行協商簽定書面協議。

  五、專案的成本核算和利潤分配

  1、專案成本核算應當在專案竣工驗收後60日內完成。專案竣工後,由甲乙雙方共同委託一家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決算審計。利潤分配應根據該審計報告並按照本協議約定比例進行利潤分配。

  2、竣工決算前預售房屋的銷售收入,應按照甲方雙方約定比例分別記賬,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挪用銷售款項。

  六、審批手續的辦理

  本協議簽訂後,乙方應負責辦理建設專案的審批、驗收等手續,包括工程設計方案的報批、工程招投標、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申領等。

  七、稅費承擔

  與本協議相關的轉讓所得稅、印花稅等全部稅費,由乙方承擔。

  八、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後,若乙方未能按期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或專案經營權買斷價款,本協議自動終止。

  2、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按照違約所涉及的標的額的20%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3、乙方未能按照雙方簽字確認的用款計劃支付專案投資款,因此造成專案財務成本的增加,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若乙方逾期支付專案投資款超過60日,甲方有權單方中止

  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已經投入的資金按照該資金佔整個專案核算成本的比例進行利益分配。

  九、特別約定

  十、其他事項

  本協議簽訂後 日內,甲乙雙方委派人員應列位並正式成立“合作開發專案部”。在此期間,甲乙雙方應共同派員刻制“合作開發專案部”印章,並在公安部門備案。

  十一、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協議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合作方式。甲、乙雙方共同以乙方名義在 進行房地產專案開發,專案名稱暫定為 。

  第二、合作條件:

  (1)、甲方提供待開發土地的使用權,乙方提供本房地產合作開發所需的全部資金。

  (2)、乙方保證對外提供全套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需資料,保證本企業註冊真實、合法,經營範圍符合房地產開發要求。

  (3)、由乙方辦理房地產開發的各種證照手續及房地產開發所需的各種行政審批事項,甲方積極予以協助。

  (4)、房地產開發過程,乙方選任設計施工企業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條件。

  (5)、房地產開發的樓盤設計,建築面積,樣式,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確定,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單方更改。

  第三、甲方提供本房地產合作開發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面積 畝,使用期限 年,甲方保證該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無抵押,不受其它權利人追究。如因房產經營銷售需要辦理該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由乙方出資並辦理,甲方予以協助。

  第四、本房地產開發專案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啟動,自 年月 日竣工,合作開發終止。乙方負責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造成的糾紛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間,由甲、乙雙方各派駐會計,共同負責樓房的銷售資金。甲方按開發房地產的建築面積 元/㎡提取作為本房地產合作開發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給甲方。自本合同同簽訂之日支付 元,開發房地產銷售至一半支付 元,開發樓房工程完工乙方結清甲方全部收益。

  第六、違約責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損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產開發設計資金的10% 賠償乙方。

  (2)、因乙方資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損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產開發設計資金的10% 賠償甲方損失。

  (3)、因乙方經營、管理不善或資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應支付甲方收益的10%賠償甲方損失。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5

  甲 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合作投資建設開發甲方位於XX省XX市**路**號土地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書。

  區,該專案暫定名稱為_____(以下簡稱為“**小區”或“合作專案”),**小區的容積率及建築面積以規劃部門最終審批核準的批覆檔案為準。

  **小區擬定建設開發期限為自雙方合作的專案公司取得國有商住性質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後_____個月。

  **小區擬定投資總額約為___萬元人民幣(以下簡稱“專案投資總額”)。

  並將合作專案的《國有土地證》原件交乙方保管。

  2-3-4、雙方全面履行本條款規定的2-3-2、2-3-3的合同義務後,即各自指派專人共同辦理設立本合同

  目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目標任務完成時間:A階段目標任務完成後____日內(因國家法律政策原因導致的遲延可相應順延,其他情況不得順延)。

  費用承擔:甲方承擔完成本階段甲方目標任務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

  4-3、【C階段】

  甲方的目標任務:將將專案用地整理至“三通一平”的用地狀態。

  目標任務完成時間:B階段目標任務完成後____日內。

  費用承擔:甲方承擔完成本階段目標任務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

  4-4、甲方的其他合同義務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還須承擔如下合同義務,甲方履行如下合同義務時所發生的費用均由專案公司承擔:

  4-4-1、在MM小區建設開發階段,甲方應負責協調合作專案建設過程中的四鄰關係,保證合作專案的正常開發。

  4-4-2、負責解決合作專案施工過程中的用水用電事宜,保證合作專案正常實施。

  4-4-3、協助乙方辦理合作專案的設計、報建、建審、開工、銷售等開發過程中所需的相關手續、資料。

  4-4-4、負責辦理其他合作專案開發期間必須以甲方名義辦理的相關事務。

  4-4-5、負責辦理其他合作專案開發期間若以甲方名義辦理將會達到以下目的之一的相關事務:降低處理成本;節約處理時間;

  4-4-6、其他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確定應由甲方負責辦理的事務。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6

  第一節概述

  嚴格說來,房地產行業的合作開發在法律上並不是一個含義十分確定的概念,迄今也沒有關於這一概念的權威解釋。依本文理解,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為共同出資開發房地產專案而簽訂的合同。這是在廣義上解讀合作開發的概念。只要是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出資從事房地產開發即可構成合作開發,出資形式既可以是資金,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無形財產。在形式上,無論合作各方是以股東名義出資設立房地產開發專案公司,還是不設立專案公司而直接由合作各方共同開發,均屬合作開發房地產之列。當然,已成立的房地產開發專案公司在從事房地產開發時也可理解為是其股東之間的合作開發行為,但這種“合作開發”不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不包括在本文所稱的合作開發房地產之列。

  一、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主要內容

  由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形式上的多樣性,其合同內容也隨著合作形式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下面就其中若干必要性條款進行介紹。

  1、當事人條款。對合作各方的基本情況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如為企業,應註明其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號、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如有)、住所及聯絡方式等;如為自然人,則應明確其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所及聯絡方式等。

  2、合作形式。此為明確合作模式及合作各方主要權利義務的基本條款。合同應明確是成立專案公司進行開發,還是不成立專案公司進行開發,如不成立專案公司,是各方聯名開發,還是有一方或數方隱名參與開發。如成立專案公司,不論是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均需對其公司的組織形式、主要機構如股東會(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則無股東會的制度安排)、董事會、經營管理人員及其運作機制進行約定。

  3、合作條件。合作條件是指合作各方用於合作開發的主要投入,也可以理解為出資。前已述及,用於房地產合作開發的出資主要為資金與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其他形式的財產。按合作合同約定投入其約定的合作條件是合作方的主要合同義務。

  4、土地使用權條款。任何房地產專案成立的基礎均是土地使用權,因此土地使用權條款在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合同應明確合作開發專案的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是由合作一方取得再投入合作開發,還是由合作各方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支付責任如何承擔;如專案用地原為劃撥用地,應明確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主體及相關費用的負擔。值得注意的是,專案的土地使用權與專案的規劃存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國土部門通常按照專案的可建面積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規劃部門在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權後調整專案容積率,則極有可能需要就增加的建築面積另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此如存在調整規劃的可能,則應在合同中對此問題予以明確,以免滋生糾紛。

  5、專案工期房地產專案投資巨大,能否按計劃完工對投資各方的利益有著重大影響。合作開發的各方由於在專案中投入的方式不同,追求的利益並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工期方面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如土地使用權投入方則會要求資金投入方儘快投入資金,確保工程儘快竣工,以保障其利益,而資金投入方則可能因融資問題,力圖在工期方面令自己的壓力減輕。因此,在合同中對專案的工期應予明確約定。如由一方負責日常的工程施工,則應明確其在工程質量方面的法律責任。

  6、收益分配條款。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具體收益分配方式非常多樣化,但總的來說不外乎實物分配與現金分配兩種。如為專案公司型合作開發,則其收益分配應受公司法及外商投資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如非專案公司型合作開發,其收益分配也應以不損害專案債權人合法權益為原則。如採取實物分配方式,則涉及到的稅費金額可能相當巨大,對此也應作出約定。

  7、違約責任合作各方的主要可能違約行為便是不按合同約定履行投資義務,相應地違約責任條款也應重點規制這種情況。除此之外,專案公司型合作開發的合作方可能利用其在專案公司董事會或經營管理層中的優勢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應在合同中明確此種情形的違約責任

  二、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法律特徵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屬合同法上的無名合同,由於我國城市土地的國有性質及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嚴格行政管理,有著眾多房地產管理行政法律法規,因而該類合同在相當程度上排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時也呈現出較強的中國特色。通常說來,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體現出如下法律特徵。

  1、主體的複雜性這是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題中應有之義。與單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不同,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主體要複雜得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專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著嚴格的資質要求,而合作開發則給大量的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介入房地產開發提供了空間。因此,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主體呈現出較為複雜的形態,既可以是外國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內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國立法並未禁止國內的自然人作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主體,但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限制,故個人只能作為房地產專案公司(非中外合作經營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股東參與合作開發,而不能以個人名義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

  2、較強的行政干預性。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行政干預性主要體現在應履行一系列的審批及登記手續,其效力等問題也受到土地、規劃、房屋及建築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規的諸多限制。具體說來,包括土地使用權制度及其登記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審批及登記制度,此外還有我國相關外商投資經營企業法關於中外合作(合資)開發房地產合同應履行的審批及登記制度等。對房地產開發進行規劃方面的限制是世界

  各國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資准入的審批制度等則具有濃郁的中國特色。在我國合同法領域,房地產合同的行政干預性相對較強,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行政干預性在房地產合同中又屬相對較強。這是我們在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實踐和理論研究中不能迴避的問題。

  3、合作形式的多樣性如前所述,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在合作形式上有著多樣性。在組織形式上,既可以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為從事房地產開發而共同出資設立房地產專案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專案公司而是由兩個以上民事主體聯合進行開發,各方對其開發所得房地產屬共有關係;既可以是內資企業之間的合作開發,也可以是中外合作開發;中外合作開發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進行開發,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行開發。當然,不論合作形式如何多樣化,萬變不離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資。而出資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和以資金出資兩種,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出資,即以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作為出資。我們認為,在目前的環境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也是一種相對稀缺的資源,是無形財產的一種,以此作為出資,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實踐中,單純以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作為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出資的較少,因為在合作各方擁有開發專案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可直接申請獲得,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通常與其他出資形式共同作為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出資。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7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傳真:_____

  授權代表:____

  職務: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傳真:_____

  授權代表:____

  職務: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一條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於:

  1.甲方已於___年___月___日依法以招標(或拍賣、行政劃撥,購買)方式取得位於_準格爾旗沙圪堵__、編號為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該地塊的規劃用途為_商住_____、容積率為___、計劃建築面積為__萬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土地使用權證(或用地紅線圖)編號為____;

  2.由乙方提供建房資金,並承建全部建築及附屬工程。

  第二條合作建房

  1. 甲方同意提供依現狀上述第一條所指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提供建房資金,雙方合作開發建成約____萬平米的辦公(或商業、住宅)樓,並按本合同第 六條的約定進行利益分成。

  2.工程造價以國家預算計算(不降點),全部由乙方承建。

  第三條建房資金

  1.工程建設資金預計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全部由乙方提供,實際建築成本高於或低於該預計數額的部分由乙方承擔和享有。

  2. 建房資金指本合同生效後至房屋經驗收合格時止所需的一切成本、費用。該建房資金不包括甲方因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應繳的土地使用費或因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應補繳的地價款。

  第四條報批手續

  除按規定應由雙方共同辦理的報批手續外,包括本合同在內的所有報批手續均由甲方負責辦理,但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報批手續,包括毫不遲延地提供乙方持有的所需材料。

  第五條設計、建築

  1.工程設計費用由甲方負責,但需經得乙方透過設計方案,建築的招標、施工監督由乙方負責。

  2. 工程設計的招標工作應在本合同生效後第____天內完成,整個建築工程應在本合同生效後第20天內開工,並在第10個月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

  第六條利益分成

  1. 全部建築按每平米4200元的價格交由乙方銷售,除去乙方投入的建房資金,乙方找差價補足甲方每個建築平米4200元。

  2 .超出每平米4200元銷售以外的溢價,為乙方所得,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

  3.每平米4200元(含4200元)的銷售稅由甲方承擔,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擔。

  4.乙方的銷售房款所得,除保證正常施工外優先支付甲方每平米4200元的差價部分。

  第七條違約責任

  1.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的約定時間完成工程設計的招標工作、或在本合同生效後第___天內開工、或在第____個月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2.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誤的,乙方工期順延,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

  3.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報批手續或工程的延誤,當拖延時間在____個月以內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應按主管部門釋出的指導租金價格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當拖延時間超過三個月以上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第八條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九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8

  轉讓方(甲方):______

  受讓方(甲方):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就___房地產專案(簡稱專案)轉讓達成致意見,特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房地產專案概況

  專案名稱:___位於,其四至範圍為:東至,西至於,南至,北至。(詳見附件一,規劃拴樁紅線圖);本轉讓專案包括在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等(詳見附件二)。

  專案使用性質:(住宅、商業)___

  專案規劃條件:___

  (1)佔地面積:___平方米;

  (2)規則容積率___;

  (3)綠地率___;

  (4)限高:___

  (5)總建築面積:___平方米;

  (6)地上面積:___平方米;

  (7)地下面積:___平方米;

  1.4規劃指標:

  1.5專案投資建設情況:本房地產專案總投資額___萬元,現轉讓方已累計投資___萬元,達總投資額的25%以上。(內容詳見附件)

  1.6其他情況。

  第二條:專案開發建設現狀

  由甲乙方雙方共同確認後形成書面檔案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作為本合同的內容(詳見附件三)。

  第三條:專案法律手續

  甲方以方式取得該專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編號:;甲方已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為___;國有使用權使用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計算,為___年;

  該專案的拆遷許可證號為___;

  該專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為___;

  該專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

  該專案的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號為___;

  該專案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立項批准文為___;

  該專案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外銷許可證號為___;

  《專案建議書》、《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專案環境影響研究報告》等。

  第四條:法律手續的轉移

  專案轉讓時,本合同第三條甲方已取得的各項法律手續和許可證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讓金的憑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交付給乙方。乙方自行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辦理轉移手續,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及時向甲方支付有關費用,或未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供轉交證件所需要的證明檔案而導致不能獲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甲方有權

  甲方保證各項法律手續轉移的確定性,如因其中某項手續因甲方的責任無法確定地轉移而影響專案的轉讓,甲乙雙方同意按(___)處理:

  雙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補辦有關手續,其補辦有關手續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若補辦不成功時,甲乙雙方按4.2.2處理;

  合同解除,甲方退還乙方全部已付費用,並按乙方已付費用的予以賠償;

  如果因乙方的責任無法確定地轉移其中某項手續而影響專案的轉讓,甲方雙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處理:

  合同解除,甲方不退還乙方所交定金,退還乙方其他已付費用。同時,乙方在接手專案後已投入專案資金或其他資產,甲方不再折價返還乙方。

  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費用的賠償甲方的損失。

  第五條專案轉讓費及其支付

  專案轉讓費總額: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項目轉讓費為___萬元。

  付款方式:轉賬或以轉賬支票支付。

  付款期限:

  乙方須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___萬元;

  乙方須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___萬元;

  乙方須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___萬元;

  乙方須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___萬元;

  乙方須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轉讓費用餘額即___萬元向甲方付清。

  第五條專案轉讓的間接費用

  專案轉讓時發生的房地產稅、契稅、印花稅等稅費的承擔依國家稅法規定。

  專案轉讓後,專案發生的需向政府有關部門支付的一切費用(本合同其他條款特別約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專案轉讓後辦理法律手續義務

  乙方按該專案原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附件、城市規劃的批准檔案、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批准檔案、拆遷批准檔案等受讓該專案後進行開發建設。確有必要修訂有關限制條件的,由乙方在受讓專案後自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法律手續,甲方承擔協助辦理的義務。

  第七條甲方關於專案工程建設的責任

  甲方向乙方轉讓該專案尚需完成工程(依實際情況約定,如6.1.1):

  負責完成專案紅線內的拆遷,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臨時用水、電管線到紅線的接用,並承擔其費用

  第八條甲方關於專案開發建設各項未完審批手續有關費用的責任。(依實際情況約定)

  第九條專案轉讓後,開發專案甲方與其他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的處理

  甲方應如實提供該專案所涉及的甲方與他方簽訂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商品房預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繼續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經與原件核對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籤合同。

  甲方應當通知上述合同的合同當事人,與乙方一起協商有關合同繼續履行事項,並按以下方式處理原合同事宜。

  若幾方達成協議,應簽訂對原合同的書面補充協議。

  若達不成被充協議,甲方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負責解除,其引發的合同責任應當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上述商談補充合同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甲方責任

  甲方保證其有資格轉讓專案,並保證專案符合法定轉讓條件;

  甲方保證專案不存在為第三人或甲方債務擔保的情形。

  甲方保證專案轉讓時,不存在法院查封、扣押等情形。

  甲方保證專案轉讓時不存在有其他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情形;

  甲方應當如實向乙方提供專案轉讓時現狀情況;

  甲方應按本合同第4.1條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許可證件和法律檔案,並積極協助乙方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轉移手續;

  甲方應對本合同任何一方有關事宜保密,並不得將甲方在與乙方商談專案轉讓的過程中及以後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所獲取乙方任何商業秘密(資料)洩露(包括故意或過失)給與本合同無關的任何其它方或個人,除非並直至該等商業秘密(資料)已正當地為公眾所知悉。

  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乙方責任

  乙方保證有資格受讓專案,並有能力繼續開發建設本合同專案;

  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專案轉讓費;

  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處理專案轉讓前所簽訂的合同事宜;

  乙方保證履行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八條處理的後由乙方履行的有關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商品房預售等合同。

  乙方應對本合同任何一方有關事宜保密,並不得將乙方在與甲方商談專案轉讓的過程中及以後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所獲取甲方任何商業秘密(資料)洩露(包括故意或過失)給與本合同無關的任何其它方或個人,除非並直至該等商業秘密(資料)已正當地為公眾所知悉。10.6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甲方違約責任:

  甲方若沒有資格轉讓專案或專案不符合法定轉讓條件,而乙方不知曉或不可能知曉的,致使本合同無效時,乙方應向甲方賠償專案轉讓費的___%,若乙方實際損失超過此賠償額時,超過部分甲方應據實賠償。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按時向乙方轉交有關證件的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條9.1款至9.5款的義務(有一款即可)時,視為甲方根本違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乙方全部已付費用,並按專案轉讓費的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乙方實際損失超過此違約金時,超過部分甲方應據實賠償。

  甲方沒有11.1.2的根本違約情況下,而未按本合同第九條9.6至9.8款履行其義務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元。

  乙方違約責任:

  乙方若沒有法定資質受讓專案而甲方不知曉或不可能知曉,而致使本合同無效時,乙方應向甲方賠償專案轉讓費的___%,若甲方實際損失超過此賠償額時,超過部分乙方應據實賠償;___11.2.2___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向按期如數向甲方支付專案轉讓費,每逾期一日按專案轉讓費用的萬分之支付違約金。若逾期超過3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罰沒定金。同時,乙方再按已付專案轉讓費的___%向甲方賠償。若甲方實際損失超過此兩項賠償費用時,超過部分乙方仍須據實賠償。

  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元。

  第十三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國家政策的變動、城市規劃的更改等。

  第十四條: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第十四條爭議的解決

  因執行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方式解決。

  (一)向專案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向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合同文字

  本協議文字用中方寫成。本協議正本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甲乙雙方共同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自甲方雙方簽字、蓋章後,經政府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9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傳真:_____

  授權代表:____職務: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傳真:_____

  授權代表:____職務: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一條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於:

  1.甲方已於___年___月___日依法以招標(或拍賣、行政劃撥,購買)方式取得位於_準格爾旗沙圪堵__、編號為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該地塊的規劃用途為_商住_____、容積率為_2.2__、計劃建築面積為_28__萬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土地使用權證(或用地紅線圖)編號為____;

  2.由乙方提供建房資金,並承建全部建築及附屬工程。

  第二條合作建房

  1.甲方同意提供依現狀上述第一條所指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提供建房資金,雙方合作開發建成約__28__萬平米的辦公(或商業、住宅)樓,並按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進行利益分成。

  2.工程造價以國家預算計算(不降點),全部由乙方承建。

  第三條建房資金

  1.工程建設資金預計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全部由乙方提供,實際建築成本高於或低於該預計數額的部分由乙方承擔和享有。

  2.建房資金指本合同生效後至房屋經驗收合格時止所需的一切成本、費用。該建房資金不包括甲方因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應繳的土地使用費或因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應補繳的地價款。

  第四條報批手續

  除按規定應由雙方共同辦理的報批手續外,包括本合同在內的所有報批手續均由甲方負責辦理,但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報批手續,包括毫不遲延地提供乙方持有的所需材料。

  第五條設計、建築

  1.工程設計費用由甲方負責,但需經得乙方透過設計方案,建築的招標、施工監督由乙方負責。

  2.工程設計的招標工作應在本合同生效後第__15__天內完成,整個建築工程應在本合同生效後第20天內開工,並在第10個月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

  第六條利益分成

  1.全部建築按每平米4200元的價格交由乙方銷售,除去乙方投入的建房資金,乙方找差價補足甲方每個建築平米4200元。

  2.超出每平米4200元銷售以外的溢價,為乙方所得,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

  3.每平米4200元(含4200元)的銷售稅由甲方承擔,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擔。

  4.乙方的銷售房款所得,除保證正常施工外優先支付甲方每平米4200元的差價部分。

  第七條違約責任

  1.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的約定時間完成工程設計的招標工作、或在本合同生效後第__20__天內開工、或在第_10___個月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2.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誤的,乙方工期順延,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

  3.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報批手續或工程的延誤,當拖延時間在__1__個月以內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應按主管部門釋出的指導租金價格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當拖延時間超過三個月以上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第八條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九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10

  一、合作方式。甲、乙雙方共同以乙方名義在 進行房地產專案開發,專案名稱暫定為 。

  二、合作條件:

  1、甲方提供待開發土地的使用權,乙方提供本房地產合作開發所需的全部資金。

  2、乙方保證對外提供全套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需資料,保證本企業註冊真實、合法,經營範圍符合房地產開發要求。

  3、由乙方辦理房地產開發的各種證照手續及房地產開發所需的各種行政審批事項,甲方積極予以協助。

  4、房地產開發過程,乙方選任設計施工企業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條件。

  5、房地產開發的樓盤設計,建築面積,樣式,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確定,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單方更改。

  三、甲方提供本房地產合作開發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面積 畝,使用期限 年,甲方保證該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無抵押,不受其它權利人追究。如因房產經營銷售需要辦理該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由乙方出資並辦理,甲方予以協助。

  四、本房地產開發專案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啟動,自 年月 日竣工,合作開發終止。乙方負責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造成的糾紛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間,由甲、乙雙方各派駐會計,共同負責樓房的銷售資金。甲方按開發房地產的建築面積 元/㎡提取作為本房地產合作開發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給甲方。自本合同同簽訂之日支付 元,開發房地產銷售至一半支付 元,開發樓房工程完工乙方結清甲方全部收益。

  六、違約責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損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產開發設計資金的10% 賠償乙方。

  2、因乙方資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損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產開發設計資金的10% 賠償甲方損失。

  3、因乙方經營、管理不善或資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應支付甲方收益的10%賠償甲方損失。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屬合同法上的無名合同,由於我國城市土地的國有性質及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嚴格行政管理,有著眾多房地產管理行政法律法規,因而該類合同在相當程度上排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時也呈現出較強的中國特色。通常說來,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體現出如下法律特徵。

  1、主體的複雜性這是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題中應有之義。與單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不同,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主體要複雜得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專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著嚴格的資質要求,而合作開發則給大量的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介入房地產開發提供了空間。因此,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主體呈現出較為複雜的形態,既可以是外國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內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國立法並未禁止國內的自然人作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主體,但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限制,故個人只能作為房地產專案公司(非中外合作經營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股東參與合作開發,而不能以個人名義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

  2、較強的行政干預性。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行政干預性主要體現在應履行一系列的審批及登記手續,其效力等問題也受到土地、規劃、房屋及建築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規的諸多限制。具體說來,包括土地使用權制度及其登記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審批及登記制度,此外還有我國相關外商投資經營企業法關於中外合作(合資)開發房地產合同應履行的審批及登記制度等。對房地產開發進行規劃方面的限制是世界各國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資准入的審批制度等則具有濃郁的中國特色。在我國合同法領域,房地產合同的行政干預性相對較強,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行政干預性在房地產合同中又屬相對較強。這是我們在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實踐和理論研究中不能迴避的問題。

  3、合作形式的多樣性如前所述,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在合作形式上有著多樣性。在組織形式上,既可以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為從事房地產開發而共同出資設立房地產專案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專案公司而是由兩個以上民事主體聯合進行開發,各方對其開發所得房地產屬共有關係;既可以是內資企業之間的合作開發,也可以是中外合作開發;中外合作開發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進行開發,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行開發。當然,不論合作形式如何多樣化,萬變不離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資。而出資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和以資金出資兩種,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出資,即以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作為出資。我們認為,在目前的環境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也是一種相對稀缺的資源,是無形財產的一種,以此作為出資,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實踐中,單純以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作為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出資的較少,因為在合作各方擁有開發專案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可直接申請獲得,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通常與其他出資形式共同作為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出資。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11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互惠、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的房地產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轉讓協議:

  一、甲方轉讓的標的:

  土地使用權:位於地塊1畝,合10平方米商住用地。

  二、轉讓價款及支付方法

  1、轉讓價款:雙方確定甲方上述房地產專案按佔地面積計算,每平方米1150元(包括報建費在內),轉讓面積___畝,計___平方米,共計轉讓總價款為:壹億零玖佰叄拾玖萬伍千元(109395000元)。如果新增加容積率和報建費,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無條件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2、支付方式: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並在甲方提供合法委託手續及相關的法律檔案後,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100萬元。為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該款由乙方先交付給___律師事務所轉付給甲方。

  自乙方將定金交給律師事務所轉付給甲方之日起45天內,乙方應再將上述土地使用權轉讓款總額的60%,計為人民幣陸仟伍佰陸拾叄萬柒仟元支付給甲方。但該款只能劃入律師事務所的帳號,並由該所監管,只許甲方使用於辦理上述土地使用權過戶所需費用,待甲方辦理好上述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並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日及以後,該款項才可由甲方自行支配使用。

  在甲方全部辦妥上述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並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日計起,乙方應在一年內將受讓上述土地使用權的全款(即扣除首期60%之後剩餘的40%)如數付清給甲方。

  三、履行條款

  自乙方將轉讓款的60%轉到律師所的提存監管帳戶之日起,甲方承諾在80天內負責辦妥產權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並在甲方收取定金時,必須交一套土地證、規劃許可證等“五證”的正本給乙方。

  有關權證轉讓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乙方配合,辦理權屬轉讓所需的稅費和其他費用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甲方應付部分可在定金及乙方首期付款中支付。乙方應付部分,由乙方接到交易中心繳付通知之日起2天內支付,以免延誤交易日期。

  律師法律服務費、提存代理費共計人民幣100萬元,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甲方必須配合乙方辦妥專案(含用地證件)開發的一切合法手續,確保乙方順利進行專案開發。在辦理過戶手續時,乙方可用第三人名稱辦理,甲方同意協助。

  四、陳述與保證

  1、甲方的陳述與保證:

  甲方保證以上轉讓的資產專案無爭議、無抵押、無查封,保證甲方對其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如發生由此引起所有有關資產產權與第三方的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由此所產生的乙方損失。

  關於上述轉讓事宜,甲方企業股東會、董事會已做出同意的決議。

  2、乙方的陳述與保證:

  乙方保證將按合同的約定,誠信履行義務。

  乙方保證受讓資產的資金來源合法。

  五、保密條款

  本轉讓行為過程中協議雙方獲取關於對方的一切檔案、資料和資料等資訊,雙方都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許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六、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均應誠信履約,如有任何一方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乙方支付定金後,甲方反悔不轉讓,則甲方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

  乙方支付定金後,乙方反悔不受讓,則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定金,定金歸甲方所有。

  七、爭議解決

  若因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珠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八、其他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甲方收到乙方定金時生效,交易完畢自行失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及需要變更的事項,另以補充合同形式確定。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一份,另送相關部門各執一份。各份文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方式。

  甲、乙雙方共同以乙方名義在 進行房地產專案開發,專案名稱暫定為 。

  第二條、合作條件:

  1、甲方提供待開發土地的使用權,乙方提供本房地產合作開發所需的全部資金。

  2、乙方保證對外提供全套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需資料,保證本企業註冊真實、合法,經營範圍符合房地產開發要求。

  3、由乙方辦理房地產開發的各種證照手續及房地產開發所需的各種行政審批事項,甲方積極予以協助。

  4、房地產開發過程,乙方選任設計施工企業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條件。

  5、房地產開發的樓盤設計,建築面積,樣式,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確定,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單方更改。

  第三條、甲方提供本房地產合作開發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面積 畝,使用期限_____年,甲方保證該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無抵押,不受其它權利人追究。如因房產經營銷售需要辦理該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由乙方出資並辦理,甲方予以協助。

  第四條、本房地產開發專案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啟動,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合作開發終止。乙方負責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造成的糾紛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間,由甲、乙雙方各派駐會計,共同負責樓房的銷售資金。甲方按開發房地產的建築面積 元/㎡提取作為本房地產合作開發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給甲方。自本合同同簽訂之日支付_____元,開發房地產銷售至一半支付 元,開發樓房工程完工乙方結清甲方全部收益。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損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產開發設計資金的10% 賠償乙方。

  2、因乙方資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損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產開發設計資金的10% 賠償甲方損失。

  3、因乙方經營、管理不善或資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應支付甲方收益的10%賠償甲方損失。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13

  甲 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乙 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專案內容及規模:

 第一條總投資及資金籌措:

  總投資____萬元(其中:徵地費____萬元,開發費____萬元,建築安裝費____萬元)。投入資金規模____萬元,甲方出資____萬元,分 ____次出資 ,每次出資____萬元,預收款____萬元;乙方出資____萬元,分____次出資,每次出資____萬元。

  第二條合作及經營方式

  1、合作方式:

  2、經營方式:

  第三條資金償還及佔用費

  資金佔用費按月利率____%計付,並於每季末的前____天內付給出資方。資金的償還按如下時間及金額執行____ 。最後一次還款時,資金佔用費隨本金一起還清。

  第四條財務管理

  1、成本核算範圍:

  2、決算編制:

  3、財產清償:

  4、利潤分配:

  第五條 違約責任

  第六條 其他

  1、該專案資金在____行開戶管理。

  2、____方經濟責任由____擔保。保證方有權檢查督促____方履行合同,保證方同意當____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經濟責任。

  3、____方願以____作抵押品,另附明細清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____方不履行合同時,____方對抵押品享有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

  第七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執____份,乙方____份。合同副本____份,報送____等有關單位各存1份。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的修改、補充須經甲乙雙方簽訂變更合同協議書,並須保證方同意作為合同的補充部分。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14

  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共同出資、共同參與、共同研究開發完成同一研究開發專案,共同享受效益、共同承擔風險的合同。那麼大家知道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要如何寫呢?

  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合作投資建設開發甲方位於 市

  路 號土地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書。

  第一條 合作專案概況

  1-1、土地概況

  雙方合作的土地位於 市 路 號,共計約____畝(以下簡稱為“專案用地”,面積以紅線圖為準,該圖作為本協議的附件一);該土地上現有部分建築物需拆除。

  上述專案用地之土地性質現為工業用地,使用期限為 年,甲方為該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

  1-2、合作專案概況及性質

  雙方擬以專案用地為開發資源,共同投資合作開發商住樓住宅小區,該專案暫定名稱為_____ 小區的容積率及建築面積以規劃部門最終審批核準的批覆檔案為準。

  小區擬定建設開發期限為自雙方合作的專案公司取得國有商住性質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後_____個月。

  小區擬定投資總額約為__ _萬元人民幣(以下簡稱“專案投資總額”)。

  第二條 雙方投資合作的條件

  2-1、甲方提供的合作條件

  甲方以第一條所述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相關審批手續費用作為雙方投資合作的條件。

  2-2、乙方提供的合作條件

  乙方以該專案所需的建設開發資金及專案開發管理支援團隊作為合作條件。

  2-3、合作前提

  2-3-1、本合同訂立後,甲乙雙方均應按照本合同之約定誠信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雙方承諾在專案實施過程中互相尊重、支援和合作;在涉及規劃控制、銷售控制以及爭取政府優惠政策和支援等重要事項甲方應給予乙方大力支援和協助。

  2-3-2、本合同訂立後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約保證金

  萬元人民幣。

  2-3-3、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同日應向乙方出具收據,並將合作專案的《國有土地證》原件交乙方保管。

  2-3-4、雙方全面履行本條款規定的2-3-2、2-3-3的合同義務後,即各自指派專人共同辦理設立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專案公司的相關證照手續。

  第三條 專案公司

  3-1、 公司作為甲乙雙方合作專案的開發公司。甲方佔專案公司 %股權,乙方佔專案公司

  %股權,在本合同生效後 月內,完成股權的轉移登記。

  3-2、雙方應當指派專人負責辦理專案公司的工商註冊登記及專案公司經營專案所必須的各項行政許可審批手續。

  第四條 甲方的合作分工及義務

  4-1、【a階段】

  甲方的目標任務:將專案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性質由工業用地變更為商住用地。

  目標任務完成時間:專案公司股權變更後____日內(因國家法律政策原因導致的遲延可相應順延,其他情況不得順延)。

  費用承擔:甲方承擔完成本階段目標任務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

  4-2、【b階段】

  甲方的目標任務:將專案用地之商住性質的土地使用權作為甲方對專案公司的實物投資變更至專案公司名下,使專案公司取得合作專案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目標任務完成時間:a階段目標任務完成後____日內(因國家法律政策原因導致的遲延可相應順延,其他情況不得順延)。

  費用承擔:甲方承擔完成本階段甲方目標任務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

  4-3、【c階段】

  甲方的目標任務:將專案用地整理至“三通一平”的用地狀態。

  目標任務完成時間:b階段目標任務完成後____日內。

  費用承擔:甲方承擔完成本階段目標任務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

  4-4、甲方的其他合同義務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還須承擔如下合同義務,甲方履行如下合同義務時所發生的費用均由專案公司承擔:

  4-4-1、在 小區建設開發階段,甲方應負責協調合作專案建設過程中的四鄰關係,保證合作專案的正常開發。

  4-4-2、負責解決合作專案施工過程中的用水用電事宜,保證合作專案正常實施。

  4-4-3、協助乙方辦理合作專案的設計、報建、建審、開工、銷售等開發過程中所需的相關手續、資料。

  4-4-4、負責辦理其他合作專案開發期間必須以甲方名義辦理的相關事務。

  4-4-5、負責辦理其他合作專案開發期間若以甲方名義辦理將會達到以下目的之一的相關事務:

  ★降低處理成本;

  ★節約處理時間;

  ★有利於本合同雙方合作。

  4-4-6、其他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確定應由甲方負責辦理的事務。

  第五條 乙方的合作分工及義務

  5-1、【b階段】

  乙方的目標任務:將除甲方出資的土地之外的專案公司開發資金

  萬元支付至專案公司名下。

  目標任務完成時間:乙方完成b階段目標任務後____日內(因國家法律政策原因導致的遲延可相應順延,其他情況不得順延)。

  費用承擔:乙方承擔完成本階段乙方目標任務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

  5-2、【d階段】

  乙方的目標任務:取得合作專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目標任務完成時間:甲方完成c階段目標任務後____日內(因國家法律政策原因導致的遲延可相應順延,其他情況不得順延)。

  費用承擔:完成本階段目標任務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5-3、【e階段】

  乙方的目標任務:指派乙方專業的房地產開發管理團隊到專案公司進行管理並實施本合作專案的各項與開發有關的工作;透過乙方自有資金或銀行信貸資金解決合作專案開發所需的必要資金。

  目標任務完成時間:由乙方根據雙方均認可的目標專案的開發實施計劃完成,需要雙方明確約定完成時間時,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或會議紀要予以明確。

  費用承擔:完成本階段目標任務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均由乙方支付或負責解決。

  5-4、乙方的其他合同義務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還須承擔如下合同義務,乙方履行如下合同義務時所發生的費用均由專案公司承擔:

  5-4-1、在合作專案建設開發階段,乙方應保證其管理團隊的人員穩定團結、專業敬業,保證合作專案的正常開發。

  5-4-2、負責解決合作專案建設過程中的所有技術問題,保證合作專案正常實施。

  5-4-3、負責辦理其他合作專案開發期間必須以乙方名義辦理的相關事務。

  5-4-4、負責辦理其他合作專案開發期間若以乙方名義辦理將會達到以下目的之一的相關事務:

  ★降低處理成本;

  ★節約處理時間;

  ★有利於本合同雙方合作。

  5-4-5、其他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確定應由乙方負責辦理的事務。

  第六條 專案公司的相關事項

  6-1、專案公司股權變更完成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按如下約定組建專案公司的高層管理團隊:

  6-1-1、專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指定人選擔任。

  6-1-2、專案公司的財務總監由甲方指定人選擔任。

  6-1-3、雙方各自有權更換其指派到專案公司擔任管理崗位的人選,但需在人選變更前10日內書面通知相對方。

  6-2、專案公司的股權比例結構及章程

  6-2-1、甲方以專案用地入股佔專案公司百分之____的股權。

  6-2-2、乙方以合作專案開發所需資金及房地產開發的專業管理團隊等入股佔專案公司百分之_____的股權。

  6-2-3、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所約定的股權分配比例享有及分配專案公司的經營收益。

  6-2-4、專案公司在公司行政機關所登記備案的公司章程,應當作出與本合同雙方約定一致的安排;該章程無論因任何原因與本合同之約定發生衝突時,甲乙雙方一致確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均以本合同之約定為準。

  6-3、專案公司的運營及管理

  合作專案的所有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材料裝置的供應的招標及開標均以專案公司名義對外舉辦,中標單位由專案公司確定。該專案的所有設計、施工、監理及材料供應合同均以專案公司名義簽訂並履行合同義務。

  第七條 與合作專案有關的特別約定

  合作專案的物業管理由乙方或乙方委託的專業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

  第八條 專案收益分配

  甲乙雙方選擇如下第_ _種方式進行合作專案的收益分配:

  8-1、按雙方各自在專案公司所佔的股權比例分配專案公司的經營收益;

  8-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保密

  甲乙雙方必須對所獲取對方的機密資訊予以保密,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洩露釋出,否則合作方有權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甲方在a階段、b階段或c階段未能按照約定期限完成階段目標任務時,每逾期一日應按專案投資總額的萬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在對應階段逾期120日仍未完成階段目標任務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在b階段、d階段或e階段未能按照約定期限完成階段目標任務時,每逾期一日應按專案投資總額的萬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在對應階段逾期120日仍未完成階段目標任務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10-3、除10-1、10-2條款所約定的違約責任之外,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使相對方遭受損失時,違約方應按相對方遭受的損失額的百分之三十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並全額賠償其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 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後遺留問題的解決

  11-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一方違約另一方行使了單方解除權而終止時,雙方應當結算乙方對該專案的投資總額,增加或扣除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金和賠償金額後,由甲方向乙方返還投資款項。

  11-2、若因政府部門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出現而導致本專案無法執行時,雙方另外協商合同終止事宜。

  第十二條 其他

  12-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等,均應按照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傳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透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12-2、未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檔案,不得對本合同進行更改;未盡事宜,由雙方當事人另行協商確定。

  12-3、事先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一方不得將其在本合同中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12-4、雙方因合同發生的全部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發生訴訟,由 人民法院管轄。

  12-5、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12-6、因本合同履行的複雜性,甲乙雙方聘請 律師事務所 律師提供全程法律服務。律師費 萬元/年,甲乙雙方各自承擔一半。

  12-7、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2-8、本合同標題僅為方便閱讀,不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亦不作為本合同的解釋之用。

  12-9、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12-10、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15

  鑑於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國有土地所有權不可以轉讓,為了實現對國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場流轉,我國設立了獨特的國有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相分離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權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可以透過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體之間流轉,從而實現土地資源的市場配置。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用土地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現土地要素與資金要素的結合,從而在最大程度上實現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益物權,這是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法律基礎。然而,在房地產開發實務中經常出現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名為合作開發實為房屋買賣、名為合作開發實為借款、名為合作開發實為房屋租賃的情況。為了正確處理以上問題,20xx年8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以四個條文對上述四種情況作了界定,這也是本文要討論的房地產合作開發中的轉性合同,本文主要討論上述四種轉性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

  一、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概念及特徵

  1.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概念及特徵

  要確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否名實相符,首先就要對什麼是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進而分析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特徵,從而來判定那些合同屬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那些合同應該轉性合同,並應按照轉性後的合同關係來處理。

  《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對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作出明確界定:“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因此,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應該具備以下特徵:第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第二,當事人雙方共享利潤;第三,當事人共擔風險,第四,當事人是以開發房地產為合同的基本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不再把共同經營作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必要條件。我們認為,實踐中對於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上述四項特徵中爭議較多也最難以把握的是特徵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和特徵三(當事人共擔風險)。下文將對上述特徵一、三作進一步分析。為了敘述的簡便,本文僅討論合作方為兩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開發與合作方為兩方的情形並無本質差異。

  2.關於特徵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

  上述特徵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唯一出資,另一方則以資金作為唯一出資;

  (2)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則以部分資金作為唯一出資;

  (3)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則以部分土地使用權作為唯一出資;

  (4)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

  (5)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也以非資金形態的實物(如建築材料)或勞務作為出資。

  其中以第(1)、(2)種情形最為常見,第(3)、(4)種情形偶見於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合作當事人的情形;第(5)種情形偶見於工程專案的材料供應商、施工承包商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合作當事人的情形,特別是在開發企業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況下。

  3.關於特徵三:當事人雙方共擔風險

  本文認為,上述特徵應理解為:當事人對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後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後果應當共同分擔。這裡,共擔的風險應主要指合作雙方預期的利益目標不能實現或者不能全部實現的風險,而一般不包括由於一方過錯導致的利益風險。除非非過錯方同意分擔,否則後者應由過錯方承擔。

  何謂共同分擔風險?

  首先,在確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時,應該注意,不能僅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確的不承擔經營風險的約定作為判斷標準,而應該以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作為判斷標準。即,只要合同的實質內容表現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獲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擔經營風險,儘管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不承擔經營風險,也應該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

  其次,這裡所說的風險是經營風險,不屬於其它風險。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約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權,乙進行投資,甲乙雙方合作進行開發房地產,甲承擔土地使用權證辦理帶來的風險,乙承擔出資帶來的風險及合作開發過程中的其它風險,甲獲得房屋建成後的一半房屋面積或者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該部分房屋所對應的房價款作為收益。在這個合同中雖然沒有明確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相反還約定了甲方應該承擔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帶來的風險。但是從該合同中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來看,甲實質上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因為,第一,辦理產權證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個附隨義務,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須履行的義務,是甲方的固有義務,不屬於經營風險的範疇。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將分得一半房屋面積;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將能獲得相當於該一半房屋面積的房屋價款。也就是說,無論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獲得相當於一半房屋面積的收益。因此,本文認為,案例一的合同應該按照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來處理。

  再次,共同分擔風險應理解為風險的分擔比例應當與各方當事人就合作開發目標順利實現時所約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當,至少不應嚴重失衡。否則應視為非實質性的共擔風險。比如案例二,合同約定,合作開發專案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論實際建成房屋面積是否增減)的一半,合作開發專案最終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除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外,既不承擔合作開發活動中的其他損失,也不要求相對方給予經濟補償。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約定,合作開發專案完成的,甲作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開發專案最終不能完成的,甲也將能獲得相當於該一半房屋面積的房屋價款的80%,其餘20%作為甲對合作開發專案最終不能完成的風險承擔。在上述案例二中,由於土地本身一般不易滅失,對於甲而言,如果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擔的風險幾乎為零,或者僅僅喪失一定期間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對於提供資金的一方,乙將實際上承擔開發失敗的幾乎所有經濟損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對於甲而言,如果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不能履行,不僅其承擔的風險為零,而且可以繼續獲得約定的利益,只是該利益比專案成功時有所減少。可以說,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風險是無利可圖,但不會虧本,即不賺不賠;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風險是少賺不賠。因此顯而易見,該兩案中甲分擔風險的比例與其就合作開發目標順利實現時所約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經嚴重失衡。有人認為,只要雙方約定共擔風險,就應認定為合作開發合同,風險的分擔比例應當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自由約定,法律不應無端干預。本文認為,如果法律對於當事人風險的分擔比例完全不加干預,將給當事人規避《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關於轉性合同的規定留下巨大的空間。比如,當事人可能約定利益分配時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風險分擔時,該方承擔1%。

  二、合作開發房地產過程中四種轉性合同

  1.《司法解釋》確定轉性合同的法理基礎

  《司法解釋》分別在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四種轉性合同。《司法解釋》作出這四條解釋的法理基礎均為意思表示理論,即透過揭示合作開發房地產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來判定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質,而不以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的名稱或外部表現形式來判斷合同的法律性質。

  2.四種轉性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

  (1)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從該條規定可以得出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的本質特徵是,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時,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經成為“投入”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這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關係在權利義務的本質上並無二致。也就是說,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所獲得的對價,合同相對方透過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而獲得了土地使用權。投入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作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此時,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合作開發房地產的經營風險,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合作開發房地產的經營風險,那麼這類合同就屬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合作開發房地產的經營風險,而只是約定收取固定利益,那麼這類合同就屬於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

  ②認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實踐中,如果由於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不夠嚴謹,在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中僅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約定風險分擔的,這樣的約定是否可以視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認為,這種情況下不宜一概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利益,而應該以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作為判斷標準。即,只要合同的實質內容表現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獲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擔經營風險,儘管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不承擔經營風險,也應該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相對方仍應對固守“保底利益”的當事人承擔價值固定只不過變換給付物種類的義務,那麼合作風險實際上還是並未“共同承擔”。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義。《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無論在合作開發房地產中出現什麼樣的經營風險,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取得一定的、不變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應該具有以下特徵:A.是可以確定的、不變的利益。即,不論合同能否實際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該利益是可以確定的,並且經確定後是不發生變化的。例如,土地價款的35%,總投資的25%這樣的約定。B.可以表現為貨幣,但不以貨幣為限。在通常情況下固定利益表現為貨幣,但並不以貨幣為限。可以是固定數量的貨幣,也可以固定數量的房屋,還可以是固定數量的貨幣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進一步認為,《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一詞不夠確切。在上文列舉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風險是少賺不賠,但嚴格說來,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專案開發的成敗將影響甲獲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現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將不能認定轉性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而事實上這類合同的本質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權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只不過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按照不同的專案開發結果做了分別約定。因此,本文認為,如將《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改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轉性認定的漏洞,因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約定的專案失敗情形下的利益。

  (2)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房屋買賣的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則表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在於以所“投入”的資金作為獲取固定數量房屋的對價。也就是說,提供資金的一方,透過投入資金獲取了固定數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對方通過出賣固定數量的房屋獲取了一定的資金,這符合房屋買賣合同的特徵。投入資金的一方成為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合同相對方成為房屋的出賣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的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房屋買賣。因此,此類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麼這類合同就屬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數量的房屋,那麼這類合同屬於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實為房屋買賣合同。

  ②認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所指的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資金一方當事人獲取固定數量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其次,固定數量的房屋,應該和本文在前面對“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樣,該固定數量房屋的數量應該是可以確定的,並且經確定後不變的。例如合同中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該約定就是確定的,不論房屋是否能實際建成,合同約定的固定數量房屋都是確定的,並且是不變的。至於,該房屋最終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資金的一方能否實際分到5000m2的房屋則屬於合同履行的範疇。

  (3)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的貨幣,則表明提供資金的一方透過投入資金,獲取了固定數額貨幣的回報,相當於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出藉資金獲取了利益,合同相對方透過借款進行了房地產開發,雙方的真實意思在於融資進行開發建設。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徵,提供資金的一方於貸款人,合同相對方於借款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借款。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麼這類合同屬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那麼這類合同屬於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

  ②認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理解。我們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約定了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收取固定數額的貨幣時,應該注意這裡的固定數額貨幣不等同於“固定利潤”。這是因為利潤的獲取要取決於房地產開發的結果,在房地產開發完成之前利潤是不確定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不存在“固定利潤”。例如在合同中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後提供資金一方獲取合作建房利潤的50%,這樣的約定就不應該視為約定了提供資金的一方獲取固定數額的貨幣。

  (4)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以租賃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論合作的結果如何,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都將使用(租用)一定數量的房屋。雙方當

  事人的真實意思在於提供資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資金作為使用約定面積房屋的對價,相當於提供資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對方提供約定面積的房屋給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使用。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為承租方,合同相對方為出租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是否不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麼這類合同就屬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並只以租賃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麼這類合同就屬於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合同。

  ②認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為這類合同和我們通常意義上的租賃合同存在一定的區別,所以在合同的條款表述上往往不同於一般的房屋租賃合同,通常會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後在一定期限內透過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費使用約定面積的房屋。《司法解釋》所稱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無論這類合同中是否有明確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後約定面積的房屋,只要約定的實質內容表明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並只以租賃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應該把這類合同認定為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合同。

  三、合作開發房地產過程中幾種特殊的情況的處理

  第一種情況,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乙方僅提供資金,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的規定,存在兩個合同關係,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貸款方,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出借資金的對價均為所約定獲取的固定數額的貨幣。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B.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存在兩個合同關係,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是房屋買賣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又是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支付貨幣的對價均為所約定獲取的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C.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在此種情況下,還可以再分兩種情況來討論: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額的貨幣量很少,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量房屋的價值相比,所佔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麼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貨幣,那麼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三個合同關係。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或固定數額的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麼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儘量簡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原則的後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b.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量房屋量很少,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額的貨幣的價值相比,所佔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麼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那麼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三個合同關係。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量的房屋或固定數量的房屋和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麼乙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麼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後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D.固定利益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存在兩個合同關係,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房屋租賃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人又是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益義務關係。

  E.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種情況下,也應該再分兩種情況來討論: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額的貨幣量很少,和約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相比,所佔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中部分價值,那麼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或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價值中的部分價值,那麼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價值中的部分價值,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儘量簡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原則來處理,既按照後一種思路來處理。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房屋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b.約定甲獲取的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很小,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額的貨幣的價值相比,所佔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約定取得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麼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三個合同關係。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麼甲方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貨幣中的部分貨幣,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後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F.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量的房屋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種情況下,應該按照前文C部分所確定的原則來進行處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前文E部分確定原則來進行處理。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量的房屋很少,和約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相比,所佔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b.約定甲獲取的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很小,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量的房屋的價值相比,所佔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二種情況,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這種情況和第一種情況沒有本質的區別,唯一的區別在於乙方作為合同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不同,在第一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支付的對價是其所提供的資金。在第二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種情況,甲、乙雙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這種情況和第一種情況也沒有本質的區別,唯一的區別在於乙方作為合同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不同,在第一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支付的對價是其所提供的資金。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權和資金。實際上甲方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房屋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借款合同的貸款方所獲取的對價形式表現為所獲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質上卻是乙方投入的資金或土地使用權或資金和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