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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暨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2009年護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暨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凡未取得護士執業資格者,按照《護士條例》,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09年在校畢業生),可報名參加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學歷;

  (二)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專科學歷;

  (三)獲得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考生的報名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稽核,考試合格者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發給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有效證明。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和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合格者,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者,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並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