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贈與合同模板錦集六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贈與合同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贈與合同 篇1
1.格式
贈與合同
甲方(贈與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麼、在什麼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交割,辦理什麼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方將自己所有的物品、現金或者某種權利贈送給他人的行為。贈與合同通常是單務合同,即合同生效後,贈與方負有將贈與物交給受贈人的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受贈方享有領取贈與物的權利而不承擔義務。贈與也可以附條件,即贈與一方要求受贈方履行某種義務,受贈方不履行義務贈與方有權撤銷贈與。但這種條件一般是與贈與人的利益無關的條件,而不是要求有償地贈送。如果將某種物送給他人並要求給付一定的金錢就不是贈與關係。因此,附條件的贈與仍然是單務行為。簽訂贈與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贈與標的必須是贈與人所有的或者贈與人有權處理的財產或者某種權利,贈與人不能把不履於自己或者自己無權處理的財產和權利贈送他人,否則,構成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贈與標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貨幣(包括外國貨幣),也可以是有價證券、某種權利。例如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權贈與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等。
(2)權利轉移涉及到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在合同中訂立清楚。例如,贈與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沒有辦理手續的,其轉讓無效。
(3)合同中要寫清楚贈與人有權處理贈與財產的證明檔案,確保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贈與合同 篇2
合同法頒佈之前,儘管學術界對贈與合同究竟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一直存在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明確規定,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性合同,並運用於審判實踐,成為基本共識。合同法頒佈以後,對贈與合同性質的爭論比過去更為激烈,不僅理論界主張不同的觀點,審判人員在學習新合同法的過程中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現這種情況,說明合同法對贈與合同性質的規定不十分明確,容易讓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筆者試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啟示。
一、有關贈與合同性質的幾種觀點
(一)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據筆者的瞭解,多數學者都持此種觀點。其主要理由在於:
1、如果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自贈與物交付時成立,則贈與人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義務,贈與的意思表示對贈與人沒有任何拘束力,那麼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行行為而落空,這與誠實信用原則是背道而馳的①。
2、合同法第185條有關贈與合同概念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條規定已明確表達出這樣的意思:贈與合同經一方表示贈與,另一方表示接受時即成立②。
3、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表明,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而無其它任何條件,“一諾即成”,因而是諾成性合同③。
4、合同法第188條關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是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有力例證。
(二)贈與合同是一種效力較弱的諾成合同。持這種觀點者認為,“合同法對於贈與合同的性質進行了明確規定,即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贈與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時生效,不以接受贈與物為生效條件。但這種諾成合同的效力較弱,如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④基於相同的理由,有人稱贈與合同為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⑤。不管是效力較弱的還是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實質都是承認贈與合同的諾成性質,其主要依據都來自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
(三)口頭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⑥。口頭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僅需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贈與物的實際交付。而當事人如以書面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較慎重,一旦達成書面協議,贈與合同即已成立,而無需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四)動產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不動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⑦。其依據來自於對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理解,認為該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贈與房屋的,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應認定贈與關係成立;如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已經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由此可見,房屋贈與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一致並辦理過戶手續為條件,而不要求必須交付房屋。
(五)贈與合同原則上為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為例外⑧。該觀點認為合同法並沒有單獨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合同或者諾成合同,而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其餘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依據在於:
1、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於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已經交付了贈與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銷贈與⑨。
2、合同法第188條對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規定,說明這兩類贈與屬於實實在在的諾成合同。
二、對各種觀點及贈與合同有關條款的質疑
以口頭或書面協議形式來確定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或諾成性合同,顯然不能成立。按合同法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管其以口頭還是書面形式訂立,均是諾成性合同。認為口頭贈與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是諾成性合同的觀點,對此無法作出解釋。此外,以贈與物是動產或不動產來確定贈與合同的性質的觀點,從其依據來看,其完全無視新合同法有關新的規定,仍僅僅囿於從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規定進行分析,其觀點自然也難以讓人苟同。筆者在此結合合同法條款具體規定主要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的觀點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並不能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的結論⑩。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個理由是合同法第185條在表述上落腳點在於“受贈人表示接受”,但這並不當然推出一方表示給予,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的結論,不排除將第185條的前段表述理解為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實際無償給予受贈人,另一方面受贈人有接受的真實意思,合同始成立。如果立法者意圖在贈與合同的概念中對其是諾成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這樣表述:“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允諾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於合同法沒有作出類似的規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條時,在無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況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該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於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則認為該規定是諾成合同的證明,即“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 。何以對同一條款會得出兩種截然對立的結論,筆者試圖作如下分析:
1、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此條款規定中贈與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銷權,正是因為贈與物尚未交付,故贈與合同沒有成立;如果合同已經成立,除發生法定情形外,贈與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即此條款規定中的“撤銷”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銷。對此理解筆者又有兩點疑惑:一是合同既然沒有成立,對雙方當事人本就沒有約束力,贈與人可拒絕受贈人要求履行義務的請求,又何必設定一個撤銷權呢?二是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是不準確的,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提法是“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二者不是簡單的不同。權利轉移與交付的內涵並不一樣。權利轉移可能存在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一般來講,贈與物的所有權是同贈與物的交付一併轉移的;第二種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才發生權利轉移的,贈與物即使已經實際交付,也未發生權利轉移;第三種情況,在當事人約定發生權利轉移的情況下,即使贈與物沒有交付,也會發生權利轉移或者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卻沒有發生權利轉移。在第一種情況下,贈與物未經交付即“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在第二種情況下,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但由於仍在“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仍得以撤銷贈與;至於在第三種情況下,撤銷贈與與贈與物是否實際交付更是沒有必然的聯絡。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對於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無論是贈與物交付之前或之後,都有可能產生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這一方面說明“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不完全準確,另一方反過來說明合同法第186條僅僅是對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條件作了規定,但並不能由此得出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抑或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
2、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如何從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得出“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的結論,筆者一時還難以理解,但筆者認為
從該條款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有一種可能,即主張能被撤銷的,只能是某種已經成立的關係。既然贈與人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已經成立”的贈與,也就是承認了贈與物權利轉移(包括交付轉移等三種情況)之前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亦即贈與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贈與物為要件,而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此種觀點是否成立,難下定論。筆者在此僅僅是提出問題,希望能為關注合同法者提供參考。
(三)合同法第188條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一方面表明此兩類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說明其他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因為從立法技術上看,如果承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則無論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還是除此兩類合同以外的其他贈與合同,贈與人交付贈與物為其義務,受贈人要求交付為其權利是贈與合同的基本內容,法律無需特別對某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相反,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往往說明一般情形下適用一般規定。即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適用傳統理論,其為實踐性合同。
但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認為,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贈與物只發生在特別情形,對於一般情形,由於贈與人交付贈與物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所以,這類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筆者對此有如下異議:1、這種觀點一方面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一方面又將諾成合同的本質特徵,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贈與人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有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限定在特別的情形,那麼認為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意義何在呢?2、這種觀點,認為“贈與人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故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在贈與人先期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情況下,這種分析無疑是成立的。但法律並未禁止在受贈人主張交付以後,贈與人再行使任意撤銷權。在後述情況下,對於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言,會出現這樣的矛盾:一方面因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受贈人行使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另一方面,贈與人以贈與物的權利尚未轉移為由行使任意撤銷權,拒絕交付。這同樣使得在諾成性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的權利和贈與人履行交付的義務變得毫無意義。而如果將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定位於實踐性合同,則不會出現這種矛盾。但作這樣的理解,仍然存在著合同既然沒有成立,何必設立撤銷權的困惑。
(四)合同法第189條是對諾成性合同的規定,但該條應當只在特別情形下適用。該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裡“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一般應指在贈與物仍為贈與人佔有的情況下發生。既然贈與物尚未交付,所有權尚未轉移,贈與人使自己的財產毀損、滅失,何以要對外承擔責任呢?唯一的解釋是贈與物雖未交付,但贈與合同已經成立,贈與人承擔起了妥善保管贈與物的義務,否則就可能承擔一定責任。如此分析,又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如果認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9條的規定就又成為支援該觀點的一個理由;如果認為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則對第189條只能理解為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下適用,因為這兩類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筆者傾向於後一種理解,但認為在條款設計上把第189條作為第188條第2款更顯合理。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一經訂立即成立,併產生兩個法律後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筆者的傾向性意見
(一)新合同法並沒有將贈與合同在傳統認識上予以突破,確定其是實踐性還是諾成性合同,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關於贈與合同(公民之間)是實踐性合同的規定沒有改變。立法者只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災中,一些商家為了達到宣傳的目的,在媒體上宣稱向災區捐款,待宣傳目的達到後,卻不履行贈與的實際情況,對贈與合同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即除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外,其他的贈與合同仍為實踐性合同。當然,這種觀點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無法闡釋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準確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較明確的解釋。
(二)主張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者理論上總是以若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那麼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都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約行為而落空”,這樣對受贈人不公平為依據。筆者認為,對此完全可以合同法總則第42條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進行規範。在當事人協議過程中,贈與成立之前,如果贈與人作出贈與的鄭重承諾,對方又表示接受,但後來贈與人無正當理由不交付贈與物,屬於合同法第42條第3款規定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因此使受贈人有實際損失的,贈與人應當賠償。關於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日本人紀平孝訴湖南省人民醫院贈與一案的答覆》中指出,“紀平孝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依我國法律是允許的,……如果紀平孝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紀平孝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另外,為了解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和追究贈與人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矛盾,筆者認為,贈與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必須同時滿足:1、贈與人無正當理由出於故意反悔;2、因贈與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
贈與合同 篇3
【案情】
王力和張園是對門鄰居,王力開辦有一個公司,生意大,經濟條件好;張園是一名教師,教書育人,家庭收入一般。由於是鄰居關係,在張園的精心輔導下,王力的兒子學習成績很好。由於雙方所在的Z市交通日益擁堵,市民對機動車限購要求很高。張園為了在限購車輛政策出臺之前也能夠擁有一輛私家愛車,就向王力提出借款購車,王力因張園照顧其子的學習,就大方的表示可以把自己不常用的一部七成新小轎車贈與張園。王力和張園為慎重此事,特簽訂贈與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王力無償贈與張園一輛小轎車,定於20xx年8月30日前交付車輛和進行過戶。
【爭議】
一、如果王力在交車以前反悔,張園還能得到約定的小轎車嗎
二、如果王力在交車以後反悔,張園還能得到約定的小轎車嗎
三、如果張園未得到受贈車輛,張園有什麼權利可以要求救濟嗎
【評析】
正確回答上述問題,必須解決贈與合同是什麼型別的合同。確定了合同是什麼性質,對於確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時間和條件、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權利義務的實現均有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發生爭議的時候,司法機關、仲裁機關首先要做的就是確定合同的型別歸屬,然後確定爭點,確定適用的法律規範,進而用合同性質之鑰,去開啟定紛止爭之門。
合同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理論分類。例如:1、根據法律是否對合同賦予特定的名稱,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2、根據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取得利益,可以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3、根據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可以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根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以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5、根據合同之間的關係,可以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6、從合同成立條件的角度進行分類,可以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所謂贈與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經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協議。其中,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當事人成為贈與人,受領財產的一方當事人成為受贈人。
贈與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普通贈與合同。例如前文提到的王力與張園之間簽訂的贈與合同;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例如企業、個人在抗震救災過程中做出的捐贈;三、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有的贈與合同不僅以書面形式訂立,而且還由公證機關進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證明。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無爭議。理論界爭議較大的是: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目前佔主流的觀點認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他們認為:
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係。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於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除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贈與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樣,經過要約與承諾,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故為諾成性合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為什麼會存在爭議呢,原因在於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具有撤銷權的緣故。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關於“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的規定,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之外的普通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撤銷權的.設定在於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於贈與合同確定為諾成合同,則相應的加強了對受贈人的保護和對贈與人的約束,又因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如果對贈與人與受贈人給予同等保護,則會加重贈與人的負擔。因此從利益衡量角度出發,賦予贈與人相應的撤銷權,以減輕贈與人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成立生效後,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地撤銷贈與,具有單方的任意性, 因此第一個問題的答案便很明確了:如果王力在交車以前反悔,撤銷了贈與,張園則不能夠得到約定的小轎車。
下面回答第二個問題。車輛(贈與物)沒有交付前,贈與人可以任意地撤銷合同,那麼車輛(贈與物)交付後,贈與人是否也可以任意地撤銷合同呢。
贈與物的交付標誌著贈與合同予以履行,贈與物交付後,即表明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受贈人受領了贈與物,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雙方之間的贈與權利義務隨之終止。根據誠信原則和維護社會生活的穩定性的要求,贈與人不能反悔,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但由於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財物無償贈與他人,贈與人具有善意性,為保護該善意性和防止受贈人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對贈與人的有關利益實施惡意的侵害。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如果受贈人具有以上規定的不法情形,則其行為與我國的公序良俗和傳統倫理觀念,如“滴水之恩,當湧泉相報”等顯系嚴重背離,屬於人人忿恨的“恩將仇報”行為,因此,法律特意賦予贈與人、因受贈人違法行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恢復原狀。該情形下撤銷權與贈與物交付前的任意性撤銷權明顯不同,具有法定限制性。僅在出現法定情形時,贈與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因此第二個問題的答案是,車輛交付後,由於合同履行完畢,正常情況下,即便王力在交車以後反悔,張園依然可以得到約定的小轎車,除非張園作為受贈人,違反法律規定,實施了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不法情形。
因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撤銷了贈與,而是張園不能夠得到約定的小轎車。張園如果受到損失,是否可以尋求權利救濟呢。由於贈與人的撤銷權分為任意性撤銷權和限制性撤銷權,因此,張園因贈與合同撤銷所受的損失,也應當分不同情形進行處理。在贈與物交付前撤銷贈與的情形下,由於贈與合同系諾成合同,雙方經過要約、承諾,形成合意,則贈與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雖然贈與人具有法定的撤銷權,但如果張園為簽訂合同付出了必要的費用,如交通花費、或者為接受贈與物而實施了準備工作,如修建停車場所、預交有關費用,致使其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則張園有權要求王力賠償有關損失。在贈與物交付後撤銷贈與的情形下,由於該撤銷的發生前提條件須是張園具有侵犯違背贈與人利益的行為,故贈與人或因受贈人違法行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在法定期限內撤銷贈與得到法律支援,則張園應當返還車輛張園返還車輛所受的損失,按照“不能因違法行為而獲利”的原則,由張園方自行負擔,無權主張相應權利救濟。
因此第三個問題的答案是,如果張園未得到受贈車輛,張園的權利救濟需要分清情形:一、在贈與物交付前撤銷贈與的情形下,張園有權要求王力賠償有關損失;二、在贈與物交付後撤銷贈與的,因該撤銷贈與的前提是張園實施了法定的侵犯違背贈與人利益的行為,故張園無權要求王力賠償有關損失。
贈與合同 篇4
動產贈與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按照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達成_____________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 贈與標的物: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贈與標的物的用途
乙方接受贈與_____________後,乙方不得將受贈的出售、出租、外借或挪作他用,並應委任管理員妥善保管贈與標的物且費用自負。
第三條 贈與標的物的交付時間
甲方應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本合同第一條所述標的物交付與乙方。
第四條 合同的撤銷
如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受贈標的物或未履行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甲方有權撤銷此贈與合同。
第五條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方式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透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5
公益捐贈撤銷條件
20xx年6月,某縣發生七級地震,導致人員傷亡並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四海公司透過媒體聯絡到了該縣政府,表示願意透過縣政府為受災群眾捐款五百萬。承諾作出後四海公司還在各個媒體上對外宣傳此事,使公司名譽度大大增加。但受災縣政府及民眾遲遲沒有受到該筆捐款。後透過媒體記者聯絡到四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法定代表人稱經公司股東會決定,撤銷本次贈與。問,四海公司對災區的贈與可以撤銷嗎?
律師解答
按照上述情況,在四海公司與受災縣政府之間形成了贈與合同關係。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除法定的贈與合同外,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法律明確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災區政府有權要求四海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贈與財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我們認為本案中所涉及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程式,故當事人不得任意撤銷。原告要行使撤銷權需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現為條件,只要具備了法定事由,贈與人即享有撤銷權。被告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符合《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屬於行使撤銷權的法定事由。原告要求解除公證贈與合同的請求,符合法律之規定,應當予以支援。
捐款贈與合同不可隨意撤銷
案情回放:
20xx年,某私企老闆張某參加某小學危房改建工程,張某當場承諾捐款10萬元,小學校長代表學校接受了捐贈。張某承諾回去後,就會將捐款匯給學校。但經過數月之後,學校未等到張某的捐款,再打電話時,張某聲稱:“你們就當我是開玩笑吧。”學校遂將張某告上法院。
律師解析: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即受贈人無須支付任何對價。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只有贈與人一方承擔義務。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贈與合同自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時生效,不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贈與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以特定形式為必要。
贈與人具有任意撤銷權,但須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進行。交付後,不能再撤銷。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和受贈人的信賴利益,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允許贈與人撤銷的贈與合同,即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的。
因此,張某作為贈與人不可任意撤銷贈與,必須按約履行。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在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合同 篇6
甲方(贈與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贈與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甲方自願將其所有的_____________贈與乙方,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贈與財產情況
財產名稱:_______________
財產數量:________________
財產質量:________________
財產價值:________________
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贈與的交付方式
交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自移交財產之日起,該財產發生的一切責任,及其毀損、滅失的風險,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的,甲方應自移交財產之日起30日內協助乙方辦理相關財產變更手續。
第三條贈與合同的公證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由_______方負責辦理公證。甲、乙雙方經協商,選擇_____________公證處作為本合同的公證機關。
第四條受贈人的義務
乙方無償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但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贈與財產瑕疵
甲方應將其所知的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乙方已完全知曉,並同意對此之後造成的任何損失與甲方無關;
甲方未向乙方說明贈與財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若事後乙方確有證據證明甲方故意隱瞞該風險的,由甲方對乙方因此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贈與合同的撤銷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未按贈與財產本身的用途使用或者有將贈與財產的行為的,乙方的該行為無效,且甲方可以撤銷本合同;
(2)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3)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4)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2、甲方撤銷贈與的,乙方應當返還贈與財產;乙方基於對贈與合同的信賴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甲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七條贈與財產的毀損
在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之前,贈與財產毀損、滅失的,該贈與合同自始無效,贈與人無需對贈與財產的損毀、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慶陽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未做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簽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或簽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