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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魚我所欲也》之思辨

讀《魚我所欲也》之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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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實話,吃“嘑之食”、“蹴之食”並不是我心血來潮反彈琵琶提點新看法,這是根據孟子的主張權衡利弊得失,計較益損輕重,然後斟酌再斟酌得出的結論。這是人生的實踐智慧。孟子的文章裡就有這種思想,他一方面說“一簞食”、“一豆羹”不能吃,另一方面又讓人們去接受這一切。他的文章自身有矛盾,多年來人們解讀這篇課文沒有注意這一點。

  在“得之則生,弗得則死”的前提下,我堅持告訴學生要吃“嘑之食”,要吃“蹴之食”。絕不學那“行道之人弗受”,更不要學那“乞人不屑”。因為孟子清清楚楚地還說了這樣的道理:“生亦我所欲也,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苟得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我解讀這句話,就是自己所追求的東西“甚於生”,那麼值得為它豁出命去;如果“所欲莫甚於生”,就不值得為之豁出命去,那麼凡是能儲存生命的手段都要利用之。既然那“一簞食,一豆羹,得之則生,弗得則死”,這就不論其“嘑”也好,“蹴”也罷,“拿來就吃”是了。當然孟子把那“行道之人”不受“嘑之食”,“乞人”不屑“蹴之食”, 這種堅持,這種“羞惡之心”視為“義”。

  這樣說來,我們需要對孟子的“義”作一下甄別。不能籠統地說“生”與“義”不可得兼之時,捨生取義,那要看“義”是何“義”。孟子在其他地方說過這樣的話——“非義之義,大人弗為。”(《孟子•離婁章句<下>》)那麼,什麼是“非義之義”呢?所謂“非義之義”,就是指不適宜的義。具體說什麼是不適宜的義呢?這“行道之人”和“乞人”在“得之則生,弗得則死”的情況下,“嘑爾而與之”、“蹴爾而與之”,他們“弗受”、“不屑”,這種“義”就是“非義之義”。從孟子所謂“甚於”與“莫甚於”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孟子還是很重視價值比的`。這同他在文章一開始的“魚”和“熊掌”之比喻還是一致的。但是,在得之則生,弗得則死的前提下,他所提倡的“嘑爾而與之”和“蹴爾而與之”應該“弗受”、“不屑”,那麼人們得到的是什麼呢?人們失去的又是什麼呢?很顯然,人們免受了“嘑之恥”、“蹴之辱”,也就是維護了自己的尊嚴,維護了自己的面子。而失去的是寶貴的生命,因為在那奄奄一息垂死之際,沒有得到食物補充,失去了延續生命的機會。在“得”與“失”的公平秤上量一量,不言而諭,“得”小於“失”。當人們請求施捨的時候,被求者也許嫌乞討者髒,也許嫌乞討者打擾了他,總之,沒有好心情。但畢竟是“與之”了,而不是放惡犬以驅逐之。“要飯的,拿著,一邊吃去,遠遠的!”施飯人如是說,這就是“嘑爾而與之”。“要飯的,撿起來,吃去吧!”施飯人說著,踢了踢地上的飯籃子,這就是“蹴爾而與之”。不就是這麼一點點難堪嗎?有什麼大不了的,為它捨命值得嗎?個人這點兒“自尊”、“面子”顯然是“魚”,“生命”顯然是“熊掌”。特別是當生命並不僅僅屬於他一個人的時候,這種輕生行為更值得商榷了。這種面子之“魚”是“莫甚於”生命之“熊掌”的。孟子的賬算得前後有矛盾。在這種情況下,我則取孟子“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這句話行事!因“嘑”因“蹴”而“不受”、“不屑”非君子所為也。當然,我在這裡引用孟子的話,所言之意是——凡是可以用來保全生命的手段,有什麼不用的呢?這不是孟子的原意,而是我的意思,是我的解讀。王安石說:“勇者重死”(《王荊公文集箋註》,王安石著,李之亮注,四川巴蜀出版集團巴蜀書社2005年出版,第1065頁)。

  “義,人路也。” 這是孟子的話,見《告子章句<上>》。這句話與“道德”的本義還是很相近的。“道德”之義就是指人應該走的“路”。但是,為“非義之義”動輒“捨生”而“取”之以為“義”,這是把人引向“輕生”之路,這樣做其實是不道德的。正如他孟子所反對的——“戕賊人以為仁義”(《告子章句<上>》)——就是戕害人性以成仁義,這是“禍仁義”的行為。孟子《魚我所欲也》一文中關於“義”的內涵存有一點兒“非義之義”在內,我們要把它剔出去。人們應該懂得,“一簞食”,“一豆羹”在“得之則生,弗得則死”的前提下,即便是“嘑爾而與之”、“蹴爾而與之”,是不妨吃的。孟子之謂“行道之人”、“乞人”臨生死之選擇“嘑而與之”、“蹴而與之”,“不屑”、“不受”,所持者面子也,不當效之。

  當然,我們還應該記住:人不能以吃“嘑之食”、“蹴之食”為生。在特定的情況下這樣做,忍受一時之辱換來一生之命,其實是為了給自己留有一個選擇的機會,為了不再吃“嘑之食”、“蹴之食”。